关于印发《大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现将《大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大连市就业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21日
附件
大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有效帮助其实现就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2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社〔2017〕128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认定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主要包括:
1.零就业家庭成员;
2.低保家庭成员;
3.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
4.单亲抚养未成年者;
5.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6.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7.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8.军人配偶;
9.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10.烈属;
11.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认定程序。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实行本人自愿申请,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审核,区市县、先导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指导。
1.申请
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附件1)。申请时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障卡,以及下列相关材料:
(1)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等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相关材料;
(2)低保家庭成员提供《辽宁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4)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判决书》、未成年子女户口簿,丧偶人员提供《结婚证》、未成年子女户口簿;
(5)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材料;
(6)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提供《劳动模范证书》;
(7)军人配偶提供《结婚证》及其配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服现役证明;
(8)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需提供优抚相关证明;
(9)烈属提供证明烈属身份的相关证明。
以上材料需要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录入“金保工程”就业困难人员系统,报区市县、先导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填写《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意愿调查表》(附件2)。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按业务档案相关办法进行保管。
3.认定
各区市县、先导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上报材料及数据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金保工程”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中确认登记,定期对认定数据进行比对校验和统计汇总。
4.管理指导
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进行管理指导。
二、就业困难人员援助
(一)就业服务援助。各区市县、先导区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服务意愿调查表》,有针对性的提供就业服务,引导其实现市场化就业。
1.技能培训服务
各区市县、先导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鼓励符合政府补贴培训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培训意愿,积极参加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等有效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就业岗位推荐服务
各地区建立就业岗位信息库,广泛搜集用工信息,开发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其就业意愿,采取一对一的方式提供职业指导和不少于两次的就业岗位推荐服务。
3.创业服务
各区市县、先导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创业意愿积极为其自主创业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对接、创业指导、创业担保贷款等服务。
(二)就业政策援助。对接受就业援助服务后非本人原因无法实现市场化就业和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提供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
自2017年9月20日起,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同一企业重复招用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除外)。
(2)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
(3)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4)审核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附件3)和《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明细表》(附件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企业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必须满足年龄限制);工资支付凭证(月工资发放明细表加盖公章);《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单;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录入“金保工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系统,在《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市县、先导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各区市县、先导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上传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享受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名单通过区市县、先导区人社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按规定发放补贴。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
申报灵活就业后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标准
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
(3)补贴期限
对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补贴,其中,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等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余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时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4)审核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本人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附件5)。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初审后,将符合条件人员录入“金保工程”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系统,并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市县、先导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各区市县、先导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上传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通过区市县、先导区人社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按规定发放补贴。
3.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
重点安置零就业家庭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去产能分流人员中确实难以安置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新增或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
(2)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3)补贴期限
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4)审核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本人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申请认定表》(附件6)。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初审后,将符合条件人员录入“金保工程”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并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申请认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市县、先导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各区市县、先导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上传的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申请认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享受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在区市县、先导区人社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按规定发放补贴。
三、就业困难人员管理
(一)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各区市县、先导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数据库,全面掌握其家庭状况、身体条件、技能水平、培训意向、就业愿望以及接受就业援助服务和享受援助政策等情况。
(二)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跟踪管理。各区市县、先导区要积极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站)的作用,及时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跟踪,应采取定期上门回访或电话联系等方式主动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情况。各区市县、先导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会同民政、扶贫办、工会和残联等部门,深入社区开展摸排调查,全面掌握就业困难群体的自身条件、技能状况和服务需求等信息,依托信息系统加强动态管理。
(三)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1.两个月内推荐岗位两次以上,因本人原因或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无法实现市场化就业的;
2.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主动联系的;
3.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5.因身份类别发生变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规定范围的;
6.达到享受就业援助补贴政策规定期限的;
7.其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附件:1.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2.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服务意愿调查表
3.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4.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明细表
5.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6.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申请认定表
附件1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 号码 | 就业创业证 编号 | ||||||
社会保障卡号码 | |||||||
养老保险 个人编号 | 家庭 住址 | 联系电话 | |||||
人员类别: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低保家庭成员 □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 □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军人配偶 □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烈属 □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 |||||||
本人自愿提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并已知晓以下事项: “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将退出“就业困难人员”: 1.两个月内推荐岗位两次以上,因本人原因无法实现市场化就业的; 2.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主动联系的; 3.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5.单亲抚养未成年者、军人配偶等因身份类别发生变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规定范围的; 6.累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3年以上的; 7.其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申请人(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市县、先导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意愿调查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 号码 | 就业创业证 编号 | |||||||
社会保障卡号码 | ||||||||
养老保险 个人编号 | 家庭 住址 | 联系电话 | ||||||
学历 | 毕业学校 | |||||||
曾从事 职业 | ||||||||
人员类别: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低保家庭成员 □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 □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军人配偶 □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烈属 □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 ||||||||
需要提供服务项目 | ||||||||
培训方面 | □就业技能培训 □创业培训 | |||||||
就业方面 | □职业介绍 □就业政策援助 | |||||||
创业方面 | □创业指导 □创业项目 □创业政策扶持 |
附件3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认定表
申报企业(盖章):
注册地址 | 经营地址 | ||||||||
企业法人 | 身份证号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社保登记证号 | ||||||||
开户行 | 账号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现有岗位 数量 | 申请补贴人数 | ||||||||
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元) (养老、医疗、失业总和) | |||||||||
其中: | 养老保险费 | 医疗保险费 | 失业保险费 | ||||||
申请补贴金额(元) | |||||||||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市县、先导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明细表
申报企业(盖章): 单位:元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就业创业证号码 | 劳动合同 起止时间 | 申请补贴 期限 | 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合计 | 其中: | ||
养老 | 医疗 | 失业 | ||||||||
年 月至 年 月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至 年 月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至 年 月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至 年 月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至 年 月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至 年 月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至 年 月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至 年 月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至 年 月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至 年 月 | 年 月至 年 月 | |||||||||
合计 |
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 号码 | 就业创业证 编号 | |||||
养老保险 个人编号 | 社会保障卡 号码 |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人员类别: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低保家庭成员 □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 □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军人配偶 □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烈属 □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 ||||||
本人自愿提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并已知晓以下事项: 1.社会保险补贴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自动终止:(1)已实现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的;(2)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户口迁移到外地的;(4)办理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5)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6)其它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 2.如果出现身份证与档案中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的情况,以初次认定享受政策时的信息为准。 3.对申请享受其他就业援助帮扶保障补贴政策的,停止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申请人(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市县、先导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6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申请认定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 号码 | 就业创业证 编号 | ||||||
养老保险 个人编号 | 家庭 住址 | 联系电话 | |||||
人员类别: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低保家庭成员 □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 □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军人配偶 □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烈属 □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 |||||||
本人自愿提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申请,并已知晓以下事项: 1.公益性岗位在岗期限除对初次核定享受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在岗时间不超过3年。 2.如果出现身份证与档案中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的情况,以初次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时的信息为准。 申请人(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市县、先导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用人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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