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20〕6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落实落地,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简称六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危化品搬迁改造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简称贫困劳动力)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职业培训补贴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贯彻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有关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9〕369号)等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参加指导目录内各专业(工种)培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六类人员,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三、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符合《就业促进法》及辽宁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或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
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我市企业,按其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单位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为贫困地区贫困劳动力在岗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给予不超过500元/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以及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与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岗位补贴
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的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贫困劳动力。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吸纳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标准在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上浮10%。
五、创业补贴
(一)创业场地补贴。对租用场地初次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创办经营实体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给予3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可按月折算,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对符合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补贴标准上浮20%,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二)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对纳入市及以上创业项目库的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创办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3年内每新吸纳一名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项目推荐单位(个人)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三)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5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的,按其为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自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含)以上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含)以上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初次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初次工商登记注册满2年不满5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于6个月内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3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到单位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照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六、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为3—12个月。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不超过5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3给予补贴,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并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七、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且符合困难条件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每人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补贴发放工作在毕业学年10月底前完成。
八、临时生活补助
对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求职期间,遇到临时生活困难的,可一次性给予最高2000元的临时生活补助,补助具体标准、发放方式由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确定,所需资金由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以上规定除另有文件规定外,政策执行期限、享受政策人员范围、补贴标准和期限、资金申请和使用,依照省人社厅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此前已发文件如有与本文规定不符的,以此文件规定为准。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完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优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用足用好就业补助资金,积极推动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落地。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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