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意见
根据科学技术部、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组织领导
(一)以大连市科技局、大连市财局、大连市国税局、大连市地税局等部门组成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认定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2、协调、解决我市认定工作及相关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3、监督、检查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4、建立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家和中介机构机构信用制度。
(二)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称为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以下称认定管理办公室)办公室由市科技局、市财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相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大连市行区域内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确定认定(复审)企业;
2、根据《工作指引》所规定专家的条件和要求,负责组织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家评审工作;
3、根据《工作指引》所规定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要求,负责中介机构的资格审核;
4、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5、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复核产生重大分岐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处理;
6、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并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
认定管理办公室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内容选取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并建立相应的专家库和网上评审系统;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工作。专家的条件、职责和纪律按《工作指引》规定执行。
三、中介机构的确认
认定管理办公室按《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我市中介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核。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职责按《工作指引》规定执行。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范围
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确定范围如下:
1、 电子信息技术
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3、航空航天技术
4、新材料技术
5、高技术服务业
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7、资源与环境技术
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程序
1.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
2.网上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企业获得申报号后,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材料初审。企业将所要申报的有关材料(纸制材料一式六份)报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科技局,由各县(市)区科技局会同财、税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在一周内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市认定管理办公室。
初审材料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组织认定
在网上申报和纸制文件审理合格后,进行网上受理,并转入认定程序。
(1)市认定管理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其中一名为经济专家),并将企业申请报告等电子文档资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2)市认定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的评价意见,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企业填写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市认定管理办公室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税务部门公章)。公示有异议的,市认定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处理有关举报,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6.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六、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书同附2),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税务部门公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七、申请享受优惠策
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到企业所属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策。
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大 连 市科学 技 术 局
大 连 市 财 局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 连 市地 方 税 务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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