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建设,提高科普基地的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全面推动我省科普工作向纵深发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科普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兴办的,经省科技厅、省科协联合组织认定的,具有一定的科普宣传教育示范基础和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宣传教育的单位或机构。
科普教育基地主要包括: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如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动植物园等;
(二)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如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标本馆、陈列馆、实验室、科普网站、大型工程技术设施、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
(三)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生产现场、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科普基地认定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认定及科普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资格条件
第四条 申报认定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普基础设施条件
1.具有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基础设施;
2.每年有稳定的科普活动经费投入,配备有能够满足科普活动所需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模型等器材,并能够定期更新、补充展览展示内容;
3.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属于教育、文化活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
4.有能够满足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专(兼)职科普人员5人以上;
5.有提供公众阅读和索取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资料等。
(二)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1.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有分管领导,有科普工作专门机构,配备有专(兼)职科普讲解及辅导人员;
2.有健全的日常管理制度,实行科普活动项目责任制;
3.每年投入的科普经费能够满足开展科普活动的需要。
(三)经常开展科普活动
1.每年制定年度科普活动计划,每年组织有专业特色的科普活动在两场以上。每年“科技活动周”、“科普日”、“五四”、“六一”等重大活动期间对公众参观团队、学校组织的青少年活动给予门票优惠。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2.积极配合省、市、县(区)及有关部门开展各种科普活动;
3.科普场所坚持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每年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其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60天。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报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上年度纳税证明;
4.上年度财务报表;
5.基地影像资料简介;
6.其他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材料、资料等。
(二)申报受理和推荐。先由各市科技局、市科协或省(中)直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填写的《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报表》进行初审,然后报省科技厅。
(三)组织评审和公示。由省科技厅、省科协共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认定命名。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由省科技厅、省科协命名“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并颁发证书、牌匾。
第四章 科普基地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七条 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每年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200天;其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每年应不少于60天。
第八条 科普基地应当积极配合省、市、区和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在“全国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等重大科技活动期间对公众参观团队和学校组织的青少年活动应给予免费或优惠开放。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第九条 科普基地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认真做好科普活动内容的设计和组织,宣传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第十条 科普基地应当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示、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多种手段,采用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应当加强与当地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事业、企业、科技团体等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普工作。
第十二条 科普基地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调查研究,积极开展科普工作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不断创新科普工作思路和方法。
第十三条 科普基地应当积极主动参加省科技厅、省科协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察等活动,完善科普功能,提高科普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四条 科普基地应当认真参加省科技厅、省科协会同省财政、税务等部门组织的年检活动。
第五章 科普基地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科普基地可持科普基地认定批准要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享受国家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省科普基地可以优先申报省科普计划项目。
第六章 科普基地的管理
第十七条 科普基地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组织领导体系,拥有稳定的科普工作队伍,配备有专(兼)职科普讲解员或辅导员。
第十八条 科普基地应当有科普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科普活动,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组织运行能力。
第十九条 科普基地应当适时对科普基础设施、科普内容进行更新改造,确保科普内容符合科普展示教育要求。每年投入的科普经费能够满足日常开展科普活动所需。
第二十条 科普基地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传播渠道,加强科普工作宣传与合作交流,扩大社会影响。
第二十一条 科普基地应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财务、人事、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逐步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科普基地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省科协对科普工作的检查指导。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开展科普活动的情况书面报送省科技厅。各类科普活动要有文字、照片、录像和有关统计数据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科普基地实行动态化管理。省科技厅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每两年对各科普基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考核设置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每个档次不设比例、数量限制,根据综合打分进行确定。依据考核结果,实行奖优罚劣,不搞“终身制”。
对评定为优秀档次的,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优秀科普工作先进集体等。
对评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限期整改,如连续两次被评定为基本合格档次,撤销其“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称号。
对评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撤销其“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称号,且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科普基地。
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立即撤销“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称号,以后不得再重新申报省级科普基地。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省科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积极为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由省科技厅、省科协共同制定的《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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