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和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和创新集群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辽宁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以下简称特色产业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色产业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特色产业基地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在实施辽宁省科技计划和开展自主创新活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对人才、技术、资本等资源集聚的优势,依托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较大、产业链条较完整、技术水平较高、创新能力较强的骨干企业和与之密切相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而建立起来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或创新集群。
第四条 发展特色产业基地的目的是,组织社会各界力量,集成各方优势资源,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合作的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辽宁省科技计划对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和创新集群的引导示范作用,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区域内特色产业的竞争优势。
第五条 发展特色产业基地的指导方针是:引导、示范、集聚、创新。
第六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特色产业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特色产业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具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已经制定了产业基地发展规划,并有相应的促进创新行为发生和创新能力提高的具体政策和配套措施。
(二)具有职责明确的管理、服务和产业发展促进机构。应成立由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产业基地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应明确科技行政部门对基地的归口管理和促进职能。
(三)具有较完备的创新服务平台。有一批支撑发展的创新创业服务和产业发展的促进机构,并且具有为产业基地内企业提供共性技术研发、产品检测、技术交易、人员培训、信息服务、投融资等服务功能。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已初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开展了一定规模的产学研活动,获得了一批有产业化前景的专利和有广泛影响力的品牌;产业基地内有较好的科技、教育等环境,较丰富的研究成果和科技人才资源。
(五)基本具有产业集群特征。已初步形成在市场机制作用下的核心主导企业与配套的中小企业联系密切、分工协作的合理格局,以及较为完整且上、下游互动频繁的产业链条,已成立一定数量的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产业技术联盟等产业组织。
(六)具有较好的特色产业基础。产业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在国内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力并占有较大份额。主导产业集聚度较高,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亿元。
(七)具有创新能力较强的骨干企业。有3家以上骨干企业;或有1家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的骨干企业和10家以上产业关联性强的中小企业。
第八条 上述骨干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或为当地政府重点扶持的大型骨干企业,其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
(二)承担过辽宁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三)研究开发(R&D)的经费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在3%以上,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人员比例在10%以上,建有企业研发机构,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
(四)与基地内的企业有一定的配套关系,对周围相关的中小企业具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五)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运营良好。
第九条 特色产业基地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特色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填报《辽宁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申报书》(附件一),《辽宁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发展规划方案》(附件二),《辽宁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情况表》(附件三),《与基地主导产业相关联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情况表》(附件四),《产业基地中介服务机构情况表》(附件五),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申请。
(二)省科学技术厅受理上报材料后,将召开专家评审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基地内产业集群发展现状、特色和优势,骨干企业和配套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今后产业基地的工作思路和发展方向进行评审。必要时也可采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的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授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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