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大连市科技局 【 转载 】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构建新型产业技术创新体系,结合《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简称《意见》)和《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简称《办法》),特制定大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产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按产业链条和创新链条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鼓励骨干企业从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出发,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积极组建联盟,探索多种长效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第三条  联盟成立后可自愿申请市级试点联盟,市级试点联盟工作由大连市科技局负责。申请市级试点联盟由联盟牵头单位向所在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根据联盟组建情况对联盟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联盟,经公示后,发布市级试点联盟;市科技局对发布的市试点联盟按认定程序进行评估后,认定为市级联盟。


    第四条  申报市级联盟试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联盟成立三个月以上(按联盟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至正式申报之日计算),联盟协议在内容和形式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联盟可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关键用户、相关检测机构等若干独立法人组成,成员单位总数不少于10家,其中大连市域内成员比例不低于60%。其中,企业处于行业骨干地位;大学或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先进水平。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服务等中介机构也可根据联盟技术创新的需要作为成员发挥积极的作用。 


    3.决策、执行、咨询机构健全,责任人员明确,积极有效开展运行管理,联盟执行机构实行专职化。


    4.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明确并具有战略性和引领性,符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和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突破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和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联盟应根据各成员单位的优势,明确技术创新任务的具体分工。


    5.日常运行经费和合作创新项目经费保障到位,经费管理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6.对技术创新合作活动取得初步成效的联盟,或已获得区(市)县、先导区或市直部门认定及支持的联盟给予优先试点。


    第五条  申请市级联盟试点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联盟申请;


    2.联盟成员共同签署的联盟协议文本,联盟协议中应明确技术创新目标和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


    3.联盟组建必要性的说明;


    4.全部联盟成员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六条  市级联盟的认定。市科技局委托专业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发布的市试点联盟进行评估,对运行绩效较好,取得突出成绩的市试点联盟认定为市级联盟。对联盟重点评估以下方面内容:


    1、创新活动,包括履行合作协议、承担重大项目、开展合作创新等情况;


    2、创新绩效,包括掌握核心技术、形成技术标准、提升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3、服务产业,包括制定产业规划、提供行业服务、扩散创新成果等情况;


    4、运行管理,包括组织机构运行、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  


    5、利益保障,包括反映成员需求、保障成员利益等情况。


     第七条  对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牵头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市级联盟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供当年度技术创新活动总结和下一年度技术创新活动计划,做好联盟年度创新资源统计。


    第九条  市级联盟实行定期评估考核制度。市级联盟认定评估考核一般在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一般、较差三个档次。对评估考核优秀的联盟,保留市级联盟资格;对评估考核一般的联盟,给予告诫,限期整改;对评估考核较差的联盟,取消市级联盟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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