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文产办发 2019 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 规范和加强我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参照 《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 财文资也2012页 4 号) 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称: 专项资金) 是指为发展文化产业, 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体现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区域发展政策以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 坚持公开、 公正、 公平原则, 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 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 以下称:市文产办) 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调研、 审核、 评审和公示工作; 根据专项资金评审结果, 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 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对履行完审批程序的项目下达专项资金, 办理专项资金核拨, 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各区市县、 开放先导区文产办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 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文化企事业单位项目申报、 初审、 日常监管和绩效考评工作; 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本地区项目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各区市县、 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文产办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初审工作, 及时按规定对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进行下达和核拨; 监督检查本地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推荐本行业企事业单位项目, 协助各区市县、 开放先导区文产办开展推荐项目的申报及初审工作。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规性、 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 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对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 项目会计核算和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的范围与方式
第十条 根据市委、 市政府确定的文化产业发展方向,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为创意设计产业、 影视传媒产业、 演艺娱乐产业、 文化旅游产业、 广告会展产业、 动漫游戏产业等。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 贷款贴息、 奖补、购买服务等方式, 对重点支持领域、 支持方向予以扶持。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 须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且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按照项目单位申报、 区( 市、 县) 级初审、 市文产办复核、 专家评审、 部门会审、领导小组审定、 政府审批、 媒体公示、 签订资金使用协议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 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 国库管理有关规定, 按照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 “ 专款专用、 单独核算、 注重绩效冶 的原则,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合同规定,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市文产办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 对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各区市县、 开放先导区文产办负责对所辖获得专项资金项目推进情况实施过程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市文产办会同各区市县、 开放先导区文产办定期督促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 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申报单位不得虚报、 冒领、 滞留、 截留、 挤占、 挪用专项资金。 一经查实, 追回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 5 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的评审、 评估和审计过程中, 存在弄虚作假、 隐瞒事实真相、 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 市文产办将
取消其项目的评审、 评估和审计资格。 相关社会中介机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 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 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 一经发现, 取消咨询专家资格; 应追究责任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 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 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 或项目) 分配资金、 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 以及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产办、 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 3 年。原 《大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大文产办发 也2017页 2 号)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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