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大文产办发 2019 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根据 《大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以下称: 《管理办法》) , 结合大连市文化产业发展实际, 制定 《大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 以下称: 《实施细则》) 。
第二条 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 以下称: 领导小组) 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 以下称: 市文产办) 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 领导小组以领导小组会议方式对专项资金进行审定, 领导小组会议主要由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标准
第三条 根据 《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共有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奖补、购买服务四种支持方式, 支持标准如下:
( 一) 项目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要求申报项目已完成总投资 60%以上; 对单个项目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已完成投资总额的60%, 且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重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对补贴的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 二) 贷款贴息。对使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金融机构贷款且贷款期不低于一年(含一年) 的文化产业类项目, 按照项目上一年度实际已支付的贷款利息额给予一定比例补 贴。 贴息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80%,且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同一项目贷款贴息年限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年。
( 三) 奖补。对上一年度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或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奖补资金总额度占比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0%,单个项目奖补额度不超过50万元。
( 四) 购买服务。为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经领导小组同意,把一部分为文化企业提供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事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企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费用。购买服务总额度占比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 , 单项服务项目额度不超过 50万元。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总额的1% 以内,用于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经费。主要包括: 中介机构审计费、专家评审费、评审资料编印,以及其他需要列支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要求和具体程序
第四条 项目申报主体、项目实施主体、专项资金使用主体相一致。同一申报主体在申报年度内只允许申报一个项目。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 须由承担项目主体内容的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同一项目不得在市政府不同部门重复获得项目补助、贷款贴息。
第五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 一) 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使用范围、支持方式和申报条件的;
( 二) 申报项目存在法律纠纷的;
( 三) 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 四) 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 五) 申报单位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 六) 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 七) 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 每年上半年,市文产办会同市财政局发布本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 提出当年重点支持方向、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
( 二) 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推荐本行业企事业单位项目申报;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文产办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企事业单位项目申报。申报单位要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提供以下材料:
1、 项目单位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申请表;
2、 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一年度税务完税证明、相关资质证书;
3、 项目可行性报告;
4、 申报项目涉及土地、环保审批手续的, 须提供相关部门批复文件;
5、 项目实施进度说明, 以及项目预算支出情况表;
6、 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公司成立未满一年的, 需出具中介机构认定的实际财务报表;
7、 项目相关建设合作合同、项目相关原始票据等;
8、 贴息项目申请,需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已支付凭证等;
9、 项目获得奖项及资质等证明材料;
10、其他相关必要材料。
以上材料中,票据部分的起止时间为申报年的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申报日止; 票据只能提供复印件的, 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具体审批和核拨程序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审核的具体流程为: 区 ( 市、县) 级初审———市文产办复核———专家评审———部门会审———领导小组审定———市政府审批———公示———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市财政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文产办审核资金使用申请———办理资金核拨。
第八条 各区市县、 开放先导区文产办和同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机制, 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初审。 初审包括以下内容:
( 一) 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报资格;
( 二) 申报项目是否属于文化产业范畴;
( 三) 申报项目为补贴类的是否已完成投资60%以上, 核定已完成投资额、 上一年度净资产指数、上一年度纳税额;
( 四) 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文产办需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计, 提供行业标准审计报告。 在初审的基础上,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市文产办正式行文汇总申报。
第九条 市文产办建立复核机制。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并抽取不低于50%比例的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调研。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 专家评审+部门会审”的评审制度。
( 一) 专项资金评审标准
专项资金评审标准包括六个方面: 关联性、 可行性、 创新性、 申报主体能力、 所处阶段、 社会效益, 具体评审指标如下:
( 二) 专家评审具体程序
1、市文产办组建 “ 大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冶(以下称:专家库), 由市文化产业领域知名专家学者,以及金融、投资、财务、企业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
2、每年专项资金评审开始之际组建“ 大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组冶 ( 以下称: 专家评审组) , 专家评审组组成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7人, 专家库人数应不少于拟抽取人数的5倍。
3、专家评审组负责对当年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专家打分按照评审标准实行百分制打分, 对同一项目的专家评分应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数, 由市文产办负责核分。
4、市文产办对专家评审组评审情况进行汇总。
( 三) 部门会审具体程序
1、由市文产办牵头, 选择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部门联席评审小组, 对申报项目进行会审。 部门打分按照评审标准实行百分制打分, 打分规则同专家打分, 由市文产办负责核分。
2、市文产办负责对部门联席会议会审情况进行整理汇总。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拟定。
( 一) 确定申报项目评审得分
项目最终得分=专家组评分*40% +部门会审评分*60% ,最终得分在80分以上的, 纳入到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 二) 拟支持项目资金额度确定
补贴类项目按照以下标准测算拟支持额度: 以项目补贴类预算总金额为基数,以项目核定已完成投资额、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净资产指数、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纳税额和申报项目最终得分为权重指标, 具体核算公式如下:
1、 参考因素及权重
2、 净资产指数 ( B) 表
3、 核算公式
贷款贴息类和奖补类项目按照项目评审最终得分确定拟支持额度:80 - 90分,贷款贴息项目拟给予实际支付利息50%的额度支持, 奖补类项目拟给予30万元的奖补额度;91分以上, 贷款贴息项目拟给予实际支付利息80%的额度支持, 奖补类项目拟给予50万元的奖补额度。
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额度根据采购结果确定。
( 三) 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向中央、省和市申请专项资金, 且获得中央(省)资金支持, 也通过了市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该项目支持金额以中央(省)下达支持金额和市批准支持金额较高者确定。 即中央(省) 支持金额较高时,市本级不予以支持;市支持金额较高时,除享受中央(省)支持金额外, 市本级对市批准金额与中央(省) 支持金额的差额部分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市文产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 《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结合专项资金审核结果, 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拟分配方案, 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以专题会议的方式对专项资金拟分配方案进行审定, 并最终确定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形成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文产办将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 市文产办对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公示。对公示期有异议的、且核实查出相关问题的项目, 移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 市文产办组织项目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协议。 协议应包括资金使用范围、 资金使用进度计划、 违约责任等条款, 具体条款由市文产办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 “ 事后冶 报账制核拨, 具体程序如下:
( 一) 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文产办提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 使用申请每年分为两次 ( 6 月、 12 月各一次) , 由各区市县、 开放先导区文产办整理汇总后向市文产办提交, 使用申请需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进展情况、 新近投资情况;
2、 资金使用申请额度;
3、 申请资金需要核销的费用明细;
4、 需要核销的票据。
以上报账核销的票据, 须为专项资金申报截止日之后发生的票据。
( 二) 市文产办聘请专业机构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 重点审核申请资金的用途是否用于支持项目、 需要核销的票据真实及合规性等。
( 三) 对通过审核的资金申请, 市文产办下达专项资金核拨通知书, 由市财政局向各区市县、 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核拨资金, 各区市县、 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向项目单位办理资金拨付。
( 四)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应在二年内申请使用完毕。 因项目单位原因导致二年内未申请使用完毕的, 资金予以收回。
第五章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各区市县、 开放先导区文产办每半年向市文产办报送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推进情况。
第十八条 市文产办根据市财政局关于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 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提出评价, 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 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 由市文产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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