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中、省直部门、各市和沈抚新区科技局、各省属以上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特制定《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7月31日
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是全省科技创新基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技术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服务、技术创新人才聚集培养、面向社会开放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依托我省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等单独或联合建设,分为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中心和专业技术创新中心。
(一)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中心是围绕辽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瞻性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应用示范及产业化,综合实力和技术研发水平国内领先的创新型组织或实体机构。
(二)专业技术创新中心是围绕辽宁长远发展需求和重要领域发展需求,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应用示范及产业化的创新型组织或实体机构。
第四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按照“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增量提质、科学发展”的原则,实行择优建设、绩效评估、动态管理、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技术创新中心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落实国家和全省有关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二)组织编制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指导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三)制定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及工作规则,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批准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省技术创新中心评估评价工作。
(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遴选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为技术创新中心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条 中、省直部门、各市科技局以及省属以上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是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省技术创新中心的规划建设和重点培育,组织建设项目申报推荐并审核相关材料。
(二)指导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问题,统筹资源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三)协助省科技厅做好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验收、评估评价、年度统计报告、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省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
(二)为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
(三)组建省技术创新中心技术指导委员会,聘任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和成员。
(四)组建管理委员会,聘任省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对省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五)负责提出验收或延期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开展定期评估评价及整改验收。
(六)接受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的管理和指导。
(七)代表技术创新中心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八条 共建单位是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参加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二)根据省技术创新中心共建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三)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等方式,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发布省技术创新中心年度申报工作通知。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和推荐相关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条 申报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中心。
1.中心的主体单位为学科优势明显、科研实力雄厚和成果转化业绩显著的具有领先水平技术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骨干龙头企业;
2.承担国家级科技项目10项以上,解决行业中关键共性技术10项以上。建立起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合作的长效机制,与50家以上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实现直接和间接经济效益5亿元以上;
3.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5000万元;
4.拥有院士、长江学者等国内领军人才及其研发团队。
(二)专业技术创新中心。
1.中心的主体单位为运行状况良好、财务收支稳定、能够保障中心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独立法人单位;
2. 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建立起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具有一批稳定、专业开展技术研发及服务的专业研究人员和团队;
3.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4.拥有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带头人及专职的技术研发与管理人员队伍。
第十一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依托单位组织填写《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申请书》,并制定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经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审核、遴选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依据省技术创新中心申报要求和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省技术创新中心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评估和现场考察论证,择优确定拟新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名单。
(四)省科技厅对拟新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名单进行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印发建设公文,进入建设期。
第十二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内,即纳入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在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托单位按照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工作。建设期满,应完成既定建设目标,开放运行。
第四章 运行和管理
第十三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管理下的主任负责制,建立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省技术创新中心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省技术创新中心一般由管理委员会、技术指导委员会、中心主任、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须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人员组成(无共建单位的由依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项,为技术创新中心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人财物等保障。
第十五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每年在省技术创新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主任的聘任与调整须经管理委员会研究、依托单位决定,报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管理委员会应赋予主任在技术创新中心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调整、绩效奖励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十六条 技术指导委员会须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行业协会、上下游企业的技术经济专家和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7-11人,其中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有影响的专家担任。技术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应按照研发方向和重点任务设立研究开发室,明确技术带头人和成员,研究开发室由省技术创新中心全职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固定人员和柔性引进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流动人员组成,保持结构和规模相对合理。
第十八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公文处理、事务协调、运行管理、会议服务、资料收集、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管理工作,协助主任处理技术创新中心日常运行管理的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应不断完善科研开发工作体系,制订研发计划、设立研发项目,组织开展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工作,突破行业、领域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和难题,提升科研开发综合实力。
第二十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运行的机制,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受托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应不断加强科研仪器配备,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大型科学仪器应纳入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二十二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吸纳集聚优秀研发人才,完善科技人员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薪酬制度和奖励激励机制,加强研发团队建设。
第二十三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技术转移和技术培训机构,推动技术转化应用,在行业、领域技术进步中发挥引领、服务和带动作用。
第二十四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承担技术创新中心科研开发项目发表的论文、专著等,应标注技术创新中心的名称。
第二十五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资产管理、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科研工作、学术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加强内部运行管理。
第五章 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年度报告制度。省技术创新中心应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经依托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更名、中心主任更换、研究方向变更或依托单位、共建单位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管理委员会论证、归口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组织省技术创新中心定期评估评价工作,评估评价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省技术创新中心整体运行发展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公告评估评价结果。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建立和实施技术创新中心定期评估评价制度,组织专家重点对技术创新中心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对行业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价,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评估评价结果,并按照评估评价结果,择优给予财政后补助经费奖励。
第三十条 定期评估评价为不合格档次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由依托单位在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限期一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由依托单位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整改验收。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一)定期评估评价不合格且未通过整改验收的;
(二)连续三年无故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三)无故不参加定期评估评价的;
(四)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七)依托单位停产、破产,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所需资金由归口管理部门及依托单位共同筹集,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体系。
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技术创新中心的评估评价结果,研究提出分类支持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具体支持标准。省财政厅按规定做好经费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经费使用管理中涉及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结余结转、信息公开等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经费按规定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省科技厅、省技术创新中心归口管理部门和依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定期评估评价内容。评估评价结果作为今后省级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省级财政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将省技术创新中心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省级财政经费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省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辽宁省×××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中心”,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辽宁省×××专业技术创新中心(20××年—20××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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