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和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外经济合作等业务)的工作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一带一路”倡议,推动我市企业“走出去”提质增效,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8〕91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号)规定,对我市企业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予以支持。具体办法如下:
一、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包括内容
(一)境外投资
指我市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它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重点支持“一带一路”沿线特别是中东欧国家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优质装备与技术输出等国际产能合作项目,设立研发中心,开展技术、品牌、专利、营销网络等境外并购,开展农、林、牧、渔、能源资源等领域的境外投资合作项目(不包括设立贸易公司、投融资平台公司)。
(二)对外承包工程
指我市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三)对外劳务扶贫
对提升贫困地区外派劳务人员的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外派劳务企业招收贫困劳动力给予支持。
(四)对外经济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指我市企业、社会机构为企业“走出去”开展信息、商务、培训、金融、法务、维权、技术等业务提供公共服务,建设的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公益性、专业性特点的服务平台,其中重点支持提供贫困地区外派劳务人员报名、培训(考试)、输送等功能的平台建设。
(五)企业参与和承接国家对外援助项目
(六)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拉动出口等有利于我市对外经济合作发展的项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一)贷款贴息
对我市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用于项目经营的贷款(一年期及以上)给予贴息。项目贷款必须用于申请补助项目经营所需。贷款贴息补助的计息天数为当年内项目建设期间实际使用贷款天数。项目贷款可从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也可由我市企业及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年初基准利率与年末基准利率的平均利率的50%,实际利率低于平均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的50%;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的50%,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的50%。
同一项目已累计三年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给予贴息支持。
(二)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补助
前期费用是指项目在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前,或在境外投资合作协议(合同)生效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勘测及调查,可行性研究及安全风险评估等费用。单个项目前期费用只补助一次。
境外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包括: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察、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及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指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境外投资项目支持标准:申请补助的前期费用最高不超过项目当年中方实际出资额的15%。前期费用补助以上述项目发票金额为计算基准,按不超过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该项补助金额上限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支持标准:合同额达到500万美元(含500万)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超过500万美元的部分,每超过500万美元增加10万元人民币补助。单个企业该项补助金额上限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2.资源回运运保费补助
我市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包括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支持标准:资源回运按不超过运保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当年补助上限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项目补助
(1)对于申报年度内实际出资超过20万美元的重点支持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出资额5%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2)对于申报年度内实际出资超过20万美元的其它境外投资支持项目,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出资额3%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对于已直接对外签订合同且在当年开工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达到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超过500万美元的部分,每超过500万美元增加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
(4)对承揽工程设计、咨询、勘察、监理、管理、技术服务等项目当年营业额达到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的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补助。
(5)对承接国家对外援助项目的企业,项目合同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补助,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每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增加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补助 。
(6)对我市企业承接且已开工的对外承包工程分包项目,对分包项目完成营业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完成营业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完成营业额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
4.对外劳务扶贫项目补助
参加适应性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大连市对口帮扶地区外派劳务人员,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补助; 属于大连市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的外派劳务人员参加适应性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给予每人不超过4800元人民币补助。
5.对外承包工程保函费用补助
我市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直接对外签订合同且已开工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在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等费用,按照不超过企业所发生的当年实际支付费用的30%给予补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
6.对外经济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补助
对企业、社会机构建设符合条件的对外经济合作公共服务平台,按不超过当年实际投入软硬件费用的50%予以建设单位补助,单个平台补助上限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依法取得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或提供相关服务的资格,履行相关义务;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5.其它按要求应满足的条件。
(二)企业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境外投资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
2.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3.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的付款时间、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境外农、林合作项目的协议(合同)签订、取得资源权证或租赁土地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开工的认定时间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且投资项目实际投资款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认定前期费用的发生时间以前期费用合同生效的时间为准,且原则上在项目认定时间之前的三年内。
(2)申请投资项目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实际投资款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支付(备案时间只做参考);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补助的项目,其开工时间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
(3)申请平台建设补助的项目,其软硬件费用投入发生时间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
5.适用汇率
外币适用汇率按照当年年初与年末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的平均值计算。
6.项目金额标准
对外经济合作主体享受补助,单个企业当年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中央财政资金额度减少时,项目补贴资金将进行同比例下调。
7.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四、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企业申报材料(包括要求提供的电子版表格),须严格按照2017和2018年度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附件1)的有关要求提供,于2019年9月15日前,一式二份报送市商务局,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邮箱dl83680665@126.com。
(二)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并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项目进行复审,通过后在部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申请单位、申请项目、支持金额等相关信息,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确定拨付金额。
(三)各企业应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经认定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申报2017、2018年度的所有项目均不予支持,并取消该企业此后三年申报资格。
(四)对骗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追缴资金,并取消该企业此后三年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竹 张立明
电话:83686975 83600329
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市商务局。
特此通知。
附件:
1.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附件1-申报指南.doc
2.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件2-1境外投资汇总表.docx,附件2-2工程劳务汇总表.doc,附件2-3 平台建设汇总表.doc
3.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附件3-使馆意见.doc
4.前期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境外投资用)附件4-前期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doc
5.外派贫困地区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审查明细表附件5-劳务培训.doc
6.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陆运、海运、渔业)附件6-资源回运明细表.xls
7.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17、2018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附件7-银行付息情况明细表.doc
8.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附件8-银行贷款收息情况表.doc
9.保函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附件9-保函费用明细表.doc
10.对外经济合作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条件及申报材料附件10-1平台认定条件.doc
11.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1承诺书.doc
12.申报指南说明附件12申报指南说明.doc
大连市商务局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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