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异地商会等单位国内招商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作者: 大连沙区政府 【 转载 】

为进一步发挥“联百城”工作站、异地商会、协会及第三方组织等单位的招商作用,全力推动沙河口区国内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大连市异地商会等单位国内招商工作奖励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招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为沙河口区国内招商工作做出贡献的“联百城”工作站、异地商会、协会及第三方组织(以下简称招商联络单位)。

第二条 申请招商联络工作奖励的招商联络单位按要求提前向区经合办申请登记备案。

第三条 为了确保每项奖励评定公开透明,真实准确,区政府将成立以区领导及负责经济工作的局、办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招商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励核实、评审、监督,按程序发放奖励资金。

第四条 招商联络工作奖励包括引进项目奖励和招商工作奖励。

第五条 引进项目奖励条件及标准(按照“大经合办〔2016〕10号文件”执行)。

(一)奖励条件。引进项目是指异地商会当年新引进大连市域外的投资主体,在我区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并符合大连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项目(包括合资、合作项目,住宅类房地产项目除外)。引进项目须经区经合办登记、备案、审核,由市经合办认定。

(二)奖励标准。依据异地商会引进项目当年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2‰或按照项目投产当年缴纳税金市本级留成部分的10%进行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第六条招商工作奖励的考评规则、奖励办法。

沙河口区根据《大连市异地商会等单位国内招商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对与沙河口区建立招商联络机制并签约的招商联络单位实施量化考评及奖励,根据量化考评情况,区每年设置招商工作奖励资金100万元人民币,对有突出贡献的招商联络单位予以奖励。

(一)考评规则。主要考评招商联络单位自行开展针对沙河口区的招商活动情况,量化为分值,作为奖励依据。

1、邀请投资企业。当年每邀请1家有意向的投资企业来连考察得1分,邀请企业中有国内500强、行业内50强及上市公司的每次每家另加3分。

2、支持招商活动。按照我区招商部门的要求,招商联络单位大力支持我区“走出去”、“请进来”开展招商活动,积极助推投资项目的每次得5分,每推荐1名意向投资者另加1分。

3、引进投资项目。由招商联络单位引进沙河口区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额计算得分。

(二)奖励办法。为了既能调动招商联络单位经常性开展招商工作的积极性,又能促进引进项目投资的主动性,招商工作奖励分为招商业绩考核奖励和引进项目资金奖励两部分。

1、招商业绩考核奖励。根据招商联络单位全年“邀请投资企业”和“支持招商活动”两项量化考核得分情况予以排名,并设立“一等奖”1名,奖励资金3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资金2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资金1万元。

2、引进项目资金奖励。招商联络单位根据引进投资项目投资金额,申报参加评奖年度,经区经合办审核备案后年底核算到位资金总分,高于40基准分值的招商联络单位,均可参与奖励评选。共设“一等奖”1名,奖励资金3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资金20万元;“三等奖”2名,各奖励资金10万元。

3、各奖项获得相同分值的招商联络单位,由区招商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第七条 引进项目奖励申报程序。项目引进单位于当年12月30日前,填写《沙河口区国内招商项目奖励申报表》提供项目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新注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固定资产投资详细清单及有效发票凭证或税金缴纳证明等),经项目所在街道与相关部门共同核实后,报区招商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八条 招商工作奖励申报程序。每年12月30日前,招商联络单位将本年度引进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证明(进账单)、招商活动相关证明材料报区经合办审核,由经合办提交区招商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九条 本细则由区经合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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