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 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转载 】


省国资委,各市(不含大连)发展改革委、沈抚新区改革发展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要求,为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

  (一)医疗应急物资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二)生活物资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二、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根据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具体政策和办理流程请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三、企业申报条件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四、企业名单申报流程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确定各市申报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属于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确定后按批次报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各市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处(科)室向省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处室、省粮食和储备局对口报送申请纳入省级名单的企业名单,省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处室、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汇总、审核各市名单后交由财金信用处汇总,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以正式公函提供给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省、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处(科)主要负责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要的重要原辅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高技术处(科)主要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要的重要原辅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经贸处(科)主要负责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农经处(科)主要负责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蓝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体改处(科)负责食盐生产企业。粮食和储备局主要负责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各市发展改革委财金处(科)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五、严格加强名单管理

  (一)各市发展改革委要严格加强名单管理,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调整出名单,通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国资等部门工作衔接配合,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服务,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三)各市发展改革委、有关省属企业应认真填写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按要求及时上报(原则上每周申报一次)。

  (四)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状况审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请省国资委转发有关省属企业。

 

  联系人:曹勇 联系电话:024-86892425

  邮 箱:cycj2019@163.com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2日


附件: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报送单位(加盖公章):


报送时间:
序号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税务联系人电话号码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是/否)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是/否)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购置的设备及金额(万元)备注
一、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
1








二、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
1








三、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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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
1








五、食盐生产企业
1








六、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
1








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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