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大连财政局 【 转载 】

(大财农[2020]433

 

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水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局、市水务局制定了《大连市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市财政局   连市务局

                     2020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市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大连市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54号)、于印发宁省利发展和水库移民后扶持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规2019〕8号)、《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9〕22号)、《大连市民政府关于索建立涉农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大政发〔2018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下达的以及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发展的补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中央、省财政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对其切块下达资金可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水利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主负责补助资金的筹和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监督预算执行,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和预算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水务局主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组织开展市级项目储备库的建设管理,做好年度预算申报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县区和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 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 工作等。

县区水利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期实施方案设计方案)的编制、审查、筛选、申报等管理工作,做好县级项目储备库的建设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资金使用意见,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工作,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 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河流治理,用于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区流域面积在10k㎡以上、其余地区5k㎡以上河流防洪治理。

(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大中型水库维修加固,用于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小型水库降等报废和鉴定为二类坝的大中型水库维修加固。

(三)中小型灌区节水改造用于中型灌区干支渠及配套建筑物的建设和节水改造

(四)大中型灌排工程和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用于大中型灌排泵站、水闸的改造和建设,小型水源工程建设,灌溉试验站建设

(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监测设备配置、监测试验站建设等。

(六)河库水系连通,用于河库水系连通建设及农村河塘整治等。

(七)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用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

(八)山洪灾害防治,用于山洪灾害防治等非工程措施建设、重洪沟防洪治理等。

(九)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用于非营利性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河道、水库、水闸、泵站、干支渠道、小型水源工程等)、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等。

(十)水利行业能力建设与管理,用于水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河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大禹杯”竞赛、市级已建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水利重点规划编制、水利行业定额制与修订水库大坝和水闸工程安全鉴定、工程建设管理与质量监管能力建设、业务技术培训以及市水务局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的专项业务费等。

(十一)推行河(库)长制工作,用于河(库)长制相关工作。

(十二)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按照国家、省、市决策部署确定的其他水利项目和支出。

第七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中型河流堤防管理所补助经费除外)等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入水利发展资金扶持范围的工程项目单项投资额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中央、省下达的资金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列支比例不得超过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10%,省财政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中上述费用列支比例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市级不得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提取上述费用,所需资金由市级水利发展资金保障。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与基建投资重复安排,但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八条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根据国家、省、市决策部署,水利中长期发展目标,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编制水利发展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

九条  市水务局汇总编制完成的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 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印发实施。县区水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十条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按照“自下而上申报,逐级审查入库,库中提取项目”的原则实施。

县区应制定本地区项目储备管理办法,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需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纳入本地区项目备库储备。已纳入本地区项目库储备的项目可申请纳入市级项目库,通过市水务局合规性审查和技术复核后纳入市级项目库储备,没有纳入市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作为水利发展资金扶持对象。

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地方,县区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县区审批。县区水利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将水利发展资金预算落实到具体项目。同时,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一条  水利发展资金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

、省财政下达的水利展资金,市政局应当在收到指标文件的30日内分解下达区及算单位并抄送政部财政部大连监管局及市水务局。效目标申报和任务清单解等依据中、省定执行。

本级排的水利发展资金,市财政局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下一年度水利发展资金中可提前告知的专项转支付资金预计数和任务清单初步安排情况提前下达县政部门。提前下达则上不低于相关文件规定比例。市本级项目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或在执行中下达。

市水务局应结合全年预算安排及工作实际,在市人代会审查批准大连市预算后及时提出具体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及资金分解意见,确保市财政局在规间内将预算指标、任务清单、绩效目标下达县区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市水务局、县区水利部门。

任务清单主要包括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 支出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其中中央、省、市明确要求的 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等为约束性任务,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可明确资金额度。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县区水利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及项目库储备等情况分解下达预算,在优先保证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统筹安排各支出方向的预算额度。

第十  市对各县区分配水利发展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水利建设任务较少县区可采取定额补助。因素法的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目标任务(权重50%),以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通过相关规划、实施方案明确的分县区任务量、项目库储备以及项目实施进度测算。

(二)政策倾斜(权重20%),以低收入村、民族村个数等为依据。

(三)绩效因素(权重30%),以河(长制和市政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市财政局和市水务局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有关监督检查结果等为依据。

第十三  县区财政在收到专项转移支付标文件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本行政区域乡镇财政部门,并同水利部门 将本县区绩效目标、分支出方向资金及项目安排情况报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备案。

各区市县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任务清单以及区域绩效目标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资金使用范围、建设任务及绩效目标。约束性任务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指导性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理要求转移算调整变更流程理。要按预算法》要求,积极推进资金相关息公开。

第十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先建后补 、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第十五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县区水利部门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8〕38号)以及市财政局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有关规定,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统筹整合。

第十六条  水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单位根据工程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凭合法有效材料向水利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水利部门核实确认,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期分批拨付资金。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预付款支付和质量保证金预留,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章 效评价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加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绩效考评结果较差的县区,市将适当减少或不安排下年度资金额度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办法制定。

第十八  立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制度,县区财政部门要从年第二季度开始,按季度报送水利展资金预算行情况,对余结转规模的县区,市将适当减少下年度资金安排额度。

第十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都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条  水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 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级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 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 ,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区财政部门可会同水利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进一步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 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负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大连市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大财农〔2016〕903号)《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水务局关于修改<大连市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大财农〔2017〕167号)《转发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17〕814号)同时废止,《大连市农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大水计财〔2015〕66号)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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