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作者: 大连市科技局 【 转载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 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促进我市科技创业孵化平台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创业孵化体系构建新格局、发挥新效能、实现新提升,依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要求,结合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定了《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4日

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 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依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促进企业成长的支撑平台。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孵化器和专业类孵化器。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了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手段,提供成本较低、生产要素齐备、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工作。重点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牵头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引领示范作用大、服务绩效突出的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于获得省级、国家级资格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第五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职责:

(一)负责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负责引优质项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通过自建或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入驻的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

(三)按照科技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专项统计数据和报表。

第六条 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采取先由运营单位自主建设,后由运营单位自愿申请认定(备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运营单位应是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运营单位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且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以首个团队或项目入驻时间计算);

(二)孵化器具备明确服务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在孵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企业的退出机制等,与服务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并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三)孵化场地集中,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其中用于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使用,则须满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四)运营单位为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五)孵化器拥有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团队,专业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团队总人数7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服务人员和1名市级及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备案或认定的创业导师;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不含商标)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不含商标)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第八条 认定综合类市级孵化器应同时满足

(一)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二)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三)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2家。

第九条 认定专业类市级孵化器应同时满足

(一)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

(二)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三)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四)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不少于1家。

第十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一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前上一年度实现赢利且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四)申报前两个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00万元;

(五)被兼并、收购或者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十二条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基本条件

(一)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应是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且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的企事业单位,运营单位实际注册时间满1年(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且众创空间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以首个团队或项目入驻时间计算)。

(二)众创空间具备明确服务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与服务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并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三)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且提供不少于15个创业工位。如服务场地为租赁使用,租期应在3年以上(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四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2家。

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或每年有不低于1家获得融资。

(六)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七)拥有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聘请市级及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备案或认定的创业导师不少于1名,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八)签约能够向服务主体提供信息咨询、知识产权、科技服务、人才服务、金融对接、财税法律等创业服务的不同类别科技服务机构5家以上;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

第十三条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 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 认定(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每年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市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工作。鼓励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需按申报通知相关要求提供材料,材料应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市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程序如下

(一)下发本年度市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工作通知

(二)申报机构按照认定(备案)工作通知要求,网上提交申报材料,所在地区(市)县、先导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市科技局报送推荐函;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和实地核查拟认定(备案)结果通过市科技局官网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不成立的,市科技局发布定(备案)通知,列入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系统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依据相关要求对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规范统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须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所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采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开展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连续2次考评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评价结果将作为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者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备案)条件变化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市科技局组织实地核查,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取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九条 已认定(备案)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及以上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在申请认定(备案)及年度考评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连续2个考核年度不参加考评或未规范申报统计数据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失信等行为的。

第五章  补贴政策

第二十条 鼓励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业孵化平台认定(备案)。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补贴100万元、50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补贴50万元、25万元。

第二十一条 每年考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市级孵化器分别补贴60万元、30万元;每年考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市级备案众创空间分别补贴30万元、15万元。同一运营主体单位运营多个科技创业孵化平台的,综合评价结果只能享受一个科技创业孵化平台年度考评补贴。

第二十二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补贴免申即享。市科技局根据上一年度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结果及市级科技创业孵化平台年度考评结果拟定年度补贴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向平台运营主体单位发放补贴。

第六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 集聚高端人才。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运营团队专业化水平。应大力引进具有国际视野、相关行业背景和成功创业经历专业人才加入创业孵化行业,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传授创业经验、提供创业指导、对接创业资源。

第二十 加大金融服务深度加强与投资机构、银行机构、担保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合作,支持设立创业孵化接力基金,专注投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自有基金退出投资的优质项目,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关注早期项目投资。

第二十 优化整体布局。具备条件的县区应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绿色环保等细分产业领域内专业孵化器布局。

第二十 深化交流合作。发挥孵化器行业联盟的桥梁带作用,建立服务孵化机构发展的信息平台,举办交流、研讨、项目路演活动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加强与异地双创载体业务合作,加强供应链等资源对接,不断拓展孵化服务链条支持孵化器拓展海外业务渠道,开展项目“离岸”孵化,广泛吸引全球优质创业项目、技术成果和创业人才来发展。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七 本办法自20231月起实施由大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大科创业发20207号)和《大连市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试行)》(大科创发2018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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