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业经大连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一百零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
大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褒奖非大连户籍中外人士在大连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鼓励争取更多的国内外有识之士关心和支持大连市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加深其与大连市的友谊,助推长期合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市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条 大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原则,应当兼顾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人员的国别和地区、领域和年龄结构,具有广泛性,体现代表性,有利于传承友谊和合作。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中国籍非大连市户籍人员,经本人同意,可以被授予大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推动大连市经贸、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和卫生健康等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推动大连市创新驱动、改革开放、产业结构调整和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大连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城乡发展、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为大连市引进重大项目、高层次人才、关键技术和设备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大连市投资兴业、开展重大经济项目合作,对大连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
(六)在促进大连市对外交往、区域合作交流等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大连市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它方面为大连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拟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员,按照其做出贡献的领域,由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以及先导区管委会组织推荐。
推荐单位应当填写推荐函、推荐表、被推荐人简历和主要事迹等材料,属于推荐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的,送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属于推荐中国籍非大连市户籍人员的,送市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同时提交征求公安、税务、市场监管、信用信息等有关部门意见材料。
第六条 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市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其中推荐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的,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后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长同意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七条 被推荐人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长签发《大连市荣誉市民证书》,市政府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在市政府办公地点举行,由市领导为荣誉市民颁发《大连市荣誉市民证书》、佩戴大连市荣誉市民徽章、赠送大连市荣誉市民城市钥匙。
如遇特殊情况,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也可以安排在其它场所举行。
第八条 大连市荣誉市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获邀出席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或者承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赛事、会议、庆典等重大活动时,给予贵宾礼遇。
(二)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市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组织报纸、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等本市主要媒体,采访报道本人事迹。
(三)不定期组织考察最新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情况;通报本市可公布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提供最新投资指南及影像资料。
(四)抵、离本市时,在机场、车站或者码头给予贵宾礼遇,并以市长名义在其下榻酒店房间摆放鲜花和时令水果。
(五)在本市指定的公立医院(市友谊医院)就医享受便利服务。
(六)在本市投资兴业、举办公益活动,有关部门依法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七)在本市地方志中记载姓名。
(八)所在企业或者机构在本市举行重要庆典时,以市政府名义发送贺电;逢生日、具有重要意义的纪念日以及职务变化等情况时,以市政府名义发送函电;本人及配偶去世时,以市长名义发送唁电。
给予荣誉市民前款规定待遇涉及多个单位的,由接待单位负责组织协调、予以落实。
第九条 被授予大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有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符行为的,经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大连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荣誉公民称号授予办法》(大政办发〔2017〕78号文件印发)和《大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大政办发〔2020〕36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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