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工作,现将《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3月1日
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工作,根据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市科技局组织的各类科技项目。
第二章 中期评估
第三条 中期评估。大连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项目执行期内,市科技局每年组织行业专家对项目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评审结果为合格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项目研发费用支出进行审计,办理年度研发费用补助拨款手续。
重点学科(研究方向)重大课题项目,评估评审结果为合格的,办理年度研发费用补助拨款手续。
项目中期评估评审结果作为项目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大连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执行期最后一个年度的中期评估与项目结题验收合并进行。
第四条 中期评估依据和内容。中期评估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及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实施情况、阶段性科技成果取得情况、应用效果、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研发经费投入及使用合理性等做出阶段性评价。
第五条 中期评估程序。
(一)通知发布。市科技局归口业务处室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发布中期评估通知。
(二)受理审核。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提交中期评估材料;市科技局归口业务处室审核汇总。
(三)制定中期评估方案。市科技局归口业务处室根据本规定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中期评估方案,内容包括:评估日程安排、分组及专家构成、评估标准及评审要求、经费预算等建议,经市科技局党组会审议,组织实施。
(四)评估评审。由市科技局指定处室或成立评估评审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估评审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评审的,应当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五)结果审定。市科技局归口业务处室根据专家评估评审意见,提出项目中期评估结论意见建议,党组会审议。
(六)结果公示。市科技局对项目中期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业务处室重新组织复核。
第六条 中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
中期评估情况符合合同书(任务书)及相关管理规定的,结果为合格,拨付年度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继续开展研发工作。
中期评估情况未达到合格的,结果为限期整改,暂停拨付年度项目资金,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个项目有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整改后合格的项目,拨付项目资金。逾期未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或者经评估后认为整改无效的,终止项目。
第七条 被评估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项目:
(一)未按规定提交中期评估材料的;
(二)中期评估结果显示无法完成合同约定任务目标的;
(三)经费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
(四)项目研究过程或者提交的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六)擅自修改合同规定的考核目标等内容的;
(七)其他不予通过的情况。
第八条 对终止的项目,停止后续拨款。对项目承担单位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不按规定配合审计和报送材料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对因“第七条”“三、四、五、六”款以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导致项目终止的,对违规使用资金予以收回,纳入科研失信名单,按照科研失信惩戒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九条 项目按合同到期完成后,由市科技局归口业务处室负责组织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及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经费使用合理性等做出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采用现场验收或者会议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归口业务处室发布验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归口业务处室提出验收申请。
(二)归口业务处室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予以受理。验收材料包括: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4.符合科技报告制度要求的技术报告;
5.项目中期评估报告;
6.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科学价值的证明材料;
7.项目获得的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产品测试、检测及用户试用报告等;
8.项目经费支出决算报告;
9.其他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市科技局归口业务处室根据本规定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研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内容包括:验收方式、日程安排、分组及专家构成、验收标准及评审要求、经费预算等建议,经市科技局党组会审议,组织实施。
(四)由市科技局指定处室或成立验收评审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验收评审工作。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的,应当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五)归口业务处室根据专家验收意见,结合现场核查等情况,综合提出项目验收结论意见建议,市科技局局党组会审议。
(六)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拟验收通过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复核。
(七)市科技局出具项目验收意见文件。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点学科(研究方向)重大课题项目以及其他财政支持资金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应有现场验收环节。后补助项目在验收前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如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0天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 验收的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三种。
(一)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合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通过”:
1.按期按质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的;
2.验收专家组认为虽未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但在资助项目相关领域有重大突破或者重大代表性成果的。
(二)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合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结题”:
1.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学术、技术及经济等指标无法完成,但已按合同书(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的;
2.验收专家组认为虽未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但在资助项目相关领域有较大突破或者较大代表性成果的。
3.科技创新基金类项目,虽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但项目执行期内研发总投入不足50%的项目。后补助项目,虽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但执行期内研发总投入不足合同书(任务书)约定金额的(科技重大专项应满足1000万元,重点研发计划应满足200万元)的项目。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通过”:
1.未达到验收“通过”或者“结题”标准的;
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3.项目实施期间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的;
4.经费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
5.项目研究过程或者提交的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6.擅自修改合同规定的考核目标等内容的;
7.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判定为不合格的。
8.其他验收不通过的情形。
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配套项目的验收结论,参照国家和省项目验收结论下达。
第十四条 在验收过程中认为项目未达到验收“通过”或者“结题”标准的,应当指出需要整改的原因,市科技局归口业务处室下达整改通知。
1.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整改通知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2.逾期未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3.每个项目有一次整改机会。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并对相关票据、合同等进行留痕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科技创新基金项目:
1.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将2年内的结余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对满2年未使用完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2.对“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3.对验收“不通过”项目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整改后通过的给予“结题”结论,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4.对整改后,再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收回。对存在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2、3、4、5、6”条以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导致项目验收不同过的,纳入科研失信名单,按照科研失信惩戒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违规使用资金予以收回。
(二)大连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后补助类项目:
1.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尾款。
2.对“结题”项目,不予拨付尾款。
3.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整改后通过的给予“结题”结论,不予拨付尾款。
4.对整改后,再次不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尾款。对存在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2、3、4、5、6”条以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导致项目验收不同过的,纳入科研失信名单,按照科研失信惩戒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违规使用资金予以收回。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七条在项目中期评估与验收管理过程中,法制与监督处对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进行监督。局机关纪委代表局党组通过抽查、检查、现场督导等形式对各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主管处室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项目承担单位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正常的中期评估和验收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者或者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可以终止评估或评审委托;构成违规、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与项目执行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其他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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