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 大连市政府 【 转载 】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2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着力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坚守准公共定位,降低担保服务门槛,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普惠领域信贷投放,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工作目标。优化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以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龙头,切实发挥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和科技融资担保机构专业特色作用,统筹整合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资源,不断完善新型政银担分险机制,有效发挥财政扶持政策引导作用,建成适应大连产业发展、覆盖全市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二、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三)完善担保体系。一是做强做大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为主体整合部分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形成行业龙头,整合后注册资本金原则上达到10亿元;二是做精做专大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切实发挥专业特色和行业引导助推作用;三是做实做优金普新区、高新区和庄河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结合区域产业特点发展特色业务,切实服务区域内及周边企业。(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提升行业质量。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指导,探索实施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监管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机构合法合规意识。要统筹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按规定加强对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指标的监控分析。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省金融监管局要求,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或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共同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活化代偿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释放担保资源。(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大连银保监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其他相关单位)

(五)坚守功能定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聚焦支小支农主业,优先为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等融资提供担保增信。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扩大对高成长性、知识密集型企业的融资担保规模,积极为产业链、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大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专注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扩大政策性担保业务规模,加快推进基层服务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服务机构设置。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重点支持成长潜力大、技术领先优势明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软件著作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六)实行降费让利。落实国家和省政府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担保费率,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对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等减免服务收费,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大连银保监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七)完善自身建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市场化运作和规范化管理水平。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地域优势等确定自身市场定位和运营模式,形成适应本地区实际的业务架构,积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发担保产品,实行差异化产品策略。要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下沉担保服务,主动发掘客户,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市场化选聘专业管理人才,建立健全市场化薪酬体系,强化人才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八)加强银担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国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要求,制定科学、公平、合理的合作标准,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按照国家政策导向,开发适合担保贷款的业务产品,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纳税信用良好、诚实守信等优质企业提供便捷金融服务。对再担保增信分险的担保贷款业务按规定给予优惠政策,扩大普惠金融服务范围和担保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大连银保监局、市金融发展局、市税务局)

三、健全再担保体系建设

(九)推动加入全省再担保体系。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省融资担保集团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实现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间接对接,落实代偿分险和银担合作机制,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融资担保集团的直接股权投资。安排市级再担保体系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核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将融资担保服务覆盖至县(市、区),提升融资担保杠杆率和业务规模,切实支持地区小微企业、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十)加强与东北再担保等企业合作。通过股权投资、再担保合作等方式,充分发挥东北再担保等企业市场化、专业化优势,对我市现有融资担保体系进行差异化补充。(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大连融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四、进一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十一)落实政银担分险责任。按照政府引导、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构建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于加入全省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代偿风险,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市级再担保体系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担保机构依法承担其余风险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建立本地区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降低融资担保机构代偿风险。(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大连银保监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十二)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范围、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业务,由省、市财政按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其中,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省财政按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其他融资担保机构由省及市财政各给予年化0.5%的担保费补贴。担保费补贴政策期限暂定三年,到期后根据省、市政府工作部署另行制定。市财政承担的上述担保费补贴纳入市级再担保体系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等相关规定,对政策性农担业务实行担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鼓励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担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三)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担保体系建设需要、支小支农业务拓展、放大倍数、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适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增强其资本金实力和业务发展能力;鼓励金融机构、企业等主体出资入股,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多元化资本金补充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四)优化考核制度。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的支小支农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适当提高对担保代偿损失的监管容忍度;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授权履行对同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出资人职责,并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突出支小支农、拓展覆盖面、降费让利等导向,强化正向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支小支农业务内部考核,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和绩效考核制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大连银保监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十五)优化政策环境。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支小支农成效显著、经营管理规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合规提高其放大倍数上限,扩大其业务规模,有序推动市场化评级,提升机构自身信用。财政和税务部门要继续落实融资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人民银行要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信用动态查询。协调司法部门按照金融案件审理程序和标准,加快对融资担保贷款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工作,为活化资产、增强融资担保机构流动性提供支持。相关部门要依法为融资担保机构办理房产、土地、股权、车辆、设备等抵(质)押登记,推进动产抵押登记网上办理,并落实登记费用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发展局、市法院、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4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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