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涉农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进一步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前提下,督促各项非农建设尽可能少占或不占耕地,市政府决定调整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充耕地指标费用由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分列耕地开垦费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补充耕地指标费用应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补充耕地指标费用征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其中,耕地开垦费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的通知》(辽政办〔2020〕15号)确定的征收标准(见附件)执行。
  二、对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按照收购指标时的价格收取补充耕地指标费用,其中在本通知印发前使用我市本地已经收购入库的补充耕地(不含水田)指标的,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按照45元/平方米标准收取。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按照占用同类型、同等级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2倍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2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26号)同时废止。

  附件: 辽宁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最低标准.doc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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