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 转载 】

辽财农〔2018〕363号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农委:

  为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农委制定了《辽宁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8年9月19日

 

 

辽宁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7〕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统筹整合安排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专项资金,审核省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指标。指导市县区(以下简称“市县”)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组织绩效管理等工作。

  省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实施方案的编制和组织实施,结合国家和省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研究确定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年度目标任务,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分配方案建议,组织和指导市县实施项目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建立健全市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现场核查、项目申报、项目竞争立项、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及总结等,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开展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建立健全市县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全省(不含大连市)符合条件的行政村村级组织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和创办的农民合作社、农事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与省农村综合改革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壮大村集体经济以奖代补资金扶持的薄弱村(主要是空壳村)重复安排。

  专项资金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行政村:

  组织领导能力较强。村“两委”班子健全,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作风民主,廉洁为民,口碑好,威信高,村级组织带动村民致富能力强,农民群众有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强烈愿望。

  具备产业发展基础。选择的行政村为区域中心村或重点村。发展功能定位清晰,村域面积、人口规模、自然资源适当,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农业特色产业,对周边乡村具有辐射带动功能。

  体制机制创新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有序推进,村集体家底基本清晰,建立与农民利益紧密联结机制,扩大农民受益范围。

  第五条 坚持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不脱农、不离农。专项资金应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支持的行政村应因地制宜发展农业“一村一品”产业,建设精品果园、设施蔬菜小区、高效经济作物、标准化养殖小区、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特色经济林和林下经济开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

  对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农民利益联结等方面有创新的理念和模式,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资产量化明确,股份设置清晰,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行政村可优先扶持。

  第六条 支持有条件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基础,发挥乡镇政府职能作用,统筹协调推进乡镇和村级农业产业共同发展。鼓励乡镇根据自然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实施跨行政村发展“一乡一业”或“多村一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区域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通过支持村级集体经济领办和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补齐农业全产业链中的短板弱项,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利益链,打造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主导产业。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安排与支持标准,2018-2020年,省专项资金每年支持不少于400个行政村,对每个行政村按照不少于80万元,不高于20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村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市县结合行政村农业产业项目资金需求自行确定。

  第八条 鼓励各地创新专项资金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吸引金融资本、民营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建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多元化投入机制。

  专项资金可采取补助和贴息的方式,优先用于行政村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项目银行贷款贴息,贴息率可在年初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0%。对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建设公益设施、楼堂馆所、土地山林等流转费用、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发放个人补贴、提取管理费用和乡村组织运转经费等与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专项资金运行机制

 

  第十条  支持行政村积极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实现形式,发挥村级集体经济优越性,推进农村生产关系变革,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

  第十一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是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主体,在经营项目决策和经营方式选择、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应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领导和村民民主决策作用。

  第十二条 投入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应量化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资产增值部分应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所有。

  第十三条 鼓励行政村充分利用农村改革成果,将农村承包地确权溢出的土地、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盘盈的资产,统筹整合用于发展农业产业、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引导行政村加强村级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管理,支持行政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

   第十四条 行政村应严格履行村民民主议事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关成员议事通过,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产业发展项目。对拒不履行村民民主议事程序,违背村民意愿确定建设项目的行政村,应取消扶持资格,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行政村不得盲目上项目,严禁以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为由,强行要求农民投资入股和增加农民负担,也不得借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之名违规举债。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金支出,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程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管理按本办法和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任务清单和绩效管理。综合考虑市县党委、政府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各地农业及农村工作基础,资源条件和产业发展情况,对各市的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由省农业主管部门提出支持各市的行政村数量指标要求,按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

  在不降低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前提下,选择行政村数量和分配专项资金适当向辽西北地区贫困县倾斜。

  第十七条 坚持简政放权,行政村由县级组织项目申报,实施竞争立项,择优确定行政村和乡镇统筹组织跨行政村发展农业产业项目,经县级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备案。对支持的行政村及扶持项目实行实名制和销号制管理。省农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对各市下发当年建设任务清单和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行政村应建立健全规范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章程、财务管理、收入分配、监督管理等制度。

  第十九条 市县农业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公开公示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情况。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应组织乡镇在行政村所在地、项目实施地按照村务公开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等情况,对村民公开,公开公示情况应存档备查。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财政部门配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2018年省根据各市所辖行政村数量、乡村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数、农作物播种面积等因素核定各市资金分配计划。以后年度按任务清单权重60%、绩效评价结果权重20%、专项资金用于银行贷款贴息权重20%分配资金。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在下达专项资金时,对上年度省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算。对上年度没有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抵顶当年资金指标,对超过两年没有使用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予以收回。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报告制度,各市农业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设管理、支持方式、支出进度、项目实施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报省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负责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部门、行业主管等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农业产业项目实施方案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委根据业务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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