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作者: 辽宁省政府 【 转载 】

辽政办发〔2015〕3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进一步建立我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政策扶持、保险联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确保实现“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属地管理职责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环节的监管部门,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条件;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组织调查省域内跨市、县(市、区)流入的病死畜禽违法案件。县级政府要负责本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的收集处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要负责本区域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的收集处理,调查死亡畜禽来源。跨省际流入的,由省政府组织省畜牧局等部门协助农业部组织调查;省域内跨市、县(市、区)流入的,由相关地方政府组织畜牧等部门组织调查。
    二、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以及采取其他动物防疫措施等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新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要同时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原有不合格的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点)无害化处理设施要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受理检疫申报,不再享受各级政府有关扶持政策。
    三、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各市、县(市、区)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建立以病死畜禽高温发酵法或化制法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物资源化利用为主,在边远乡村和中小型饲养场使用玻璃钢罐化尸窖法处理为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生猪调出大县和年饲养量在5000万羽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都要建立公益性专业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中心应使用高温发酵法或化制法,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物的资源化利用,并以企业化运作为主,开展无害化处理物的资源化利用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畜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2015-2017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并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
  各地建设的无害化处理项目要选用有依法注册登记企业生产的设施、设备。对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没有纳入省以上农机补贴目录,或者没有通过有关资质部门产品鉴定、不满足《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均不能享受省以上扶持政策。
    四、完善配套保障政策
  省生态畜牧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做好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的保障工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扶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国土部门要依法优先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农业、畜牧等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研究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研究无害化处理后产物的资源化利用;国税、地税部门要落实国家对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物价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收费政策,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能够实现正常运营;保监部门要督促保险机构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列为畜禽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各级畜牧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保监等部门,立足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推动政策落实。按照2015—2017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实施方案,将相关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范围由规模场扩大到散养户,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本地区开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管、收集等运行经费,保证无害化处理设施选址等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加强对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系统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严格执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区域联系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畜牧、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水利、公安等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畜牧、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对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统筹推进动物防疫工作
  进一步落实《辽宁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积极推进现代畜牧业示范场、示范区建设,不断提高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科学化水平,切实加强动物饲养管理、防疫灭病、检疫监督等工作。要强化养殖者防疫责任主体意识,引导养殖者封闭饲养,统一防疫,定期监测,严格消毒,降低动物疫病发病率和死亡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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