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稳市场主体促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稳市场主体促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

大连市农业农村局

大连市交通运输局

大连市商务局

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

大连市金融发展局

大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2021年6月16日

大连市稳市场主体促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不断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围绕《大连市关于推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商业服务业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租赁)的,出让(租赁)底价可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的70%确定,其中整体持有商业服务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1万)以上的,整体持有部分商业服务业建筑面积出让(租赁)底价可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的60%确定。但按照以上方式确定的招拍挂出让(租赁)底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且不得低于该出让用地收储成本。(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第二条 鼓励闲置门头房出租,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长营业时间,各县区应因地制宜出台相应扶持政策,降低成本、活跃市场、促进消费,市财政按照各县区财政实际支出,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三条 继续执行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降点征缴政策,其中企业由2%降至1%,事业单位由5%降至1%。(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四条 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参保单位”),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按不超过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标准及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结余情况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六条 建立招投标“信用保函”试点企业清单,优先选择获得诚信示范企业中信用等级为3A的企业纳入清单。清单中的企业参与投标,可使用“信用保函”代替投标保证金和电子保函,“信用保函”费用由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出资解决。(责任单位:市营商局)

第七条 对2021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和3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时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按就高原则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对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一年度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贴息比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确定。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设立500万元专项资金,对我市涉农法人金融机构运用支农再贷款为农户发放优惠利率贷款给予本金1%的奖励。(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条 发放旅游消费券1500万元,用于我市国家A级旅游景区门票和博物馆门票消费使用,拉动内循环,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十一条 设立“引客入连”专项奖励300万元。对组织接待游客来连参加大连一日至三日游的旅行社,年接待总人数达到1000人次以上(含)的,按不高于20元/人/天进行奖励。对组织实施新开航点的旅游包机,按照每航班补贴不低于2万元实施补贴。对外地入连旅游专列每列次补贴1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十二条 向我市居民发放总额1500万元的出租车乘车消费券,用于出租车承运消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按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对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各项政策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大连市稳市场主体促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发改法规字【2021】37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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