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井子区总部经济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发〔 2019〕11 号
各街道办事处, 有关部门、单位:
《甘井子区总部经济扶持办法(试行)》 业经甘井子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及区委十二届一四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井子区人民政府
2019 年 2 月 1 日
甘井子区总部经济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扶持甘井子区总部经济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产出强度,推动全区产业优化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
满足以下条件并经甘井子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领导小组”) 认定的经济机构或企业为总部企业:
第一条 基础条件
( 一)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甘井子区。
(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财务核算。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大连市、甘井子区产业规划。
(四)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
(五) 截至上年底,管理的甘井子区外(国内)分支机构的数量不少于 2 家,营业收入中来自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 30%, 其中文化创意产业类不低于 15%;在本区结算业务并统一清算汇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除外)。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在满足第一条的同时, 须满足以下任意三个条件之一:
(一)年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
(二)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 三)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且以科技研发、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现代金融等产业为主导的企业。
第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认定:
(一)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机关立案查处或者因违法行 为被处理、处罚的。
( 四)生产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 检查、有不诚信记录、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名单 的。
(五)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 及时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六)其他不适宜资金支持的事项。
第三章 企业开办扶持
第四条 企业“绿色通道”服务
总部企业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相关手续办理中, 凡属于 市级部门办理的手续, 由区营商环境建设局代办员免费全权协办; 凡属区级办理的手续, 由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实行限定工作日全程 代理服务。
第五条 企业落户扶持
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超过 5000 万元的, 按 1%给予落户扶 持, 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从下一年度开始, 按 40%、30%、30% 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已获得落户扶持的总部企业, 因业务发展四 年内增加实缴资本金的,按照增资金额 1%的标准给予不高于250万元的扶持,由下一年度开始, 扶持按 40% 、30% 、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第六条 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一)自建办公用房
购地自建办公用房且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 60%以上的, 可按 每平方米 200 元享受建房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按 40%、 30% 、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二)购买办公用房
连续三年内给予财政扶持, 用于购买办公自用房。扶持的标 准为: 按购房价的 5%给予补助, 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按 40% 、30% 、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三)租用办公用房
连续三年内给予财政扶持, 用于办公自用租房。扶持的标准 为: 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 按月租金的 3 倍进行补助。补助金额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按 40% 、30% 、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以上办公用房补助为新开办企业扶持政策, 从扶持意见通过 当年开始发放, 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资金期 间,自建办公用房的,自用面积不得低于60%;购买和租用办公 用房的,不得改变其用途, 违反规定的, 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第四章 企业经营扶持
第七条 财政贡献扶持
按其对区级贡献的一定比例对总部企业进行扶持, 扶持的标 准为:年度区级贡献在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 的,扶持 12%。年度区级贡献在 300 万元至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 的, 扶持20%。年度区级贡献在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扶持 25%。扶持期限为三年。年度区级贡献在 1000 万元 以上的总部企业, 由领导小组讨论、研究提出意见, 报请区政府 常务会议决定,给予特殊优惠政策支持。
第八条 存量总部企业经营规模拓展扶持
在我区入驻三年及以上的存量总部企业, 可申请经营规模拓 展扶持, 扶持的标准为: 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1.5 亿元、 3 亿 元、 5 亿元、 10 亿元、 50 亿元的, 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 10 万、 20 万、 30 万、 50 万、 100 万。
第九条 企业培育扶持
对首次入选“世界 500 强” 、“国内制造业 500 强” 、“国内服 务业 500 强” 、“辽宁省 100 强”、股票公开发行主板上市、新三 板上市的总部企业, 分别扶持 5000 万、 500 万、 200 万、 50 万、 100 万、 50 万。如已享受我区其他类似扶持政策, 则不再重复享 受。
第五章 企业引荐扶持
第十条 配套引进扶持
总部企业对产业链引进的总投资超过 1亿元、5 亿元、 10 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配套项目,分别给予引进企业 30 万元、 50 万元、 100 万元的扶持。
第十一条 招商引荐扶持
对总部企业引荐者(企业) 给予招商引荐扶持, 标准为总部企业落地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每项引荐扶持金额不超过25 万元。对投资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总部企业引荐者 (企业), 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扶持金额。
第六章 总部人才扶持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总部企业人员可享受企业人才扶持政策:
(一)在总部企业发展与技术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员(由总部企业推荐)。
( 二)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其中总部企业为上市公司 的,其高级管理人才认定依据证监会规定。
以上总部企业人才数量原则上每家企业不超过 10 人,对于 同时符合市级人才认定标准(参照《大连市人才政策创新文件及 配套实施细则( 5+22 政策)》) 的总部企业人才,不占用名额。
第十三条 人才扶持政策
(一)人才贡献扶持
1.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项目扶持
在总部企业发展与技术创新中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 人计划”或同等级的人才认定奖项, 可按规定享受我区产业发展 与创新人才奖,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若属于市级认定人才,扶持标准参照《大连市人才政策创新文件及配套实施细则(5+22 政策)》。
2.高管贡献扶持
自认定当年起,总部企业内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 5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管(含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才),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 50%给予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四年。
(二)人才配套
1.住房扶持
对总部企业人才首次在本区购置房屋用于自住的, 提供每平方米 1000 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对总部企 业人才在本区租房居住的,每月提供 2000 元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以与本区总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长为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2.人才培训
鼓励总部人才担任我区经济顾问或在群团组织兼职。全区重要会议邀请总部企业负责人参加。加大总部经济宣传推介, 举办各类沙龙、观摩活动,开展企业间交流,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甘井子区总部经济的发展。
第七章 总部企业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内容分别提交申请材料 (查验原 件、留存复印件) :
1.甘井子区总部企业认定申报表; 甘井子区总部企业扶持资 金认定申请表; 企业责任承诺书。
2.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验资报告、出资证明等证明文件等。
4.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
5.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6.可行性研究报告: 包括预计当年纳税、利润和营业收入等 预期经济效益情况。
7.购房或租赁合同、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 3 月 10 日—3 月 30 日。
第十六条 工作程序和审核认定
( 一)工作程序
区政府成立甘井子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营商环境建设局等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主任由区发改局局长兼任。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材料要求,向领导小组提出扶持资金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区发改局负责设立专项资金,并纳入下一年度本部门预算,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项目审核
1. 申报材料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真实性和符合性审查后,领导小组依据审查意见给出认定意见。
2.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领导小组依据拟扶持的企业资格、信誉度、财务状况、完税情况、法人信息、安全生产等情况拟定扶持意见,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对于设置上限但未规定具体扶持金额的,需经评估或评审确定,由领导小组从项目投资额、区级贡献度、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对企业或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拟定扶持意见,提交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
3.扶持意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在甘井子区政务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并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4.公示完毕后,按照扶持意见进行资金拨付。对虚报、冒领和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由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区财政局依据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停止发放或收回扶持资金,并在3年内禁止该企业再次申领扶持资金。
5.领导小组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年审复核,复核条件和认定条件相同。经复核不再满足条件的,不再具备甘井子区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列扶持事项需发生于本政策有效期之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区级贡献是指申报企业在大连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税款计入甘井子区地方分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区级贡献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及其控股 50% (含)以上在本区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 12 月 31 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第二十条 既适用本办法又适用其它优惠政策的企业, 执行最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井子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附件: 1.甘井子区总部企业认定申报表
2.甘井子区总部企业扶持资金认定申请表 3.企业责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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