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大连科技局 【 转载 】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管理,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的意见》和《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管理办法(试行).doc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0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东北亚创新创业创投中心的意见》和《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设立大连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以下简称重大转化专项)。为规范重大转化专项的组织实施,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转化专项资金是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政府引导性资金。

第三条 重大转化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应遵循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创新机制、统筹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转化专项是指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战略产品的转化和产业化。

第五条 重大转化专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承担单位为在大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研发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2.符合《大连市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创新指南》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转化的科技成果来源于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明晰;技术合同应认定登记,并仅限于技术转让合同;技术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技术交易支付凭证齐全。

3.项目具备前期研究基础和实施条件,有配套资金保障,项目总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申报项目必须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4.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项目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5年。

第六条 重大转化专项采取后补助方式。按照上年度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5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原则上每年支持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

第七条 重大转化专项研发费用主要指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加工及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研发费用的10%。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境)、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大陆)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非工资性的劳务性费用。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据实编制。对设备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研发经费进行单独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市科技创新资金专家委员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归口管理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十条 设立市科技创新资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重大转化专项支持重点领域和申报指南提出咨询意见,对重大转化专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2.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3.负责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4.负责下达项目计划,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及资金使用合同。

5.负责组织项目中期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工作。

6.负责拨付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

2.按照市科技局年度资金计划拨付资金至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组织管理部门,其责任是:

1.组织项目申报,按程序开展项目推荐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

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要求,落实配套支撑条件,组织任务实施,规范使用资金,促进成果转化,完成既定目标。严格执行重大转化专项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与存在问题,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重点任务,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重大技术需求,组织行业和领域知名专家编制年度申报指南。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规定申报方式、推荐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区市县、先导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组织推荐。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推荐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根据需要,市科技局可到项目依托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八条 通过同行评审的申报项目报专家委员会审议。根据专家委员会审议结果由市科技局编制重大转化专项支持计划。

第十九条 重大转化专项拟立项项目通过适当形式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大连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任务合同书》,明确目标任务、年度考核指标、拟补助金额、实施期限、验收方式、预算明细等。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执行期内,市科技局每年组织行业专家对项目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项目研发费用进行审计。根据专家评价和审计结果,对于完成年度阶段性目标的,市科技局依据核定研发经费支出额形成年度资金计划。项目立项前已开始实施的,项目执行起始时间可从上一年1月1日计算,立项当年按照上一年度项目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工作应在任务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项目尾款。

第二十三条 重大转化专项项目实行科技报告制度。按照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每个项目在验收时须提交完整的、统一格式的技术报告。

第二十四条 预算调整。申报项目总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它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增调(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它方面支出。

第二十五条 重大转化专项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对企业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重大转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大转化专项预算编制,科技管理部门、专家委员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大转化专项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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