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技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市科技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创新智力资源在全市大众创业过程中的传帮带作用,有效帮扶指导创业工作,规范科技创业导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业导师面向全市科技创业企业、科技创业者和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组织创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悉心培育科技创业企业和企业家,以提高科技创业企业的生存能力及大学生创业的基本技能,促进科研院所、投融资机构与中、小、微科技企业的全面对接与有机互动。
第三条 科技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创业宣传、指导和帮扶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聘用的科技创业导师。
第五条 科技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帮助科技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愿意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
(二)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提携和帮助创业者,追求创业成功和合作商机;
(三)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预判能力;
(四)有创业经验并已经获得成功,或有辅导创业者成功的经历;
(五)有资金、人才、技术、市场、设施等资源,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率先投入,对所指导企业有合作意向。
第六条 科技创业导师主要来源:
(一)大企业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或专家;
(二)具有创业成功经验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
(三)孵化器毕业的成功企业负责人;
(四)投融资机构和管理咨询机构的资深专家;
(五)具有企业管理经验的大学、科研院所的学科带头人,技术和管理型专家;
(六)政府机关、科技中介机构、孵化器中的创新创业管理人员;
(七)其他有丰富经验的创新创业工作者。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孵化器及其他相关科技服务机构可参照上述条件推荐合适的专业人士作为科技创业导师候选人,个人也可自荐,由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推荐。市科技局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
第八条 科技科技创业导师聘任期为3年。在聘任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双方同意可继续聘任。
第九条 科技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市科技局安排的创业指导工作的;
(二)以市科技局科技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市科技局形象的;
(三)泄漏创业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责任和义务的。
第十条 科技创业导师服务内容:
(一)项目论证。参与创业项目的评审及论证;
(二)创业讲座。应邀开展创业讲座及咨询活动;
(三)创业培训。为创业者提供法律、人力资源、营销、生产技术研发、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业培训服务;
(四)结对帮扶。根据行业领域、企业类型为创业者提供一对一、一对多的导师帮扶及跟踪指导;
(五)咨询诊断。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
(六)媒体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创业政策进行宣传,对创业者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
(七)政策调研。开展创业政策专题调研,了解创业者创业现状,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政策性建议。
第十一条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向市科技局提出科技创业导师辅导申请,市科技局视情安排相应的导师。
第十二条 科技创业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所做出的商业决策以及因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业导师无关。
第十三条 建立科技创业导师绩效评价体系。每年对科技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一)自我评价:科技创业导师本人对自己的辅导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和效果评估;
(二)企业评价:发放调查表,由企业对科技创业导师的满意程度进行评价,包括:导师的服务态度、管理水平、协调能力、敬业精神等;
(三)组织考评:从工作状态、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工作创新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科技创业导师参加项目论证、咨询诊断等创业帮扶活动,邀请单位应根据专家咨询费标准支付导师劳务报酬;创业导师参加创业讲座、创业培训等创业扶持活动,邀请单位应根据相关讲课费标准支付创业导师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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