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促进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促进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30日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的贯彻实施,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两先区”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融资租赁企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19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管地均属大连市,章程规定首期应缴注册资本金已足额到位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和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创新发展,积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包括:
(一)重大战略领域。“一带一路”、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国制造2025大连行动计划”等。
(二)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精细化工、船舶和海洋工程、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电力设备、新材料、清洁能源、节能环保、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命健康等。
(三)基础设施领域。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农田水利、不动产等。
(四)现代农业领域。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等。
第四条 有关部门应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
(一)鼓励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对加入系统的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补贴5000元,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二)通过法律层面推动融资租赁物权保护工作,促进融资租赁交易相关担保物抵(质)押登记。
(三)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履行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加入行业自律组织,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四)对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企业,车管所在办理抵押登记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条 2018年1月1日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项目,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一)在本办法适用方向领域内,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直接租赁业务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2%给予补贴,单一项目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售后回租业务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1%给予补贴,单一项目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融资租赁企业参与大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含立体停车场),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发生租赁额的4%进行补贴,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对融资租赁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当年新增业务规模达10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共计30万元奖励。
(二)对当年新增业务规模达5亿元(含)以上,10亿以下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5万元奖励。
(三)对当年新增业务规模达3亿元(含)以上,5亿以下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0万元奖励。
(四)对当年新增业务规模达1亿元(含)以上,3亿以下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共计3万元奖励。
本条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租赁企业中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
第七条 申请融资租赁企业扶持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大连市融资租赁企业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外汇管理局资本询证登记;
(三)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凭证、银行付款凭证、企业开据的增值税发票等合法票据;
(五)设备购置合同及技术参数说明;
(六)租赁设备清单;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八)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上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融资租赁企业扶持资金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一)市商务局于每年3月20日前,印发年度申报融资租赁企业扶持资金工作通知,组织项目申报。
(二)申报单位向注册地区商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部门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行文将推荐项目上报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企业所出具相关材料、票据等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形成审计报告。市商务局根据审计结果和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标准形成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于每年6月30日前将通过公示的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对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后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九条 市商务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可视情对申请企业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租赁设备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扶持资金的申报、拨付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必要时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在扶持资金申请、分配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严格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两年内停止其扶持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扶持资金预算安排环节违规安排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的,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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