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特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大连科学技术局 【 转载 】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现将《大连市科技特派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2月13日

大连市科技特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要指示和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总结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 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办〔2016〕13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 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7〕155号)等工作部署安排,进一步发展壮大全市科技特派员队伍,鼓励科技人员下乡创新创业,引导农村实用科技成果入乡转化,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连市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单位中选派,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能够深入基层一线开展科技服务、带动农民创新创业,促进科技资源向农村集聚,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大连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科技特派员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宏观指导、经费支持、人员选派、监督检查、考核培训、表彰奖励、典型宣传等工作。

第四条 派出单位具体负责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派出单位应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台账,组织召开年度工作会议,及时督促指导科技特派员履职尽责。

第五条 服务对象包括农村基层组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基层主体。服务对象应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科技特派员正常开展工作。

第六条 科技特派管理工作坚持平等自愿、突出服务、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科技特派员申报与备案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申报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具有促进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带动农民和基层组织创新创业和增收致富的能力;

(三)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有较丰富的基层科技服务经验,具备农村适用科技成果或新技术、新品种等技术服务能力;

(四)工作作风踏实,身体健康;

(五)志愿服务于基层一线,每年在基层服务次数不少于5次。

(六)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基层单位推荐科技特派员,取消专业技术职称上的限制。

第八条 符合科技特派员条件的科技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或县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推荐,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审核认定,认定结果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备案一个周期期限为3年。服务期满后,自愿继续开展科技特派工作的,鼓励连选连任,可自动转任下一备案周期。

第三章  科技特派团申报与备案

第十条   为提高科技特派员为农村农业科技创新服务能力,鼓励备案后的科技特派员,根据专业领域、年龄、基层服务经验等因素,自由组合成团。

第十一条  申报科技特派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由10名以上经备案后的科技特派员组成,设团长1名,由团内特派员民主推荐产生。

(二)团长年龄在57周岁以下,应具备较强的统筹计划、组织实施能力、科学研发能力、创新指导、技术服务等能力。

(三)成员应专业、年龄结构合理,有利于发挥综合服务功能。

(四)每年为基层服务不少于10次,每次参加服务的特派员不少于3人。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团组成后,由团长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审核认定,认定结果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基本职责和任务:

(一)开展科学技术攻关活动。针对服务对象科学技术需求,帮助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培育和推广农业新品种,促进企业和农户技术进步,支撑农村富民产业发展。

(二)开展技术推广活动。精准对接农村产业发展需求,采取线上线下多种手段,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新技术,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培育特色产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三)提升农产品附加值。结合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围绕创新链、产业链,开展技术服务、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推动建立微观领域“利益共同体”,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等多种形式,领办、创办、协办科技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研发服务,创建农村创新创业基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开展科普宣传和先进适用技术培训工作。根据农村产业现状、特点和技术需求,开展田间地头指导、科普宣传和实用技术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培养地方技术带头人。

(六)开展科技扶贫工作。按照东西部对口帮扶和一对一帮扶、定点扶贫要求,积极开展东西部扶贫对接和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工作,以及低收入村产业扶贫、实用技术培训以及产业创新基地建设等工作。

(七)市科技局交办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科技特派团基本职责和任务:

(一)研究制定科技特派团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本团年度主要工作目标,项目化提出各项具体工作任务,明确工作完成具体数量、工作目标、完成时限。

(二)组织做好监督落实。团长及成员应按照年度计划,聚焦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创新服务手段,多方面筹集科技创新资源,保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按要求报送各项工作实绩考核材料。

(四)按照规章制度,做好科技特派团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特派员应遵循的工作制度:

(一)公开承诺制度。科技特派员在备案期间应主动向基层服务单位公开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称、服务内容和联系方式),承诺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等,主动接受监督。

(二)工作纪实制度。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应及时记录工作台账,真实反映工作情况,定期向服务对象和派出单位报告工作成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备案制度。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应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基层服务时间,完成工作后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备。

(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遇到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告,并由派出单位向市科技局报备。

(五)廉洁自律制度。科技特派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树立务实为民、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第十六条  根据大连农业和农村产业发展需求,遴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和服务意识强的科技特派员,建立面向优势特色农业产业链技术团队。每个产业技术团队设一名首席科技特派员和若干名骨干科技特派员,负责该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梳理,建立推广和培训示范基地,指导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等重点工作。

第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科技特派团,当年一次性给予团长所在单位10万元的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科技特派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原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培训费以及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等人员工作经费,其中包括用于我市指定的东西部对口帮扶和定点扶贫等工作。

第十八条  科技特派团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内控制度,明确财政经费和自筹资金列支范围,建立团长所在单位资金辅助账,合理使用资金,切实提高科技特派团补助资金、自筹资金等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科技特派团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取消其备案资格。

(一)期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存在损害农民利益或严重失信的行为的;

(四)团长工作调转或离职后,无替代人选的;

(五)其他经市科技局审批后认定的情况。

第二十条  科技特派团取消备案,应首先由所在单位或县级科技管理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市科技局组织审计、局党组审议等程序后批复认可。科技特派团团长或成员重组,以及日常工作落实、监督,应由所在单位或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  科技特派团实行绩效管理,对经过绩效评估为优秀、良好、合格的科技特派团,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工作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技特派团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加强科技特派团过程管理。科技特派团每季度末按规定提交1份工作简报,每年需提交年度考核表、年度工作总结、工作业绩证明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科技特派团开展年度绩效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评估方式包括科技特派团自检自评和综合评估。

第二十四条  评估内容包括科技特派团的组织管理、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等,重点评价科技特派团开展科技扶贫、服务基层、技术推广和培训、农村创新创业、科技攻关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参评中心总数的25%。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应该加强对科技特派团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科技特派团要配合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中心,将在科研项目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星创天地等其他各类平台。

第二十八条  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科技特派团,撤销科技特派团备案资格,对派出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成员取消科技特派员备案资格。同时,收回审计后的已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九条  派出单位和科技特派团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以及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2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特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科社农发〔2018〕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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