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特派团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不断规范和加强科技特派团管理工作,现将《大连市科技特派团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2月13日
大连市科技特派团绩效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不断规范和加强科技特派团管理工作,参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评估旨在全面了解和检查科技特派团工作开展的情况,总结经验和成效,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机制,提升大连市科技特派服务水平和推进效果。
第三条 基于管理需求和科技特派的功能定位,充分考虑科技特派团发展现状及运作特点,采用自检自评和综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全面评估。
评估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评估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依靠专业机构,注重实效。
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对科技特派开展情况做出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为奖励先进、激励整体发展提供依据。
强化定位原则。注重科技特派的地位和作用,面向广大农村地区深入基层一线开展科技服务、带动农民创新创业,促进科技资源向农村集聚,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科技人员。
引导发展原则。在关注科研助农的同时,重视科技特派开展扶贫工作的职能,突出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促进创新创业、普及技术培训,重在科技惠民。
第四条 绩效评估由市科技局组织及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估的依据:
(一)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政策;
(二)管理部门制定印发的涉及科研项目、人才项目以及科技特派管理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反映科技特派管理的有关资料信息;
(四)科技特派年度工作报告等反映年度执行情况材料;
(五)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财务资料;
(六)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金审计报告,或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报告;
(七)管理部门年度专项督查检查结果;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由共性指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等4个一级指标及其下设的8个二级指标、4个三级指标和指标内容构成。(参见附件1)。
绩效评估有以下四方面内容:
1.共性指标:由科技特派团组织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宣传、考核材料3个二级指标组成等,占30%。
2.产出指标:由培训情况和新品种新技术推广情况2个二级指标组成,下设2个三级指标,包括公益性培训、培养农民技术员等,占30%。
3.效益指标:由创新创业情况和下乡情况2个二级指标组成,下设2个三级指标,包括指导农民创新创业和销售农产品等,占35%。
4.满意度指标:考核科技特派团服务对象满意度情况,占5%。
第三章 评估管理
第七条 管理部门根据批复的科技特派团开展绩效评估,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方式具体包括自检自评和综合评估。
评估实施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发出通知,确定需接受评估的科技特派名单,部署评估工作。
(二)自检自评。接受评估的科技特派团准备相关材料,填报《大连市科技特派团绩效自评报告》(见附件2)和评估所需材料,提交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审核。依托单位对自评估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综合评估。市科技局或第三方机构聘请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5-10名专家),以会议形式集中听取绩效评估单位科技特派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根据自评报告和答辩情况,形成专家组集体判断意见以及定性指标的专家个人评议意见,最终形成对每个科技特派团的综合评估意见及评估总分。
(四)提交综合评估报告。专业机构组织专家撰写形成综合评估报告,提交管理部门。
第八条 参加绩效评估的科技特派团,要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和资料,如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该团绩效评估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绩效评估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要公正客观履责,不得从中谋取不当利益。如发生违法违纪及失责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四类,其中优秀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25%。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对科技特派团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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