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高管发〔2020〕9号-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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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
“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大高管发〔2020〕9号
各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大高管发〔2020〕8号文件印发)精神,特制定《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暂行)》以及《大连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海创工程”实施办法(暂行)》《大连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科创工程”实施办法(暂行)》《大连高新区产业优秀人才奖励实施办法(暂行)》《大连高新区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办法(暂行)》《大连高新区加速器备案管理办法(暂行)》《大连高新区孵化载体评价指标体系考评管理办法(暂行)》《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共7项配套执行文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暂行)
为贯彻落实《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支持原则
第一条 支持对象主要为注册、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的企业(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方向)和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团体、高校院所和创新创业人才。申报企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应合法经营,企业纳入大连高新区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享受政策的企业和个人无违法行为。
企业:主营业务符合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洁净能源、生命科学、智能制造、海洋科技、文化创意等大连高新区“1+5”重点产业方向的企业。
服务机构:向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人力资源等服务的机构。
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经备案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
社会团体:协会、联盟、商会等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创新创业人才:在大连高新区设立公司或就职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
第二条 政策及实施细则中区级贡献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净入库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特殊约定除外)。年度区级贡献增量是指与上一年同期相比形成的增量。研发费用是指符合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范畴的费用。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通过政府主管部门认定或年审,资质在有效期内的企业。重点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小企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与本细则配套制定7项执行文件,用于具体工作开展,分别为:《大连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海创工程”实施办法(暂行)》《大连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科创工程”实施办法(暂行)》《大连高新区产业优秀人才奖励实施办法(暂行)》《大连高新区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大连高新区加速器备案管理办法(暂行)》《大连高新区孵化载体评价指标体系考评管理办法(暂行)》《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结合财力统筹安排年度政策申报兑现工作,实行预算管理。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按照《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执行。《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vvv《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章 申报规程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
一、申报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标准
1.高层次人才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曾任职入选世界500强(《财富》杂志)、中国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民营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科技100强(《数字商业时代》杂志)、中国软件百强企业(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中国电子百强企业(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上市企业(境内外证券市场)以及瞪羚独角兽企业(通过各地市级以上政府备案)及其分支机构中的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2)有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学习、研发、管理经历,且拥有国内外独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人员;(3)拥有8年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从业经验,采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创业的人员;
2.已通过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的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具体按照《大连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海创工程”实施办法(暂行)》、《大连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科创工程”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3.申报人年龄不限,需是项目(企业)的创始人或创始团队核心人员,已在大连高新区注册成立企业,个人持股比例不低于10%;
4.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高层次人才创业行为。
(二)启动资金
1.已完成企业注册手续,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万元。自项目评审通过后一年内提交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完成公司团队组建,公司运营3个月以上。
(三)无偿资助
1.人才已在区内注册公司并有研发投入;
2.人才应在公司注册后二年内提交创业项目申报,每人可申请一次无偿资助,逾期不再受理;
3.人才创业项目已通过专家组或专业机构评审,并确定项目类别与扶持标准;
4.项目无偿资助扶持周期不超过三年,需对企业年度项目进展、研发投入等方面进行考评。考评标准按照《大连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海创工程”实施办法(暂行)》和《大连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科创工程”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四)股权投资扶持
按照《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二、扶持标准
1.启动资金。经资格审核和项目评审,完成公司注册后,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50%给予补助,最低15万元,最高100万元。
2.无偿资助。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及类别,三年内可获得总额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扶持。具体评审标准及对应扶持额度按照《大连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海创工程”实施办法(暂行)》和《大连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科创工程”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三、申报材料
(一)启动资金
1.《高层次人才创业启动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4.公司章程及股权结构证明;
5.申报之日前银行出具的公司账户实收资本金证明;
6.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无偿资助
1.《高层次人才创业无偿资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大连高新区管委会项目评审结果;
4.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产业优秀人才奖励。
一、申报条件
1.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历年《财富》杂志排行榜)在高新区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等;
2.人员符合《大连高新区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税前年薪指个人所得税在高新区申报中工资薪金和一次性奖金总额,须在20万元及以上;
3.人才应为申报单位全职员工,与公司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报日期前近12个月连续在本地由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由企业推荐申报,推荐名额按照企业缴纳社保人数分配:300人以下,1人;300(含)人-1000人,2人;1000(含)人-5000人,5人;5000人及以上,10人;
5.经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评选后确定名单,每人仅能获得一次,人才若离开推荐企业,停止发放;
6.具体工作按照《大连高新区产业优秀人才奖励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二、扶持标准
按照人才税前年薪收入20万元(含)至30万元之间奖励3万元,30万元及以上奖励5万元,奖金分2年平均发放,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三、申报材料
1.《产业优秀人才奖励推荐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推荐人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个人社保缴费证明;
4.申报日期前近12个月个人所得税缴纳明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企业人员增长补助
一、申报条件
1.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历年《财富》杂志排行榜)在高新区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等;
2.补贴年度12月份企业社保缴纳人数对比上年度12月份企业社保缴纳人数净增长30人及以上;
3.新增员工应为企业全职员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已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申报日在职。
4.2020年1月1日以后企业发生的行为。
二、扶持标准
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才工作补助,可用于人才招聘、培训、社保缴纳等人才相关工作。
三、申报材料
1.《企业人员增长补助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企业曾入选《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行榜的证明材料;
3.补贴年度企业新增人员统计表,补贴年度及上年度《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结算表》;
4.新增人员学历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体现满足申报条件部分)、申报月份(含)前6个月连续社保缴纳证明。以上学历证明、证书、合同等材料由申报企业负责审核原件,承担审核责任;
5.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一、申报条件
(一)研发费用补助
1.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企业已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完成申报,并享受了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企业不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服务企业,未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范围;
3.企业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达300万元及以上,或新迁入的企业第一年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达200万元及以上;
4.2020年1月1日以后新迁入企业,第一年指自企业迁入高新区工商登记变更日之后一年内。
(二)小微企业创新券
1.企业已完成申报年度的科技部科技型企业评价或更新,并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70分,科技人员指标不为0分;
2.企业标准:成立5年(含)以下、企业人数(以缴纳社保人数为准)100(含)人以下、主营业务收入1000(含)万元以下,需同时满足;
3.符合本条款研发费用补助条件的企业不可申请,企业两年内不连续获得;
4.结合企业上年度财务状况、研发项目情况,经审核择优发放。
5.2020年1月1日以后企业发生的行为。
二、扶持标准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对区内未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达300万元及以上,或新迁入企业第一年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达200万元以上,按实际发生额的5%、最高20万元给予补助。
(二)小微企业创新券
1.按照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0%,发放最低3万元、最高10万元创新券,额度四舍五入取整数;创新券额度不与企业年度区级贡献挂钩;
2.创新券使用范围具体补贴比例和使用范围按照《大连高新区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3.创新券仅可在经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入选的服务提供单位中使用,入选办法按照《大连高新区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三、申报材料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向税务局提交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4.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小微企业创新券
1.《小微企业创新券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本年度最新评测结果得分表(网页打印);
4.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已获得的知识产权情况、企业资质情况;
6.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高端创新平台扶持
一、申报条件
(一)高端创新平台
1.创办创新平台的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已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包括: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
2.在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鼓励自建或以产学研合作、市场机制建立研发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成果转化中心等新型创新机构,具有技术、资金和运营实力;
3.平台正常开展创新研发活动并取得进展,通过管委会年度审核评价;
4.2020年1月1日以后创办的创新平台。
(二)开放实验室(技术平台)
1.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大连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具备技术积累、人才储备、资金实力,所建实验室或技术创新平台符合高新区企业创新需求,平台由企业管理维护,自用并开放提供其他企业使用,可收取合理费用;
2.所建实验室(技术平台)符合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建设公共服务平台计划,可用于企业开展产品开发、实验、检测、小试等,企业同意提供公共服务并纳入公共服务平台管理;
3.项目建设或新增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总投资包括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采购投入,且项目已开工建设或在已有基础上扩建;
4.企业根据投资建设进度,自备案年度起三年内可分期或一次性满额度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5.2020年10月1日以后的新建平台或新增投资。
二、扶持标准
1.自注册年度起连续三年扶持,标准为:按照租用办公面积的50%、最高2000平方米给予房租后补贴;根据年度创新成绩,按照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20%、最高500万元给予补助。
2.按照年度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三年内最高10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高端创新平台
1.《高端创新平台扶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或高校院所获得的市级以上认定证书,或国家级平台批复文件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及房租支付凭证复印件;
5.报送税务局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6.上年度机构创新成果或转化、产业化情况报告及证明材料;
7.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开放实验室(技术平台)
1.《开放实验室(技术平台)建设补贴申请表》;
2.平台项目建设方案及投资计划,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3.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实际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4.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扶持。
一、申报条件
1.重点支持企业围绕自主可控和关键领域开展核心技术攻关与应用创新,支持5G、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工业互联网、区块链、信息安全等技术在行业领域应用,支持工业软件、智能制造、机器人、无人船、车联网、第三代半导体及器件研发制造、IC设计、AR/VR/MR、洁净能源、生命科学等技术研发与产业化;
2.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利用前沿技术开展创新项目,已在本单位立项并组织团队实施,有项目研发目标、资金投入计划,两年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
3.企业与区内其他中小微企业、全国高校院所签署合同,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新产品协同创新和产业化。中小微企业和院所具有与此相关的技术能力,或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技术人员劳务外包合作不在扶持范围;
4.企业与中小微企业间无股权投资关系或三年内无股东兼任;
5.研发补助在申报批准后予以拨付,下一年度考核上年度企业研发和自有资金投入情况,达标继续第二年扶持,扶持期结束后需考核项目研发成果,未完成既定目标,原则上应根据情况适当返还部分资金;
6.企业申报项目已通过管委会组织的专家评审。政策有效期内,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次;
二、扶持标准
经评审,对研发投入500万元及以上项目,根据研发目标、投资计划及联合协议,按照当年企业自主研发投入的20%、协议投入的25%给予企业补助,两年内最高10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扶持申请表》;
2.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构成;
3.项目研发设计概要方案、投资计划与目标;
4.企业与区内其他中小微企业或院所签订的合同复印件,需注明合作项目以及技术或产品名称;
5.中小微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自有技术和产品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三年内股东构成;
6.企业与中小微企业或院校签订的协议复印件,已支付的部分资金凭证复印件;
7.上年度项目进展及研发成果报告;
8.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创新孵化载体扶持。
一、申报条件
1.创新孵化载体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2.新建优质孵化载体的运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部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国内外知名创业服务机构、投资机构等设立或合作设立;
(2)世界500强(《财富》杂志)、中国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民营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科技100强(《数字商业时代》杂志)、中国软件百强企业(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中国电子百强企业(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行业20强、上市企业(境内外证券市场,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等)以及瞪羚独角兽企业(通过各地市级以上政府备案)设立或合作设立;
(3)有实力企业投资设立的新型专业孵化载体。
3.2020年1月1日以后在大连高新区注册,并取得区级以上认定备案,场地装修已完成,企业自投装修费用不能低于政府补贴金额,第一年房租按自房屋租赁之日起一年计算。
4.参与评价考核的孵化载体须已通过区级以上认定备案,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备案按照部省市主管部门颁布标准执行,加速器备案按照《大连高新区加速器备案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5.考核标准按照《大连高新区孵化载体评价指标体系考评管理办法(暂行)》执行,评价结果优良。
二、扶持标准
1.对新建优质孵化载体,按照实用场地面积的50%、最高2000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200元一次性装修补助和第一年房租后补助,每天每平方米最高1.5元。免租期不计入其中。
2.对备案认定的孵化载体,按照孵化企业的数量、质量及融资额等业绩考核结果,每年择优最多10家给予最高300万元/家奖励。对孵化载体奖励额度不与其年度区级贡献挂钩。
三、申报材料
(一)新建优质创业孵化载体补贴
1.《新建优质创业孵化载体补贴申请表》;
2.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装修合同、设计图纸及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支付凭证复印件;
5.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创业孵化载体年度考核奖励
1.《创业孵化载体年度考核奖励申请表》;
2.孵化载体通过区级以上认定或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3.高新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年度评价考核结果相关证明材料;
4.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扶持。
一、申报条件
(一)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
1.子基金应在大连高新区注册;管理团队经验丰富,属头部或者有龙头产业资源的管理机构;
2.子基金超过50%资金已筹集到位,第一大出资人明确,历史基金年化回报率超过20%;
3.子基金以大连高新区“1+5”重点产业体系为主要投资方向;子基金管理人有丰富的项目储备,资源项目有其强烈加入高新区意愿,具备2个以上达成投资意向的本地储备投资项目;
4.子基金投资于在大连高新区注册登记的企业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1.5倍;对立足大连面向全国的战略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5.子基金符合《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其他相关规定。
(二)引导基金直接投资
1.以大连高新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项目(“1+5”产业发展集群)为股权投资重点,被投资项目应达到国内领先、国际一流水平,体现技术密集、智力密集基金特点;
2.以瞪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及高成长性企业和拟上市企业(含境外)为股权投资重点;
3.以促进区域产业和招商引资为目的导向,综合考虑基金能带来的短期收益(如项目产生税收)和长期收益(引进项目的产业引领性等),根据基金拟引进大连高新区落地项目的预期价值,灵活匹配投资资金。
二、扶持标准
1.引导基金投资单个子基金原则上出资额不超过1亿元,占被投资子基金份额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子基金总额的20%。
2.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单个项目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占被投资企业股份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三、申报材料
(一)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
子基金发起人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拟发起(增资)设立子基金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报告、基金出资架构、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草案、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经营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及履历、团队历史投资业绩、基金投资领域、出资人出资意向及出资能力证明、托管银行意向等材料。
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引导基金直接投资
申报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编写《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发展沿革、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对企业情况进行详细介绍,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于初审通过符合条件企业,开展申报材料复查、尽职调查。
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企业股权投融资奖励。
一、申报条件
(一)投资机构落户奖励
1.投资方为以下机构之一:投资机构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
2.新设立、迁入投资机构指2020年1月1日以后在大连高新区注册、纳税,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实际到位5000万元及以上;
3.落户奖励须资金到位且注册满一年后获得。
(二)投资机构团队奖励
1.区内投资机构包括: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备案、有投资功能的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加速器);经备案的天使投资机构;
2.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增投向区内企业的累计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投资期限不少于一年,以签署投资协议日期为准;
3.被投资企业已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4.团队奖励个人所得税须区内缴纳。
(三)企业股权融资奖励
2020年1月1日以后企业以增资扩股方式获得投资,融资额按照实际到位资金计算。
二、扶持标准
1.对新设立或迁入企业,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实际到位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2.对区内投资机构12个月内新增区内投资额(投资期限满一年及以上)满500万元,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每增加300万元,奖励5万元,每家每年最高100万元;对区内投资机构的奖励额度不与其年度区级贡献挂钩;
3.对企业通过增资扩股获得融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3%、单笔融资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
三、申报材料
(一)新设立机构奖励
1.《新设立或迁入股权投资机构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
3.投资机构以自有资金投资需提供投资机构章程,以受托管理资金进行投资需提交委托管理协议复印件;
4.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最新验资报告,或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证明材料(合伙协议、合伙人实缴出资确认书、银行托管协议、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回单);
5.租房协议、房租付费凭证复印件;
6.申明书(同意将奖励资金划入管理企业,若为基金公司自行管理则将奖励资金划入基金公司);
7.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投资机构团队奖励
1.《投资机构团队奖励申请表》;
2.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加速器)由主管部门认定备案材料,备案部门出具的天使投资机构证明材料;
3.年度新增区内投资协议、资金拨付证明(银行票据及发票复印件);
4.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金到账凭证(银行票据及发票复印件);
5.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变更前后股权结构证明;
6.管理团队人员名单;
7.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股权融资奖励
1.《企业股权融资奖励申请表》;
2.股权增资扩股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股权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证明;
4.股权投资方资金到账凭证(银行票据及发票复印件);
5.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科技信贷融资补贴。
一、申报条件
(一)科技信贷
1.重点企业指主营业务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方向,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企业须同时符合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缴纳社保人员)、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
2.贷款种类应为《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定义的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2020年1月1日后新增贷款,期限不低于6个月。
(二)知识产权质押
1.企业已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2.由有资质的机构完成知识产权评估,并已支付评估费。
二、扶持标准
1.对企业获得的期限为6个月及以上贷款,按利息额的50%给予后补贴,每家年度补贴最高30万元、最多2年;
2.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知识产权评估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10万元给予补贴;
3.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的部分不列入补贴计算范围。
三、申报材料
(一)科技信贷
1.《企业科技信贷融资补贴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
3.借款合同、放款凭证、还款凭证、利息单复印件;
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告;
5.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缴纳社保人员数量证明;
6.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知识产权质押
1.《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费补贴申请表》;
2.知识产权证书、委托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合同、支付费用凭证等复印件;
3.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企业境内外上市奖励。
一、申报条件
1.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首次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企业;
(2)境外红筹上市企业,募集资金1亿美元(或相当于1亿美元的等值货币)及以上,且须将不少于1亿美元募集资金汇入到其在大连高新区设立的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账户,并纳入外汇管理局和商务部注册资本金统计系统;
(3)通过收购上市公司,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迁入大连高新区,且该企业此前未享受过区级上市补贴;
(4)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
(5)已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内符合重点产业方向的项目;
2.拟上市企业已与有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上市辅导协议,进入上市实质性操作;
3.接受股权投资扶持的企业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执行;
4.2020年1月1日以后企业发生的行为。
二、扶持标准
1.拟上市企业经备案后,根据企业情况按两种方式之一给予扶持:自签署上市辅导协议年度起连续三年扶持,资金额度参照其年度区级贡献增量(股改增加部分不计)的100%计算,上市当年不享受,五年内未上市,以上奖励资金需返还;或用三年内企业符合政策应获得的扶持资金抵扣,不足部分企业补齐。股权投资扶持,单个企业直接投资额最高2000万元,占比不超过总股本的30%;
2.首次上市后(含境外红筹上市)奖励600万元;
3.新三板挂牌最高400万元奖励,分三档,基础层100万,创新层200万元,精选层400万元。按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挂牌两个阶段分别拨付,股改拨付50万,实现挂牌后基础层拨付50万,创新层拨付150万元,精选层拨付350万元。升级补差,转板补差;
4.借壳和异地收购,在公司办理迁入注册、税务关系后,奖励600万元;
5.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项目投资说明,按两年内年度实际投资到位金额的1%、最高100万元奖励管理团队,奖金拨付公司,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拟上市重点扶持申请
1.《企业拟上市重点扶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与有资质的证券公司签署的上市辅导协议复印件、付费凭证复印件;
4.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奖励
1.《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境内外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企业上市发行申请的通知书;
4.企业上市公告书复印件;
5.红筹上市企业需提供将 1亿美元(含)以上募集资金汇入到其在大连高新区设立的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账户证明材料,外汇管理局注册资本金统计系统相关证明材料;
6.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新三板挂牌奖励
股改阶段:
1.《企业新三板挂牌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与具有主办券商资质的证券公司所签订的有关协议复印件、与会计事务所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复印件;
4.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挂牌阶段:
1.《企业新三板挂牌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同意企业新三板挂牌的函;
4.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企业非首发上市奖励
1.《企业非首发上市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境外借壳上市、异地收购,需提供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关于境外投资批准文件以及境外证监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4.境内借壳上市、异地收购,需提供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复印件;
5.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上市公司再投资奖励
1.《上市公司再投资奖励申请表》;
2.境内外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4.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到位财务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5.募集资金投资区内的项目进展情况及投资证明材料;
6.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高成长型企业扶持。
一、申报条件
1.区内企业应为2019年1月1日以后通过省级以上政府备案管理的瞪羚类企业、独角兽类企业;省级备案参照《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建设工作指引》(辽科创办发〔2019〕1号)执行;
2.2020年1月1日以后新迁入企业,已通过原所在地政府高成长型企业备案;
3.瞪羚企业形成年度区级贡献增量;
4.独角兽类企业经营业绩良好,良好标准为满足三者之一:截止申报期前月,用户规模同比增长不低于15%,或上年度至申报期新融资不少于1000万元,或主营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15%。特殊情况需按“一事一议”办法执行;
5.高管团队个人所得税本地缴纳。
二、扶持标准
1.自企业通过省级以上瞪羚独角兽企业备案年度起或新引进高成长型企业自注册年度起,连续三年扶持。瞪羚类企业扶持资金额度参照其年度区级贡献增量的100%计算。独角兽类企业达到良好标准,奖励300万元;未达标,按照实际数额占良好标准的比例计算奖励额度。政策有效期后继续兑现剩余年份,企业上市当年不享受;
2.对企业管理团队给予奖励,潜在瞪羚10万元、瞪羚和种子独角兽30万元、潜在独角兽50万元、独角兽100万元。奖金拨付公司,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3.政策有效期内企业备案升级,按新等级标准执行,企业奖励三年重新计算,不累计;团队奖励按照对应等级标准补差。
三、申报材料
1.《高成长型企业奖励申报表》;
2.瞪羚、独角兽企业备案证明;
3.企业管理团队名单,近6个月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
4.截止申报期前月及去年同期的独角兽类企业用户数量、或新一轮融资额度,或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证明材料;
5.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大企业平台化发展奖励。
一、申报条件
1.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新引进企业本身或母公司是平台型企业,或各类大企业在高新区开展平台型业务,或本地企业进行平台化转型,并获省级备案,标准参照《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建设工作指引》(辽科创办发〔2019〕1号)执行;
2.大企业平台化是指采取组建新型研发机构、搭建专业化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加速器)、搭建研发众包平台、搭建营销服务平台、搭建人工智能及大数据服务平台、开放新技术应用场景、设立战略投资基金等方式孵化及带动周边科技型企业发展;
3.大企业在2020年1月1日以后引进或培育出的已备案的高成长型企业。
二、扶持标准
对平台型大企业孵化的企业首次入选高成长型企业,或引进高成长型企业给予奖励,瞪羚和独角兽类企业每家30万元、潜在瞪羚企业每家10万元。培育企业升级,对平台企业按级别对应奖励额度补差。
三、申报材料
1.《大企业平台化发展奖励申请表》;
2.大企业平台化备案证明材料;
3.公司平台化业务介绍;
4.大企业与引进或培育的企业之间开展平台化业务相关的项目合同、资金凭证,或投资、在孵关系的相关证明;
5.引进或培育的企业入选高成长型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6.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优质企业发展奖励
一、申报条件
1.2020年1月1日以后在大连高新区设立或迁入的各类优质企业,含平台型企业、总部型企业等等,以及科技和金融服务机构
2.新引进或迁入企业年度区级贡献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区内已有企业年度区级贡献增量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3.股权投资机构区级贡献仅含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净入库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其他企业的区级贡献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净入库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
4.企业与高新区管委会签署“一事一议”协议中包含同类项目扶持,不重复享受。
二、扶持标准
1.对新引进企业,自设立或迁入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企业发展奖励,资金额度参照其年度区级贡献计算;对区内已有企业参照其年度区级贡献增量计算。奖励标准为:区级贡献或增量达到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之间,比例50%;区级贡献或增量达到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之间,比例60%;区级贡献或增量超过1000万元(含),比例70%。
2.若企业给团队奖励,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新引进企业,政策有效期后继续兑现剩余年份。
三、申报材料
1.《优质企业发展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金融服务机构还需提供备案证明;
3.新引进企业本年度完税证明,区内已有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完税证明;
4.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高端生产型企业扶持。
一、申报条件
(一)生产设备购置补助
1.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事新一代电子产品、生物医药检测产品及器械、智能制造、洁净能源等高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
2.企业采购关键生产设备,设备购置费在200万元及以上,合同已签订,部分设备款已支付;
3.按照两年内实际支付的设备购置费给予补助,企业可根据情况分年度或一次性满额度申请补助;
4.企业投资建设无菌或无尘生产车间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建设期按照2年核定,申请补助需在获得标准认证后一次性申报。根据企业业务类型,可选择不同的国内外标准认证体系。
5.企业与高新区管委会签署“一事一议”协议中包含建设项目扶持的,不适用此条款;
6.2020年1月1日以后企业发生的行为。
(二)高技术产品生产销售奖励
1.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事5G和第三代半导体等芯片及器件、新能源、生命科学等产品(含材料)的研发生产;
2.企业生产的高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在政策有效期内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
3.2020年1月1日以后企业发生的行为。
(三)医疗器械研发
1.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生产的二、三类医疗器械已获得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相应证书;
3. 2020年1月1日以后企业发生的行为。
二、扶持标准
1.对重点企业新购置200万元及以上关键生产设备,或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无尘(无菌)生产车间(通过标准认证),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1000万元;
2.对企业生产的5G、第三代半导体、新能源、生命科学等高技术产品(含材料)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3.对企业研制的二、三类医疗器械获批,按照该产品前期研发投入的10%、最高100万给予奖励。
三、申报材料
(一)生产设备购置补助
1.《企业生产设备购置补助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设备购置合同、付款凭证复印件;
4.生产车间通过标准认证证书、建设合同、费用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5.项目在高新区管委会主管部门报备的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文件;
6.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产品生产销售奖励
1.《高端产品生产销售奖励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奖励数额的财务证明;
4.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医疗器械研发补助
1.《医疗器械研发补助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医疗企业生产的二、三类医疗器械已获得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包括《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4.该产品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计算的前期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5.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企业出口业务奖励
一、申报条件
1.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在8523项下实现的报关出口额;
2.其他贸易出口企业当年出口较上年增长;
3.企业出口额以商务局提供的海关通报高新区出口数据为准;
4.2020年1月1日以后企业实现的出口,以人民币计算。
二、扶持标准
1.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按年度出口额(8523项下报关)给予奖励。每出口100万元奖励1000元;其他贸易出口企业按年度出口增量给予奖励,每出口35万元奖励1000元。不足100万、35万元部分不计,奖励金额最低3万元、最高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出口业务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文化创意企业扶持
一、申报条件
1.文化创意企业主营业务符合重点支持领域,包括:动漫游戏、创意设计、影视传媒、网络内容;
2.新设立企业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及以上,新迁入企业上一年度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年度区级贡献小于100万元。年度区级贡献为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执行;
3.2020年1月1日以后在大连高新区设立或迁入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对新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及以上,或新迁入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自注册或迁入年度起连续三年扶持,年度区级贡献为100万元以下的,资金额度参照区级贡献计算比例为:第一年70%、第二年60%、第三年50%。
政策有效期后继续兑现剩余年份。
三、申报材料
1.《文创企业扶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新注册企业提交申报之日前银行出具的公司账户实收资本金证明及完税证明;新迁入企业提交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及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4.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产业楼宇服务奖励。
一、申报条件
1.办公楼宇运营企业需在大连高新区属地注册纳税,并按高新区要求备案;
2.达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写字楼;可供租赁商务办公面积
3.有规范管理的物业服务、良好的硬件设施和配套服务;
4.申报补贴年度内未出现属运营商责任范围的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等负面影响较大的问题,入驻企业评价良好;
5.入驻的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方向的企业(高新区注册纳税)和孵化机构所占面积达到已出租总面积(公用和配套服务面积部分除外)的70%及以上;
6.2020年1月1日以后楼宇内符合条件企业形成的区级贡献增量。
二、扶持标准
对入驻符合重点产业方向的企业和孵化机构租用面积达到已出租总面积(公用和配套服务面积部分除外)的70%及以上的,给予运营方奖励,奖励额度参照此类企业(含孵化机构内企业)年度对区级贡献增量之和的10%计算,每年每家最高100万元。对同一家运营方管理运营多栋产业楼宇的,合并计算。对运营企业的奖励额度不与其年度区级贡献挂钩。
三、申报材料
1.《产业楼宇服务奖励申报表》;
2.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大楼内所有租赁企业和孵化机构内企业名单、房间和租用面积清单;
4.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招商引资贡献奖励
一、申报条件
1.有招商资源与能力的合法企业、专业机构、社会团体等,不受本地注册限制;
2.企业、机构、团体须与高新区管委会有关机构签订招商合作协议,对项目引进开展了实质性推动工作;
3.由机构引进的企业已在高新区注册或项目已启动,按照注册后两年内被引进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计算奖励额度;
4.2020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作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引进的项目。
二、扶持标准
对合作机构引进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两年内单个项目实缴注册资金或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最高200万元给予合作机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招商引资贡献奖励申请表》;
2.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高新区管委会招商主管部门确定的引进企业或项目清单;
4.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实缴资本金到位证明,或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
5.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 社会资本投资合作。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在大连高新区内投资建设医疗、文化、体育等设施,具有资金实力和专业能力,并负责后续运营管理;
2.与高新区管委会达成投资合作意向,签订合作协议;
3.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投资项目。
二、扶持标准
高新区管委会可视项目情况,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土地除外)的20%参股或其他方式共建。
三、申报材料
1.《社会资本投资合作申请表》;
2.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投资可研报告;
4.证明企业具备投资实力的资金证明,或必备的专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5.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或人员资格。按照政策及细则规定,需具备认定、备案资格的企业或机构,应在有效期内或按照业务主管部门通知要求通过资格审定。对享受政策的各类人才应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六条 业绩考核。按照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扶持的项目,申报前由高新区管委会业务主管部门完成业绩考核评定,并将结果通知企业。
第二十七条 申报通知。新区管委会每年可分批次在官网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受理时间、受理部门及受理人,通知公布起始日期至受理截止日期为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审核公示。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在受理截止日期后,进行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必要的现场审核、专家评审和相关部门联审等工作,各部门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工作日。财政部门接到受理部门提交材料进行复核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管委会内部工作流程后,须分批次将拟支持的企业、项目及人员在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资金拨付。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公示结果,对无异议的企业进行资金拨付,财政部门须在公示结束日期后3个工作日完成该批次资金拨付工作。年底前须完成当年全部政策兑现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企业应建立政策扶持资金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的财务制度,奖励资金须用于企业本地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移他处或挪作他用。企业应积极配合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对政府扶持资金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对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予以责任追究:企业未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行为;虚报数据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企业人员信息的行为;与高新区管委会签署的扶持协议约定内容相悖的行为;违反已签署的承诺书内容的行为;不配合高新区管委会监督审计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处罚措施。出现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者,可按以下措施处理:停止后续资金拨付,限期收回已拨付扶持资金;取消企业三年享受政策资格;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当年扶持奖励额度(含上级政策区级承担部分)原则上以其当年对区级贡献总额的75%为上限(小微企业除外),奖励额度中不含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奖励和企业实缴注册外资奖励。对拟上市企业、高成长型企业可视企业发展情况,加大支持力度,企业同类扶持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签署“一事一议”扶持协议的,遵从协议约定。获得扶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对个人奖励通过企业申报发放,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三十四条 对政策扶持力度大或连续性扶持的企业,须签署承诺书,承诺十年内不改变在大连高新区注册、办公、纳税及统计义务,不减少和抽逃注册资本金企业违反承诺,需返还符合本政策所获得的全部政府扶持资金。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及其配套执行文件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有效期五年,其它有效期三年,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本细则由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大连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
“海创工程”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高新区人才强区战略,根据《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暂行)》,全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助推高新区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高新区设立“海创工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单独列支。
第三条 在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成立海创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创新局、投资促进局、大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金融工作办公室、动漫游产业管理办公室、网络产业管理办公室、设计产业管理办公室、总部经济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接受各级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申报范围
本办法支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须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在海外的高校、科研院所、著名企业有学习、研发、管理等经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国际领先的专有技术,并具有市场化、产业化前景;
2.申报人所持项目应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方向;
3.申报人所在企业应在高新区正常纳税并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且申报人应是企业创始人或创始团队核心人员,个人持股比例不低于10%。
第六条 申报方式
注册报名、资金申请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政策申报工作均通过大连高新区政策申报公共服务平台完成。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入围
1.申报。全年网上申报,每年5月、10月集中路演评审。
2.评审。路演评审重点考核项目技术水平、市场前景、人员团队、落地意向、知识产权归属、融资情况等方面的情况,通过项目资料审核、路演评分情况,提出项目入围初步意见。
3.提交高新区管委会审议。经“海创工程”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议后,形成项目入围初步意见并上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4.公示。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入围名单在网站公示7天。
5.签订协议。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企业将与大连高新区管委会签订《“海创工程”入围协议》。入围项目应承诺三年内不改变在高新区注册、办公、纳税及统计义务,不减少和抽逃注册资本金。企业违反承诺,需返还符合本政策所获得的全部政府扶持资金。
6.资金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签订《“海创工程”入围协议》后可申请启动资金。资金申请有效期一年,逾期不再受理:
(1)项目自公示期满后在高新区完成注册或迁移并且开始实际运营3个月以上;
(2)实缴注册资本不应低于30万元;
(3)有缴纳社保人员且连续缴纳不少于3个月。
7.资金拨付。启动资金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低15万元,最高100万元。
第八条 立项
1.申报。启动资金拨付后2年(含)内,在高新区运营1年以上且有研发投入的企业可申请立项评审。每年9月进行一次集中评审。
2.评审。组织第三方机构围绕企业年度项目投入、营业收入、纳税情况、技术产品迭代、市场开拓、知识产权、融资情况和已拨付启动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开展评估。依据评估报告和项目调研情况,提出项目立项初步意见。立项项目分五类进行支持,三年内给予100万元—1000万元资助:
一类项目(最高1000万元):核心技术开发方向处于世界科技发展前沿,技术产品处于国际领先水平,是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能引领带动高新区有关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技术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投入不低于扶持资金或第三方融资到位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15项,人员团队不少于20人。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和人才奖项。
二类项目(最高500万元):技术产品处于国际先进水平,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投入不低于扶持资金或第三方融资到位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10项,人员团队不少于10人。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和人才奖项。
三类项目(最高300万元):在技术产品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投入不低于扶助资金或第三方融资到位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8项,人员团队不少于8人。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和人才奖项。
四类项目(最高200万元):技术产品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研发投入不低于扶持资金或第三方融资到位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6项,人员团队不少于5人。
五类项目(最高100万元):技术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研发投入不低于扶助资金或第三方融资到位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4项,人员团队不少于3人。
3.提交高新区管委会审议。初步立项意见提交“海创工程”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议后,上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4.公示。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立项审核结果在网站公示7天。
5.签订合同。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企业将与大连高新区管委会签订《“海创工程”立项合同》。其中,一类至三类立项项目应承诺十年内、四类及五类立项项目应承诺五年内不改变在高新区注册、办公、纳税及统计义务,不减少和抽逃注册资本金。企业违反承诺,需返还符合本政策所获得的全部政府扶持资金。
6.资金申请。企业签订《“海创工程”立项合同》后可申请所在类别扶持资金。资金申请有效期三年,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 项目验收
项目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海创工程”办公室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合同要求开展审计、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资金使用
1.“海创工程”资金为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企业研发活动,具体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列支范围为准。
2.企业应设立政策扶持资金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的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1.扶持资金拨付过程中,将对用款企业进行动态监管,了解企业发展情况,防范潜在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2.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高新区范围内予以通报,纳入企业“黑名单”管理,三年内不再给予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大连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
“科创工程”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促进国内外高校和企业科技人员的成果在大连高新区转移转化,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大连高新区设立支持高校院所和企业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工程(简称“科创工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单独列支。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科创工程”领导小组负责使用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建立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科创工程”资金原则上全年申报,集中评审,并给予政策兑现。
第五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各级监察审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科创工程”扶持对象为高校院所或企业的科技人才在大连高新区创办的企业。
第七条 科技人才包括“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和“企业科技人才”,具体定义以《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暂行)》为准。
第八条 “科创工程”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
2.人才(团队)在企业中持股(含无形资产入股)比例原则上应达20%以上(含20%),主要人员出任企业高级管理职务;
3.主申报人应掌握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核心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权属无争议;
4.企业主营业务方向应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较广阔的发展空间;
5.应具有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九条 入围
1.申报。全年网上申报,每年视项目申报情况分批次集中组织路演评审。
2.评审。路演评审重点考核项目技术水平、市场前景、人员团队、落地意向、知识产权归属、融资情况等方面的情况,通过项目资料审核、路演评分情况,提出项目入围初步意见。
3.提交高新区管委会审议。经“科创工程”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议后,形成项目入围初步意见并上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4.公示。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入围名单在网站公示7天。
5.签订协议。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企业将与大连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科创工程”入围协议》。
6.资金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公示期满后可申请启动资金。资金申请有效期一年,逾期不再受理:
(1)项目自公示期满后在高新区完成注册或迁移并且开始实际运营3个月以上;
(2)实缴注册资本不应低于30万元;
(3)有缴纳社保人员且连续缴纳不少于3个月。
7.资金拨付。启动资金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低15万元,最高100万元。
第十条 立项
1.申报。启动资金拨付后2年(含)内,在高新区运营1年以上且有研发投入的企业可申请立项评审。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评审。
2.评审。组织第三方机构围绕企业年度项目投入、营业收入、纳税情况、技术产品迭代、市场开拓、知识产权、融资情况和已拨付启动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开展评估。依据评估报告和项目调研情况,提出项目立项初步意见。立项项目分五类进行支持,三年内给予100万元—1000万元资助:
一类项目(最高1000万元):核心技术开发方向处于世界科技发展前沿,技术产品处于国际领先水平,是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能引领带动高新区有关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技术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投入不低于扶持资金或第三方融资到位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15项,人员团队不少于20人。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和人才奖项。
二类项目(最高500万元):技术产品处于国际先进水平,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投入不低于扶持资金或第三方融资到位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10项,人员团队不少于10人。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和人才奖项。
三类项目(最高300万元):在技术产品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投入不低于扶助资金或第三方融资到位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8项,人员团队不少于8人。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和人才奖项。
四类项目(最高200万元):技术产品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研发投入不低于扶持资金或第三方融资到位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6项,人员团队不少于5人。
五类项目(最高100万元):技术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研发投入不低于扶助资金或第三方融资到位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4项,人员团队不少于3人。
3.提交高新区管委会审议。初步立项意见提交“科创工程”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议后,上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4.公示。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立项审核结果在网站公示7天。
5.签订合同。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企业将与大连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科创工程”立项合同》。
6.资金申请。
(1)企业签订《“科创工程”立项合同》后,三年内每年可申请一笔扶持资金;
(2)受理部门每年受理两次用款企业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
项目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科创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合同要求开展审计、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科创工程”资金为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企业研发活动,具体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列支范围为准。
第十三条 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高新区范围内予以通报,纳入企业“黑名单”管理,三年内不再给予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科创工程”各类资金的具体申报要求以在大连高新区网站上发布的具体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大连高新区产业优秀人才奖励实施办法
(暂 行)
第一条 为加快国家级高新区和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汇聚优秀人才,根据《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大连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历年《财富》杂志排行榜)在高新区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中符合《大连高新区紧缺人才目录》中对应产业和岗位的具体要求并满足税前年薪在20万元及以上的人员,每年遴选一批优秀人才,经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评选后确定产业优秀人才名单。税前年薪指个人所得税在高新区申报中工资薪金和一次性奖金总额。
第三条 产业优秀人才由企业推荐申报,推荐名额按照企业缴纳社保人数分配:300人以下,1人;300(含)人-1000人,2人;1000(含)-5000人,5人;5000人及以上,10人。
第四条 企业推荐人才应为企业单位全职员工,与公司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报日期前近12个月连续在本地由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经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评选后确定的产业优秀人才按照人才税前年薪收入20万元(含)至30万元之间奖励3万元,税前年薪收入30万元及以上奖励5万元,奖金分2年平均发放,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六条 申报材料、认定程序及奖励发放。
(一)申报材料
由用人单位统一进行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产业优秀人才奖励推荐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用人单位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
4.用人单位最近一次缴费的《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结算表》;
5.企业推荐人才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企业推荐人才比照《大连高新区紧缺人才目录》中申请岗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外语等级证书等复印件;
7.企业推荐人才自参加工作后首次缴纳社保之月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8.企业推荐人才申报日期前近12个月个人所得税缴纳明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9.《产业优秀人才奖励推荐汇总表》;
10.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以上所有提供复印件的材料由申报企业负责审核原件,承担审核责任。所有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由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资格条件、相关材料原件进行审验,在《产业优秀人才奖励推荐表》上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至高新区人社部门。
3.材料审核。高新区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推荐材料进行现场审验并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核查。
4.专家评选。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评选后确定产业优秀人才名单。
5.核准公示。产业优秀人才名单在高新区管委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奖励发放
公示无异议后,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确认的产业优秀人才名单为人才颁发大连高新区产业优秀人才证书,并将奖励资金发至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将税后奖励发至优秀人才本人。每人仅能获得一次产业优秀人才奖励,人才若离开推荐企业,停止发放。
第七条 建立产业优秀人才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工作由优秀人才所在单位组织开展。一个发放年度期满当月,优秀人才所在单位须填写上年度考核表。享受奖励的产业优秀人才在政策享受期内,存在未经用人单位同意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岗位、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受到处理和处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未开展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等事实,应由用人单位及时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高新区人社部门审定后,停发后续奖励。用人单位怠于向高新区人社部门报告导致奖励资金继续发放的,人社部门除向个人追回不应发放的奖励资金外,如奖励资金无法追回,可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第八条 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隐瞒违规行为骗取奖励资金的个人和单位,除责令立即纠正、停拨、追回奖励资金外,将通报有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奖励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大连高新区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 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指导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高效利用社会科技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大研发投入,规范区内科技服务机构管理,丰富区内科技服务供求生态,增强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创新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方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小微企业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主要用于鼓励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研发设计、人力资源服务、政策培训、技术平台服务、特定产业载体等科技服务资源,开展研发和创新活动。
第三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高新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四条 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局是创新券管理机构,在高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科技创新局负责创新券政策制定、《年度创新券申报指南》编制和调整(每年根据产业发展方向和企业需求变动调整)、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及申请、受理、审查、评价、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科技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实施动态入库管理。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兑现。
第五条 科技创新局同时负责制定服务机构入库标准和年度考核体系,原则上每年集中入库一次,调整一次,对企业评价度低、投诉率高的服务机构实施末位淘汰制度。原则上结合企业需求变化,每年新增入库服务机构一次。每年遴选的入库服务机构名单需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及兑现具体流程如下:
1.信息公开:科技创新局公开发布创新券申请通知;
2.申请受理:在规定的申报时间,科技创新局组织相关产业管理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
3.形式审查:科技创新局对企业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4.发放公示:科技创新局结合《年度创新券申报指南》要求,对符合支持标准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项目发放创新券;
5.兑现评审:科技创新局、财政局联合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专家对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出具评价意见;
6.汇总上报:根据材料审查及专家评价意见,科技创新局与财政局确定兑现项目名单和兑现额度,上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
7.组织兑现:经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对批准兑现的项目予以公示,对无异议的企业项目予以资金兑现。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七条 按照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0%,发放最低3万元、最高10万元创新券,额度四舍五入取整数。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八条 使用创新券的企业申报条件如下:
1.企业在高新区注册纳税并已完成申报年度的科技部科技型企业评价或更新,并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70分,科技人员数量占人员总数的比例高于10%;
2.企业标准:成立5年(含)以下、企业人数(以缴纳社保人数为准)100(含)人以下、主营业务收入1000(含)万元以下,需同时满足;
3.对于已入库的科技服务机构申请或兑现创新券时,不能对购买本企业或股权关联企业的服务项目使用;
4.已享受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不可申请,企业两年内不连续获得。
第九条 创新券申请企业申报材料
1.《小微企业创新券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本年度最新评测结果得分表(网页打印);
4.企业与服务机构签约的合同、付款凭证以及服务机构提供的财务凭证等;
5.申报日前一个月的企业损益表(利润表);
6.企业已获得的知识产权情况、企业资质情况;
7.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服务机构入库标准: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研发设计等科技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企业、科技中介机构、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等法人机构以及高新区内特定的产业载体。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入库申请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服务项目内容及服务收费价格;
3.服务机构服务承诺书;
4.其他相关材料。
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可根据《年度创新券申报指南》的标准向科技创新局申请创新券兑现。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局、财政局依据国家、省、市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补贴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备案,每张编号唯一且与持券企业对应,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对违反规定及材料申报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已兑现资金,科技创新局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创新券申请;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大连高新区加速器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完善高新区孵化链条建设,加速孕育独角兽、瞪羚企业,推动高新区“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加速器,是指以高成长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高成长企业对商业模式、资本引进、人力资源、技术合作、发展空间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新型空间载体。
第三条 高新区相关部门负责开展加速器的备案、考核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及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 申请备案区级加速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关系和实际经营场地均在高新区,且实际运营时间在一年(含)以上;
2.有明确的主导产业方向,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3.加速器拥有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具有国际化视野,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加速孵化服务机制;
4.拥有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使用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0%;
5.入驻企业不低于10家,上年度加速器场地内企业平均营业收入超过600万元;
6.在高新区出资设立投资公司或签约国内外紧密合作的投资基金,签约基金应在高新区完成一笔以上的投资;
7.自建或与高校院所、大型企业联建专业化技术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8.具有国内外资源对接、管理辅导、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等服务能力,服务高新区内5家(含)以上企业。
第五条 入驻区级加速器的加速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加速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加速器内,其主要研发、经营场地原则上在加速器内;
2.企业产权明晰,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较好,项目符合加速器产业方向,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高成长性;
(2)经营状况良好,入驻上一年度营业总收入超过500万元;
(3)企业已累计获得社会投资超过500万元;
(4)区外企业新设立子公司入驻场地,其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总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六条 加速器备案由申报主体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资料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程序通过后成为初审加速器机构,与高新区管委会推荐加速器机构共同报请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根据高新区管委会审议结果予以备案,备案名单统一对外公布。
第七条 申请备案加速器须提交下列材料,材料加盖公章:
1.大连高新区加速器备案申报书;
2.加速器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加速器可支配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4.加速器运营机构管理体系介绍、加速孵化服务规章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5.设立投资公司或合作投资基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得投资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6.自建或与高校院所、大型企业联建专业化技术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证明材料;
7.对外各类服务机构合作协议,以及与机构外企业签署的服务输出协议;
8.开展的孵化服务和创业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9.加速器内企业名单及企业营业执照、知识产权、财务审计报告、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10.加速器内企业与加速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11.其它材料。
第八条 申请备案加速器必须对其提交的材料及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不真实、虚假资料一经核实,视情节轻重,可采取限期整改、取消申请资格等管理措施。取消申请资格后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高新区相关部门根据《大连高新区创新孵化载体评价指标体系(暂行)》,对加速器进行量化考核管理。
第十条 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的,取消其区级加速器备案资格并对外公布,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大连高新区孵化载体评价指标体系
考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及《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载体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考评范围为通过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器,通过高新区备案的加速器。
第三条 孵化载体考评工作通过“大连高新区政策申报平台”进行线上申报,考评时段为一个自然年度,考评申报时间以通知要求为准。
第四条 孵化载体考评实行总量评价和年度增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评价指标根据孵化载体的功能,设置不同的标准和分值。总分值包括基本分100分、加分50分、减分项不封顶、特别项。考评合格分为50分,由基本分、减分合计形成,考评合格后加分、特别项有效。
服务能力方面,包括自有投资公司或孵化基金设立、合作基金情况、市级以上技术平台、签约中介服务机构情况为指标内容,分值10分。
孵化绩效方面,以符合规范的新入驻企业数、优秀企业培育情况、企业获投资总额度、知识产权授权情况、科技型中小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和信创联盟企业等认定数、潜在瞪羚及种子独角兽企业培育、推荐承接科创海创工程企业、区外引进企业情况、孵化链条内企业转移数等为指标内容。以上均为当年数据,分值70分。
社会影响方面,以带动就业人员情况、大型活动组织开展情况、中国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及大连赛区组织参赛情况、上年度市(区)考核情况、国家级认定备案等为指标内容,分值20分。
加分项方面,包括当年潜在独角兽培育、瞪羚独角兽企业引进、上市公司及分支机构引进、中国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及大连赛区获奖情况、上级部门荣誉表彰、沪疆黔及飞地合作等为指标内容,加分分值50分。
减分项方面,包括孵化载体内企业流失区外、载体及企业违法相关规章制度或被投诉造成恶劣影响、被政府部门及国家级媒体点名批评等为指标内容。减分不封顶。
特别项方面,包括瞪羚、独角兽培育。孵化载体评价合格后,给予高额度加项支持。
具体评价指标参照附表《大连高新区孵化载体评价指标体系(暂行)》。
第五条 孵化载体根据考评通知要求,向高新区创业中心报送相关考评材料。对无故不按期提交材料的,视为放弃参评。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当年考评资格。
第六条 高新区创业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综合评分并排序,分值相同占用下一序号。
第七条 考评结果经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核并公示后,作为高新区政策支持的依据。
第八条 按照《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及《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暂行)》,根据考评分值排序,分别给予第一名200万元,第二名160万元,第三名140万元,第四名120万元,第五六名100万元,第七八名80万元,第九十名50万元扶持。根据特别项内容,培育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孵化载体,上述排序扶持额度加特别项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300万元扶持。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大连高新区孵化载体评价指标体系(暂行)
指标 | 指标内容 | 分值 | 众创空间 | 孵化器 | 加速器 |
1.服务 能力 10分 | 1.1孵化基金设立 | 3 | 一支3分 | 一支3分 | 一支3分 |
1.2合作基金情况 | 2 | 每支0.5分 | 每支0.5分 | 每支0.5分 | |
1.3市级以上技术平台 | 3 | 每个3分 | 每个3分 | 每个3分 | |
1.4签约中介机构情况 | 2 | 每家0.5分 | 每家0.5分 | 每家0.5分 | |
2.孵化 绩效 70分 | 2.1当年新增企业 | 10 | 每家1分 | 每家1分 | 每家2分 |
2.2当年优秀企业培育 | 8 | 超过200万元产值每家1分 | 超过600万元产值每家1分 | 超过1000万元产值每家2分 | |
2.3当年场地内企业获投资总额 | 10 | 100万元(含)至300万元,2分; 300万元(含)至600万元,5分; 600万元(含)以上,每增100万元增加1分,四舍五入 | 500万元(含)至800万元,1分; 800万元(含)至1000万元,3分; 1000万元(含)至1500万元,5分; 1500万元(含)以上,每增100万元增加1分,四舍五入 | 800万元(含)至1500万元,2分; 1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5分; 2000万元(含)以上,每增100万元增加1分,四舍五入 | |
2.4当年知识产权授权 | 8 | 发明专利每项1分 其他知识产权5项1分 | 发明专利每项0.5分 其他知识产权10项1分 | 发明专利每项0.5分 其他知识产权15项1分 | |
2.5当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情况 | 5 | 每家0.5分 | 每家0.5分 | ≥70分每家1分 | |
2.6当年高企、技术先进、信创等认定 | 6 | 每家2分 | 每家1分 | 每家0.5分 | |
2.7当年潜在瞪羚、种子独角兽企业培育 | 5 | 每家5分 | 每家2.5分 | 每家2.5分 | |
2.8推荐、承接科创海创工程企业 | 5 | 承接每家1分 推荐入围每家2分 | 承接每家1分 推荐入围每家2分 | 承接每家1分 推荐入围每家2分 | |
2.9当年区外引进企业 | 8 | 每家2分 | 每家2分 | 每家2分 | |
2.10当年孵化链条内转移 | 5 | 每家1分 | 每家1分 | 进驻高新区每家2.5分 | |
指标 | 指标内容 | 分值 | 众创空间 | 孵化器 | 加速器 |
3.社会 影响 20分 | 3.1带动人员就业情况 | 6 | 每50人2分 | 每100人2分 | 每150人2分 |
3.2当年大型活动开展情况 | 4 | 每次2分 | 每次1分 | 每次1分 | |
3.3当年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大连赛区企业数 | 4 | 每家1分 | 每家1分 | 每家1分 | |
3.4上年度市(区)级考评 | 3 | 市考优秀等级3分 良好等级2分 | 市考优秀等级3分 良好等级2分 | 区考优秀等级3分 良好等级2分 | |
3.5国家级认定备案 | 3 | 认定备案3分 | 认定备案3分 | 认定备案3分(暂) | |
4.加分项 50分 | 4.1当年潜在独角兽企业培育 | 10 | 每家10分 | 每家10分 | 每家10分 |
4.2当年引进高成长企业 | 10 | 每家潜在瞪羚、种子独角兽5分,每家潜在独角兽7分,每家瞪羚、独角兽10分 | 每家潜在瞪羚、种子独角兽5分,每家潜在独角兽7分,每家瞪羚、独角兽10分 | 每家潜在瞪羚、种子独角兽5分,每家潜在独角兽7分,每家瞪羚、独角兽10分 | |
4.3当年引进主板上市企业 | 16 | 总部每家16分 子公司每家5分 | 每家潜在瞪羚、种子独角兽5分,每家潜在独角兽7分,每家瞪羚、独角兽10分 | 总部每家16分 子公司每家5分 | |
4.4当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及大连赛区获奖情况 | 4 | 市级每家1分 国家级每家3分 | 市级每家1分 国家级每家3分 | 市级每家1分 国家级每家3分 | |
4.5当年上级政府部门荣誉表彰 | 5 | 市级1分 省级3分 国家级5分 | 市级1分 省级3分 国家级5分 | 市级1分 省级3分 国家级5分 | |
4.6沪疆黔、飞地等合作情况 | 5 | 在外建设孵化载体5分 引进合作建设3分 合作交流每次2分 | 在外建设孵化载体5分 引进合作建设3分 合作交流每次2分 | 在外建设孵化载体5分 引进合作建设3分 合作交流每次2分 | |
5.减分项 | 5.1当年流出区外企业 | 不封顶 | 每家减1分 | 每家减2分 | 每家减3分 |
5.2孵化载体及场地内企业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被投诉,造成恶劣影响 | 不封顶 | 每次减3分 | 每次减3分 | 每次减3分 | |
5.3孵化载体及场地内企业被政府部门、国家媒体点名批评 | 不封顶 | 每次减5分 | 每次减5分 | 每次减5分 | |
6.特别项 | 5.1当年瞪羚企业培育 | 评价合格后,奖励25万 | 与第十七条大企业平台化发展奖励不重复享受。方式见《管理办法》 | ||
5.2当年独角兽企业培育 | 评价合格后,奖励50万 |
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下称“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产业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辽宁省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三条 引导基金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设立,以“母基金+子基金”模式运作,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子基金进行投资运作,由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或有限合伙方式投资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另外对于引导基金规模中的20%资金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投资于符合高新区产业政策、规划要求的重大项目。
第四条 引导基金规模60亿元人民币(首期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可根据高新区产业发展需要、市场容量及财力可能安排,逐年壮大。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独资设立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创投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高新区财政局对引导基金的出资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六条 成立高新区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称“投委会”),作为引导基金决策机构,投委会下设投委会办公室。投委会由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等领导和财政局、发改局、科技局、投促局、金融办、法制办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分别为投委会主席、副主席,负责决定投委会投资决策议事规则。设立重大投资决策征询意见前置程序,即重大投资方案在提交投委会前,向投委会成员单位征询意见,征询意见将作为投委会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投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根据大连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确定引导基金主要投资方向;
(二)审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管理相关制度,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
(三)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四)审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五)审议引导基金出资方案、子基金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对子基金的政策审查、投资方向、收益分配、清算、让利、管理费用、决策及风险防范机制等;
(六)完成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设立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在投委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引导基金监督工作,向投委会直接汇报。监委会成员由区审计局、财政局、发改局、科技局、投促局、金融办、法制办等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委会负责制定和完善引导基金监督规章制度,对引导基金子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管理以及实施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 投委会办公室设在高新区财政局,由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承担投委会日常工作,建立引导基金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牵头组织各成员,聘请投资、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研究修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子基金设立方案,协调解决基金管理和投资运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重大事项报投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投委会成员部门在基金运作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财政局代表管委会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区级引导基金筹集工作,根据引导基金出资计划,将区级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预算并按基金投资进度安排拨付;负责牵头成立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基金投资收益上缴进行监督;
(二)发展改革局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寻找适合设立子基金的领域与方向;负责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储备支持项目名单;负责基金投资与项目库对接,做好项目组织推介、优选审核和政策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科技局负责牵头对接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省、市级基金,配合组织和协调区相关领域子基金的发起设立、项目库建设及推介对接等工作;
(四)投促局负责宣传推介高新区引导基金政策,招商引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子基金投资运作;
(五)金融办负责配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引导基金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及做好基金类企业准入会商工作,配合、协调金融机构联合设立子基金,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工作;
(六)法制办负责做好监督审核,保证投资决策程序依法依规。
第九条 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根据本办法自行开展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并按照公司章程和子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等相关约定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拟订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相关制度,并报投委会或高新区管委会审议;
(二) 负责编制引导基金年度投资方案;
(三)根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依照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独立决策,并开展参股或设立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拟定子基金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投后管理、资金退出等);
(四)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定投资项目,由创投公司完成尽职调查后拟订投资方案报投委会或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并落实相关决议;
(五)对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督,并定期向投委会办公室汇报。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时,创投公司可以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六)协调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七)高新区管委会或基金投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条 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以“1+5”产业体系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子基金,以及配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大力培育新兴企业。创投公司可根据引导基金投委会战略部署,经投委会批准后调整引导基金投资方向。
第十一条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各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依据章程(协议或合同)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创投公司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子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应约定创投公司对子基金违反其投资承诺的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单个企业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占被投资企业总股份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投资单个子基金原则上出资额不超过1亿元,占被投资子基金份额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子基金总额的20%。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增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应在大连高新区注册;管理团队经验丰富,属头部或者有龙头产业资源的管理机构;
(二)子基金超过50%资金已筹集到位,第一大出资人明确,历史基金年化回报率超过20%;
(三)子基金以“1+5”产业体系为主要投资方向;子基金管理人有丰富的项目储备,资源项目有其强烈加入高新区意愿,具备2个以上达成投资意向的本土储备投项目;
(四)子基金投资于在大连高新区注册登记的企业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1.5倍;对立足大连面向全国的战略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五)子基金对单个企业出资额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
(六)引导基金可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国有企业等共同发起,或以增资方式参股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也可视情况以跟进投资方式共同推动高新区新兴产业发展;同时充分发挥参股基金增信作用,通过投贷联动机制吸引金融机构放大授信额度给予投资项目信贷支持;
(七)参股基金可采取股权、债权、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多种方式开展投资;
(八)对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事业发展领域的,子基金投资范围原则上仅限于大连高新区;
(九)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应分期同步到位。引导基金和其他社会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十)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发起设立(增资参股)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符合《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资质;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丰富的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为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
(二)有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
(三)接受创投公司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根据创投公司需要,向创投公司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基金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健全并恪守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七条 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高新区管委会应选择1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每月、每季度、每半年度和每年度向投委会出具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托管报告。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减资、退伙、清算、其他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条 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同等条件下,子基金出资人有优先购买权。
子基金完成大连高新区投资各项指标后,引导基金可遵循以下条件提前退出。
(一)产业投资子基金:
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含3年)转让的,其转让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基准收益之和,基准收益的年化收益率可比照转让时1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超过5年的,按公开交易价格退出。
(二)创业投资子基金:
自引导基金投入后5年内(含5年)转让的,其转让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5年以上7年以内(含7年),转让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基准收益之和,基准收益的年化收益率可比照转让时5年期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超过7年的,按公开交易价格退出。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资产分配实行“先本后利”的原则;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在子基金中的出资额承担亏损。
第二十二条 在子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中应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方案批复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和首期出资的;
(二)基金未按子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投资的;
(三)其他不符合子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情形的。
第六章 资金和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财政状况及引导基金投资进度,制订每年度财政对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出资预算并按程序报经批准。
第二十四条 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设立专用账户,引导基金纳入专用账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对外投资主体的综合实体,引导基金管理费用实行单列核算,列入创投公司的经营成本。创投公司编制引导基金年度经费开支预算,经高新区财政局批准后将资金从专用账户转入公司账户,用于引导基金管理业务的各项经营开支。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支付给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由创投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子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七章 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管,并建立引导基金定期报告制度。高新区财政局负责创投公司的财务监管和考核,发改局、审计局根据职责分别对创投公司运作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创投公司应确保在子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中明确体现本办法及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要求,并约定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地域和放大比例等事项。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创投公司应当建立扣减收益分成、取消下期合作资格、提前清算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约束机制。
第二十九条 创投公司应当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掌握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向创投公司提交上季度子基金运营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子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及子基金年度银行托管报告。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创投公司应建立绩效评价体系,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绩效自评。基金投委会办公室要科学建立对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管理运营的绩效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从基金投资的整体效能出发,按照基金投资运作的规律和特点,对引导基金、子基金运营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子基金的单个投资项目盈亏进行考核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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