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盘活闲置土地和促进未按期开竣工地块尽快履约投产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充分利用和盘活已供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加快已供土地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政策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市内四区闲置土地和部分未按期竣工地块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大政办函〔2022〕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金普新区全域范围内涉及闲置土地及未按期开竣工的各类建设项目。新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进行闲置土地处置、约定开竣工时间、项目竣工验收等各环节予以执行。


二、工作原则


在对新区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摸排、查清事实、客观研判的基础上,对有意愿继续开发的企业,保证将政策用好用足,实现新区闲置土地资源盘活、固投增长的目标。


三、具体措施


结合新区实际,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原因,坚持“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妥善处置、有效盘活土地资源。


(一)交地之日起两年内开工


考虑各种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时间和新区地处北方冬季无法施工的实际情况,原则上按照交地之日起两年内开工约定动工竣工时间。同时,为体现政策的公平性和普惠性,对已约定动工时间但动工时间距交地之日起不满两年的建设项目,将动工竣工时间按照交地之日起两年开工的原则进行相应延长。


(二)合理设置项目建设周期


根据项目土地用途、建筑规模的不同,项目用地的建设周期确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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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艺、设计、建筑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医疗等需要报国家审批项目、特殊地质条件、特殊气候条件、超高层、超大项目等)动工、竣工期限可酌情放宽,相关供地方案须报管委会批准。混合用途的地块,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竣工期限。


(三)疫情原因开竣工日期顺延一年


项目约定动工或竣工日期处于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疫情防控期和疫情影响存续期按一年计,可认定为不可抗力,不计入动工竣工违约期;疫情对特殊产业影响有差异的,综合考虑土地使用权人开发用途、行业性质,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认定疫情防控期和疫情影响存续期。


(四)动工面积不足1/3的闲置土地按照非企业原因处置


对于已动工开发但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的25%或者已动工面积不足应动工面积1/3,中止建设满一年的,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方式处置,不进入收缴闲置费或无偿收回的程序。


(五)企业原因导致部分未按期竣工,重新约定开竣工日期


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未按期竣工的,且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1年内动工、3年内竣工的,新区自然资源部门可以与土地使用权人签署补充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1.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同意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期限;


2.新区自然资源部门对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竣工期限和开发建设节点进行监督;


3.如果在重新约定的动工竣工期限内,土地使用权人仍未按期动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须承诺同意按照土地合同约定的原动工竣工期限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在重新约定的动工竣工期限内,土地使用权人按时完成竣工建设的,则不再追究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期动工竣工的违约责任;


4.地块涉及动工逾期的,并且同时涉及竣工逾期的,在计收逾期动工违约金后,竣工期限相应顺延,实际竣工时间仍超出顺延后竣工时限的,计收该超出部分的竣工违约金。


(六)对未按期开工建设但按期竣工的,免于追究未按期开工的违约责任


对已按期竣工的项目,即使曾经存在未按期开工的情形,竣工验收等后续环节也不再追究未按期开工的违约责任。


(七)未按期开竣工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日0.2‰


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以下简称有偿使用合同)的建设项目,有偿使用合同中未按期开、竣工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日0.2‰。


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已签订有偿使用合同但未约定开、竣工违约责任或约定不明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后续土地补充手续时,未按期开、竣工违约金标准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日0.2‰执行。


(八)司法处置的闲置土地可不追究土地使用权承受人责任


对司法机关以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以及部分未按期竣工地块,经新区自然资源部门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不再追究承受人司法处置前的未按期开竣工或闲置土地责任,由新区自然资源部门与承受人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但经过核实,发现土地使用权承受人、证载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人及三者的出资人之间存在相互直接持股关系的除外。


(九)司法查封期可不计入违约期


因司法查封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人无法动工建设的,经新区自然资源部门报管委会批准后,司法查封期可不计入动工竣工违约期。但经过核实,发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执行人及二者的出资人之间存在相互直接持股关系的除外。 


(十)“保交楼”项目所在地块免予追究未按期开竣工责任


为“保民生、保稳定”,支持保障“保交楼”项目实现交付,对列入“保交楼”的项目,如土地使用权人主动承担主体责任,完成了“保交楼”任务,经报请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免予追究“保交楼”项目所在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期开竣工的违约责任。


(十一)实行土地预告登记转让制度


对新区已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25%的,可以实行土地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打通以转让方式盘活闲置土地的路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先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待达到25%以后,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本意见自2024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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