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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转载】   阅读

大经信发〔2017〕202号

政策咨询部门:区经信局  联系电话:86395270

各区、市、县(先导区)经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规划(2016-2020年)》,我们制定了《大连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日

 

大连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规划(2016-2020年)》,引导和鼓励我市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工作,推进两化深度融合,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范围

(一)在大连市注册的企业。

(二)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贯标试点企业。

二、补助方式及标准

(一)资金主要以事后补助的方式安排。对贯标试点企业评定工作中的咨询服务费、认定费等,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对通过评定企业后续发生的复审费,给予5万元的定额补助。每户企业补助不超过40万元。

(二)当年安排上一年度通过评定的企业
  三、提交材料

(一)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申请材料。

(二)试点企业与咨询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三)评定机构颁发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评估审核报告、评定结论意见表复印件。

(四)评定工作支付的费用单据、发票等材料复印件。

四、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企业自愿申报。

(二)市经信委对项目费用进行审核,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计划,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

(三)企业应自觉接受相关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四)各级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预算审核环节,项目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

(一)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修订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调整或取消。

 

《大连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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