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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大发改经体字〔2020〕8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发改高技字〔2018〕388号) 请见附件。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導扯 大发改高技字〔2018〕388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各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建 设水平,从2017年开始,我委只组织开展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 建设工作,不再开展大连市工程实验室建设。为了进一步规范市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市发展改革委 会同市财政局对原《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和完善,现将新修订的《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 业,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大 连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 步法》《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 技术瓶颈,提高产业核心技术工程化研发及验证能力,开发关键 技术装备,强化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项目的技术支撑和保 障,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等设立的创新平台建设 项目。 第三条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开展重点产业核心 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 核心部件、研究行业内产品的技术标准的制定,培养和引进工程 技术创新人才,促进产业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行业提供技 术、咨询服务等。 第四条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原则: (一) 坚持政府引导,整合创新资源,面向市场; (二)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坚持以企业为创新主体,探索
具有行业特点和竞争力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三) 坚持关键技术供给方向,为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产业 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四) 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具有先进的设施、显著的专业 技术、突出的产业技术优势和高水平的创新团队。 第五条 项目建设总体目标: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 设施和环境;具有行业领先技术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使 之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 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财力投资计划安排, 专项用于鼓励和扶持我市工程研究中心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申报程序和基本条件 第七条申报程序: (-)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要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市发 展改革委每年组织一次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发布申报通知, 明确重点建设领域; (二) 建设单位将资金申请报吿报送所属地(各区市县发展 改革局、各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申报部门";各中 直、省直、市直单位可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各申报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行 文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处。 第八条 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本行业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显著的 经济效益,能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带动产业创新发展。若申报单 位是企业的,公司注册时间不得少于3年,申报时前2年每年的 销售收入应在3000万元以上; (二) 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建设 重点领域应符合市发展改革委每年下发的通知要求; (三) 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管理 / / 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四) 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及 良好的社会信用,项目所需资金已基本落实,知识产权归属 明晰; (五) 具有在相应行业领域工程化研发的带头人,带头人原 则上应为企业法人或工程化科研团队领军人才; (六) 应具有相关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固定场地,申报时, 已发生的固定资产(主要为设备投资)投资额占工程研究中心总 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超过20%,且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 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七) 同一法人在相同(相关联)领域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组织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 —4 — 局、申报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各自分工行使主要职责。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推进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二) 围绕产业发展重点工作和任务,每年发布市工程研究 中心重点建设领域; (三) 负责市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审核、评审、批复、验收、 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等工作; (四) 负责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的调整; (五) 负责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六)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项目审计; (七) 项目验收后编制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下达市政府投资 计划,并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市财政局按照市发展改革委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至项 目建设单位所在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由区市县(先导 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各中直、省直、市直 单位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至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申报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所属建设单位按要求申报市工程研究中心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统一行 文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处; (二)负责对批复的市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备案;
(三) 对已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研究中心上报项目验收申请, 并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完成项目验收; (四)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稽查、审计、监察等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 负责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1)报 所属地区的申报部门; (二) 项目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依法履行项目 备案手续; (三) 按照批复要求,落实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的场地、 设备及人员等相关支撑条件,筹措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经费,保 障工程研究中心顺利建设; (四) 工程研究中心批准建设后,原则上按照项目资金申请 报告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当工程研究中心的部分设备需要调整 时,在满足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用途的基础上,不影响总体目标的 实现,建设单位可自主调整,调整幅度不得超过35%;当建设 峯位名称发生变更等其他情况的,需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 (五) 建设单位要有良好的信用度,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 单位,实行“-■票否决”。建设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及程序: —6 —
(一)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 初审、答辩评审(评估)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考察等方式; (二) 评审专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企业等相关专业人员和项目管理专家组成; (三) 项目初审一般釆用书面评审的方式,主要核查项目是 否符合申报条件和重点领域、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完整性、合理 性及相关要件等,初审合格的项目进入答辩评审阶段; (四) 项目答辩评审主要是按各重点领域分组,每组专家不 得少于5人,答辩评审的程序是由建设单位项目介绍、专家咨 询、答疑,最终形成专家意见; (五) 咨询评估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出 具审核意见或评审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 (六) 经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考察后,结合审核意见或咨询评 审报告,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原 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资金补助方式 第十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采取后补助的方式: (-)工程研究中心采用分档支持方式: 1、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只限于农业口) 的,市政府补助资金为io。万元; 2、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一2000万元的,市政府补助 资金为200万元; 3、 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一3000万元的,市政府补助 资金为300万元; 4、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补助资金为 500万元,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二) 对于我市重大产业布局、重点扶持的产业项目,经市 政府同意,' 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提高补助额度; (三) 对建设单位因特殊需要自制的设备,应提供采购的原 材料票据、能耗及人员费用等核算其成本价格; (四) 项目批复后进入建设期,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五)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费(含自制)、 安装费,实验场所装修改造费。实验场所装修改造费用不得超过 总固定资产的15%。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建设经费进行单独 分账核算。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程序: (一)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2)报市发展改革委预审, 同时建设单位应向申报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报部门审核后行文 报市发展改革委申请验收; (二) 项目总体目标已完成,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固定资 —8 —
产投资额完成在85%以上,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 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由5位相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验收通 过的项目,正式命名并授牌; (三) 对验收通过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固定资产审核 结果编制资金分配方案; (四) 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编制的资金分配方案,将 资金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各中 直、省直、市直单位的资金拨付至市发展改革委。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工程研究中心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建设单 位应于申报年的第二年底前,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上报申报部 门,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情况、人才队 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和转移的重大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以 及其他相关情况和存在问题及建议等,申报部门审查、汇总后上 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处。 第十八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的, 应及时纠正。 (-)对于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造成较大经 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的,市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情节特别 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或法律责任; (二)当项目超过了建设期五年以上仍未完成建设目标的, 将取消其建设资格(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等特殊原因除外)。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因项目在建设过 程中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专项 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相关人员在项目管理 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的,按照《公务员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二■—条市工程研究中心通过验收后统一命名为“大连 市XXX X程研究中心,并正式授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大连 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大发改高技字〔2008〕316号)和 原《关于印发V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补助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11〕1090号)同时作废。 本办法由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 提纲 2-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 提纲 3. 封皮样式
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资金
一、 项目摘要 简要概述项目建设情况 二、 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 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 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2、 技术发展情况(包括本单位技术水平优势和劣势、关键 技术突破点,在本行业所处的领先地位) 四、 主要发展方向、任务与目标 1、 工程研究中心主要发展方向 2、 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3、 工程研究中心拟进行技术突破的方向 4、 工程研究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 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 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概况 2、 工程研究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 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及技术团队情况 4、 运行和管理机制 六、科技研发成果
1、 已授权、申请的各种专利情况 2、 组织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情况 七、 建设方案 1、 项目建设规模 2、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 其合理性) 3、 项目建设周期 4、 项目建设地址 八、 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 项目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 2、 固定资产包括:装修改造工程、实验检测软硬件设备 (含自制设备)购置 3、 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单位自筹资金、银行 贷款、申请市政府补助资金使用计划 九、 节能及环境影响 • 1、 节能分析 2、 环境影响评价 十、申报前三年的经济效益情况 十一、其他需说明的有关问题 十二、主要相关附件 1、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 2、 申报单位上年财务报表 3、 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4、 科技成果证明 5、 银行贷款证明 6、 需提供信用承诺 7、 项目真实性声明
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编制提纲 一、 项目建设工作概述 1、 项目批复的主要建设内容 2、 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介绍 3、 通过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对你单位发展有何作用 二、 主要建设内容和质量评定 1、 土建工程:主体工程完成情况、配套设施完成情况和工 程质量评定情况 2、 工程研究中心仪器设备配置:配置的合理性与完整性、 仪器设备的调试、联机运转情况 3、 配套条件:水、电、气等支撑条件;其他配套条件 三、 财务决算 1、 资金到位及完成情况 2、 项目决算及审计报告 3、 科研经费 4、 投资效果评价 5、 其他 四、 运行机制 1、 组织机构 2、 规章制度 3、 管理与运行机制 4、 主要负责人和骨干队伍 五、 建设期的工作业绩 1、 建设期科研开发的投入 2、 建设期国际、国内合作 3、 建设期技术成果及应用 六、 近中期任务与目标完成情况 七、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八、 相关附件 1、 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 2、 项目备案表 3、 项目批复(包括资金)文件 4、 项目审计报告 5、 获得各种科技成果、奖励、知识产权、标准等证明材料。
大连市+花名+行业技术特点+工程研究中心 申报单位:(盖公章) 地 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 箱: 申报时间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