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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关于明确我市养老服务资金补贴政策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民发〔2015〕223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社会事业管理局、财政局: 为落实好《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55号)精神,根据《大连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试行)》(大民发〔2015〕214号)、《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申报省财政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函〔2014〕78号)和国家、省、市对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将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补助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和入住养老机构补贴操作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补贴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新增养老床位补贴,按照以下规定和要求操作实施。 (一)需要具备条件 1.具备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登记证; 2.具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3.具备房屋质量验收合格相关证明; 4.运营满1年,运营时间计算起点以机构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的时间为准。已经执业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通过增加建筑面积进行扩建的,其扩建时间按照变更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相关内容的时间为准; 5.依法经营,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管,申请补贴当年内无安全责任事故、无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面新闻; 6.养老机构负责人和养老护理员经过业务技能培训,具备上岗资质; 7.按照要求配备网络终端,实现与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连网。 (二)补贴标准和资金拨付 2015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市财政给予新建每张床位补贴10000元,改扩建每张床位补贴6000元,资金拨付方式为三年两次支付,运营满1年、满3年时,入住率要分别达到30%、50%的要求,收住老年人要以本地户籍老年人为主。2014年12月31日前新建和改扩建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仍执行原补助标准。2015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满5年入住率仍达不到30%以上的,取消其享受新增养老床位补贴资格。 (三)新增养老床位及床位数量核定 本通知所称新增养老床位包括新建和改扩建新增床位。新建是指房屋及配套场所为新建的新增床位;改扩建是指在原有房产基础上改造而成或扩大规模的新增床位。已经执业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通过新建房屋而增加的床位按新建的资助标准执行。 本通知所称的床位数,是依据房屋建筑总面积,按照平均每张床位占用面积25平方米进行核定。申请新增养老床位补贴的养老机构,设置床位需在30张(含30张)以上,建筑面积在750平方米(含750平方米)以上。 (四)入住率计算 本通知所称入住率,按照收住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占核定床位总数比例计算,即:。入住率计算时间节点,新增养老床位补贴及贷款利息补贴以审核验收时间为准,运营补贴以补贴年度12月31日为准。 (五)审核验收流程 新增养老床位补贴,市民政局每年10月审核验收一次。符合补贴基本条件的养老机构,向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市、县)民政部门初评后,于每年9月20日前正式向市民政局行文申请;经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审核、验收、确认后,出具评估审核报告。市民政局根据评估审核报告确定补贴资格,由财政部门核拨补贴资金。 (六)补贴资金的使用 新增养老床位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房屋的新建、改扩建及维修,设施设备的购置及其他有益于改善入住对象生活质量的项目。 二、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日常运营补贴,按照以下规定和要求操作实施。 (一)需要具备条件 1.具备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登记证; 2.具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3.具备房屋质量验收合格相关证明; 4.机构经营管理需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29353-2012)、《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和省、市颁布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 5.依法经营,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管,与所属辖区民政部门签订了安全管理责任书,每年按期向民政部门提交工作报告,申请补贴当年内无安全责任事故、无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面新闻; 6.养老机构负责人和养老护理员经过业务技能培训,具备上岗资质; 7.按照要求配备网络终端,实现与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连网,且服务记录数据完备; 8.建立入院老年人健康档案,参照《大连市困难老年人身体失能状况评估办法(试行)》(大民发〔2011〕148号),确定老年人自理(含半失能)、失能的身体状况; 9.运营每满1年,入住率达到30%以上,且收住老人时间连续3个月以上,超过15天以上按1个月计算,不足15天的,当月不计算。老人包单间1人占多床的,按照1张床位数量补贴。所有收住老年人必须签订入住合同。 (二)补贴标准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收住1名本市户籍老年人,按照其自理(含半失能)、失能的身体情况,市财政分别给予机构每人每月200元、400元的日常运营补贴。 (三)审核验收流程 日常运营补贴,市民政局每年6月对上一年度运营审核验收一次(2016年因养老机构换发设立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延至下半年组织实施)。按照《关于申报省财政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有关问 题的通知》(辽民函〔2014〕78号)要求,结合我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实际,各区市县按以下程序申报运营补贴资金: 1.申报。符合补贴基本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在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附件1),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材料及复印件,并提供《养老服务机构年检报告书》(运营满一年的)、《辽宁省民办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基本情况明细表》(附件2)、补贴资金使用计划。(以上材料除附件1一式6份,其他资料一式2份) 2.初审。区(市、县)民政部门在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监管统计基础上,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检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辽宁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上盖章确认,于每年3月10日前向市民政局行文申请运营补贴并报送本辖区《辽宁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和《辽宁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3)。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将申报材料退回养老机构,并书面说明原因。(以上资料一式4份) 3.审核。市民政、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区(市、县)民政、财政部门提交的初审材料进行复核。评估机构经网上系统核对、实地评估验收后,出具评估审核报告。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评估审核报告确定补贴资格,在《辽宁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上盖章确认,并将本地区财政下拨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指标文复印件、《辽宁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汇总表》报送省民政厅、财政厅。(以上资料一式2份) (四)补贴资金使用 运营补贴资金应用于改善收住老人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主要包括机构的基础设施改造、设备更新和添置,老人服务用品购置和其他为入住老人服务的项目。 (五)具备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可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和程序参照以上相关规定执行。 三、养老机构贷款利息补贴 2015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请贷款利息补贴(下简称“贴息”),按照以下规定和要求操作实施。 (一)需要具备条件 具备条件按照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补贴条件执行,但运营需满2年,入住率达到40%。 (二)贴息标准 对2015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新建、扩建、购置及租赁用房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非通过银行贷款的,不纳入贴息范围),市财政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贴息贷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可享受50%贷款利息的一次性贴息。 (三)审核验收流程 贷款贴息,市民政局每年10月审核验收一次。符合补贴基本条件的养老机构,向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贷款合同和两年内还款明细等相关材料;经区(市、县)民政部门初评后,每年 9月20日前(2017年首次审验,以后每年申报一次),正式向市民政局行文申请;市民政局根据区(市、县)民政部门申报材料确定补贴资格,由财政部门核拨补贴资金。 四、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 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大民福发〔2010〕29号)和《关于加强大连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管理的通知》(大民发〔2013〕185号)等有关要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补贴,按以下规定和要求操作实施: (一)需要具备条件 1.按标准规划建设并通过验收,运营管理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相关标准; 2.全年工作日期间能够正常向辖区老年人开放,服务项目符合老年人需求; 3.配备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4.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 5.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有防火、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意外伤害等安全措施,全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6.有管理考评制度,服务对象档案和日常服务管理记录健全,主动公开相关制度和流程,接受社会监督; 7.有区(市、县)民政部门、街道(乡镇)的运营情况监督评价报告; 8.区(市、县)给予了运营经费保障。 (二)补贴标准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经费以各区(市、县)为主。市财政每年按照区(市、县)财政给予运营经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审核验收流程 市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市民政局每年6月对上一年度运营审核验收一次。符合补贴基本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由所在的街道(乡镇)统一向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市、县)民政部门初评后,于每年4月30日前正式向市民政局行文申请;经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审核、验收、确认后,出具评估审核报告。市民政局根据评估审核报告确定补贴资格,由财政部门核拨补贴资金。 五、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 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幸福院等项目)的建设补贴按以下规定和要求操作实施。 (一)需要具备条件 2015年以后(含2015年)的项目;通过新建、改扩建等形式进行建设,并通过验收;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具备阅读、娱乐和休息等场所,并配备了相应基本设施;村委会进行日常管理,房屋及其设施无转让、继承、买卖等行为;能够全年正常对老年人开放,并提供了日间休息、文化娱乐等服务内容。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标准的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幸福院等项目),市级福彩公益金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审核验收流程 每年6月市民政部门根据省民政厅安排,分配幸福院建设指标。各区(市、县)根据指标要求进行申报。由所在的乡镇(街道)统一向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每年7月各区(市、县)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向市民政、财政部门行文申请;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市、县)报送的申请报告确定补贴资格,报财政部门核拨补贴资金。项目建成后,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项目评审、验收,于每年11月底前将项目验收报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对当年已完成的幸福院项目进行抽查。 (四)补贴资金使用 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幸福院等项目)建设补贴用于补助设施修缮和购买设施设备用品等。 六、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和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城市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和入住养老机构补贴,按照以下规定和要求操作实施: (一)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 市、区(市、县)两级成立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小组,具体负责困难老年人身体失能状况评估。具体的评估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评估小组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实施。区(市、县)评估小组按照《大连市困难老年人身体失能状况评估办法(试行)》(大民发〔2011〕148号),负责对本辖区困难老年人身体失能状况进行评估,市评估小组负责对全市困难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补贴标准和形式 对城市6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人、遗属孤老、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按照困难老年人身体自理、半失能和失能状况,资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200元、400元、600元;对遗属孤老、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按照其身体半失能、失能状况,资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800元、1200元。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不能兼得。养老服务补贴以“代金券”或第三方支付方式结算。具体服务项目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视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开发。 (三)市对区(市县)财政补助比例 对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主要由区(市、县)财政承担,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比例为:对瓦房店、普兰店、庄河、长海县、长兴岛、花园口补助50%,对其他区(市、县)补助30%。 (四)审核验收流程 城市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和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发放,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具体操作流程为:申请补贴的困难老年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街道)提出申请,经区(市、县)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小组评估后,由区(市、县)民政部门确定具体补贴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补贴资金。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的困难老年人,原则上只能选择本区(市、县)民政部门指定的保障型养老机构。市本级补贴资金每年10月审核验收一次,区(市、县)民政部门于每年10月10日前正式向市民政局行文申请;经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审核、验收、确认后,出具评估审核报告。市民政局根据评估审核报告确定补贴资格,由市财政局核拨补贴资金。 七、补贴资金监管 申请补贴的机构和个人,在申请资助、接受评审、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擅自改变设施的使用性质、利用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补贴资金或违反补贴资金使用规定的,取消其享受资助的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已发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