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进一步落实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
(大政发〔2018〕216号)
政策咨询部门: 区人社局 联系电话:62682207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局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进一步落实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申请条件和标准。继续执行《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7〕163号)条件和标准,在此基础上按照辽人社发〔2017〕14号要求,对钢铁、煤炭、煤电、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去产能任务较重行业的企业,加大扶困扶危、精准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企业,按70%给予稳岗补贴;上述行业中的企业欠失业保险费但在补缴后符合条件的,按60%给予稳岗补贴。同时,对发展前景好但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补缴后符合条件的,要发放稳岗补贴;但对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不予发放稳岗补贴。要按照发展改革委等28部门关于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通知的要求,加强信息的搜集和对比,严格审核,不得向严重违约失信企业等失信责任主体发放稳岗补贴。
二、加强数据比对,避免重复享受补贴。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社〔2017〕1284号)规定,企业吸纳或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创业带头人创办经营实体带动就业等享受社保补贴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不可重复享受;其它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稳岗补贴有重复时,个人和单位也不可重复享受。
三、做好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按照辽人社发〔2017〕14号要求,在提高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做好宣传实施等方面狠下功夫,提高社会满意度。
(此页无正文)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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