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顺口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旅人社发〔2018〕88号)
政策咨询部门: 区人社局 联系电话:62682230
为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的建设与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要求,根据大连市《关于印发<大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社〔2017〕128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8〕55号)规定,结合旅顺口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就业见习工作基本原则
就业见习是高校毕业生到政府认定的见习单位中进行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准备活动。就业见习工作坚持双向选择原则,充分调动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在见习期内,见习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单位的建立应当符合我区产业结构的整体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见习单位自主申请、定期考察、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二、见习单位申请、认定、职责、规范和管理
(一)申请建立见习单位的基本条件
为保证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见习期间的合法权益,顺利完成就业见习活动,申请建立见习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旅顺口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经营三年以上;
2.能够提供具有一定专业要求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能够帮助见习学员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3.工作环境良好,各项劳动保护措施到位;
4.具有对见习学员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5.非从事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
6.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无违法或不良记录;
7.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收入稳定;
8.具有较为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能够对见习学员进行有效管理。
(二)见习单位认定程序
1.申请建立见习单位的用人单位按要求向旅顺口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具备上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文)(副本)复印件,并验看原件;
(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见习岗位需求表》;
(4)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6)申请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信用记录。
2.旅顺口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分批分次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无异议将报市高校中心备案并挂牌。
3.旅顺口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对见习单位进行网上审核相关指导。
4.见习单位管理期限为2年。期满前3个月,见习单位可提出继续开展见习工作的申请,经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考察确认符合条件的,可保留见习单位资格。
(三)见习单位工作职责
见习单位负责开发和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负责为见习对象履行和完善见习相关手续;负责制定见习管理制度和见习方案,完善劳动保护措施;明确具体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委派实践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按规定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见习单位日常工作要求
见习单位应当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培训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在见习人员上岗一周内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并将花名册、身份证等材料报旅顺口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作为毕业生参加见习和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补贴的依据。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见习岗位。
见习人员应当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与其终止见习培训协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旅顺口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
1.无故缺勤1天或累计请假10天以上的;
2.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3.见习期间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4.已落实工作单位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见习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见习人员可随时办理派遣就业手续。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见习人员,应当及时与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培训解除协议》,并报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并停止生活补贴发放及保险缴纳,同时做好备案记录。
见习单位应当根据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及时对见习人员进行考评、签署见习考核意见,作为见习人员就业见习经历的证明。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聘用在本单位见习的合格见习人员,聘用后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见习毕业生的留用情况以用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记录为准。
(五)见习单位见习经费管理要求
见习单位必须为每个见习人员独立开设银行账户,见习单位支付给见习人员的生活补贴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企业见习人员补贴发放实行备查制,见习单位日常管理中必须备齐以下资料备查:
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协议书;
2.见习人员花名册;
3.见习人员补贴发放银行转账凭证;
4.为见习人员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
(六)见习单位考核与管理
旅顺口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见习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抽检。
抽检内容主要包括:就业见习规章制度建立、就业见习安全管理工作、就业见习计划落实、就业见习岗位质量、带教人员配备、《见习培训协议》执行、就业见习学员权益保障以及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
对于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顺口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改正的,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
1.连续两年不吸纳见习学员的;
2.不按照规定完备见习学员相关手续的;
3.申报就业见习补贴材料不合格的;
4.年度内被有效投诉2次以上的。
对于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顺口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1.弄虚作假、虚报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
2.未履行带教安全管理职责,见习学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的用人单位,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对提供就业见习岗位质量好、吸纳就业见习学员多、就业见习效果优、留用就业率高的见习单位,将推荐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参选“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并推荐参评“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七)见习单位行业划分要求
考虑到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涉及领域宽泛,为保证多数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够在旅顺口区参加见习活动,见习单位的建立将在装备制造、产品加工、高新技术等多个行业中分批分次地推进。
三、见习申请对象与申请程序
(一)申请对象的基本条件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申请参加见习。
(二)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大连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实名注册后选择已发布的见习岗位,经见习单位审核同意,履行相关程序后即可上岗。携带以下证件到见习单位进行线下复审:
1.《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见习人员见习期内应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见习带教老师的有关要求开展见习,服从统一的调度和安排。
四、见习补贴项目和标准
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以上见习补贴费用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并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1.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3给予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留用率按年计算,留用率=本年度完成就业见习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本年度完成就业见习人员数量。
2.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人。补贴标准不高于200元/人,余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见习单位承担。
3.指导管理费主要用于补贴见习带教老师的指导费用以及见习单位因见习带教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带教1名人员每月补贴50元。
4.见习补贴经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按程序支付。
本实施细则由旅顺口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解释。
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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