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局公告〔2020〕003号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我局拟代表大连市人民政府收回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予以公告:土地证号为沙国用(92)字第2211号,收回土地面积12124.5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为大连机车车辆工厂;土地证号为沙国用(93)字第2666号,收回土地面积35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为大连市卫生事业服务中心;土地证号为沙国用(93)字第2842号,收回土地面积16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为大连机车车辆工厂人防办;土地证号为沙国用(93)字第2838号,收回土地面积594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为大连机车车辆工厂人防办;土地证号为大国用(2004)字第03096号,收回土地面积1052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为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证号为沙国用(93)字第2837号,收回土地面积1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为大连机车车辆工厂人防办。

  凡对上述事宜有异议的单位(个人),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供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无异议。我局将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联系电话:0411-65850142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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