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大连市政府 【 转载 】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要求,积极推进稳就业工作,完成保居民就业任务,确保就业大局总体稳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
  (一)发展产业带动就业。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由25%调整为20%;公路、铁路、城建、生态环保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可在20%基础上视条件下调不超过5%.项目单位要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确保重大项目建设稳步推进。
  全力推动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带动上下游制造业、服务业市场需求,促进用工就业保持稳定。2020年重点做好地铁5号线、13号线一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等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地铁4号线、1号线三期、大连新机场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城市停车场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加速向智能、绿色、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提升大连金普新区产业综合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统筹资源要素保障服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化利用,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产业用地和物流、用电用能成本。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从事交通运输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和物流辅助服务业的中小企业(星级酒店不受划型限制),2020年第一季度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小企业出租房屋,减半征收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完善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将普惠金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中的权重提升至10%以上,引导金融机构提高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发放比例,加大首次贷款支持。2020年3月18日至6月底前,工程建设项目暂缓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对在此期间新存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上一评价年度内被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示范或A级先进企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免存储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给予稳岗返还,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其他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申请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8月31日。按规定执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和实施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政策,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可顺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医保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大连海关)
  (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工的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指列入国家、省及我市《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大财金〔2020〕106号)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下同〕、重点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规定要求,确因防疫需要由企业租用指定酒店宾馆、公寓旅社安排员工进行隔离观察的,根据企业实际支出金额,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给予住宿补助;对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组织从外地返回复工人员、企业新招录员工到市卫生健康委确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防疫CT检查、核酸检测筛查支出的费用,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完善疫情期间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和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建立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协调机制,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报批、开发大连市“互联网+人社惠企便民”服务信息系统,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和卫生健康等部门,统筹做好已在我市企业务工人员返岗复工和企业新招用务工人员的来连服务。对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机制相关要求,根据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企业用工返岗需求和市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的包车价格标准,给予担负返岗运输包车费用企业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五)挖掘内需开拓市场。鼓励产业园区与东部产业转出地区对接,掌握有转移意愿企业清单。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企业对接电商平台和行业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拓展销售渠道。推进家政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2020年建设15个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示范中心。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组织汽车流通企业开展“汽车下乡”活动拉动农村汽车消费。培育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六)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落实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举措,面向中小微出口企业创新信贷产品,推广小微企业线上申领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开展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和无纸化退税申报,落实“非接触式”退税办理,实现出口退税申报全流程免填单、7×24小时网上智能退税。做好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推进“多证合一”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工作,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引导企业增强议价能力,鼓励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推动大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推行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先入区、先理货、后报关”作业模式,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大连海关、大连银保监局)
  (七)培育壮大新动能。以完善新型产业链为核心,加快打造5G产业、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医药健康、工业互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基础设施投资和产业布局。推进落实《大连市5G发展规划(2019-2023年)》《大连市5G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3年)》。落实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和到海外投资。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加强“一照多址”改革探索,按规定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大连银保监局)
  (八)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依托大连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水平,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办理效率。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完善建设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大连版块的制度体系。开展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丰富“辽事通”APP政务服务事项,持续推进高频事项“最多跑一次”工作。(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二、促进多渠道就业创业
  (九)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的,按期间实际新招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备案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员工数量,给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上述企业在其它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新招用1人按规定给予1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工的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重点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新招用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或中级(含)以上技能人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备案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用人单位吸纳我市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对疫情防控期间向我市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所推荐的劳动者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备案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补助标准为:累计推荐成功上岗人数20人(含)以上的,按2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50人(含)以上的,按3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100人(含)以上的,按4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每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2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申请日期原则上为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在企业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进行。对同一类人员的补助或补贴不可同时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政府经合办、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开展以“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为主题的“集中要约”行动和“双合同月”活动,鼓励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推进行业集体协商,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通过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
  (十一)加强创业孵化载体建设。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更好地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加大“双创”示范基地、“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和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力度,支持孵化载体市场化运营,按需提供精准服务。各地区应根据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对疫情期间为入驻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由创业孵化载体所在地区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创新创业创投服务中心,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二)支持新业态灵活就业。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加快推进“小店经济”“夜经济”和平台经济发展。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鼓励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针对行业计件工资单价、劳动定额标准等内容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租用场地初次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残疾人,创办经营实体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给予6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可按月折算,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对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残疾人,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残疾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金融发展局、市总工会、市残联、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推进重点群体实现就业
  (十三)重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开展大学生离校前就业状况调查,跟踪了解大学生就业状况,及时掌握毕业生思想状况,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择业观念;利用网站、公众号等网络渠道,大力宣传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就业服务信息。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民生急需的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以及县域基层和重大工程、重大项目、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持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组织开展基层服务岗位计划岗位征集和人员招募工作。2020年,各地区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岗位计划招募人员时,可参照困难家庭毕业生对湖北高校和湖北籍应届高校毕业生优先安置。做好城市社区工作者选拔工作。
  健全完善参军入伍优待安置政策,持续提升高校毕业生入伍数量。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今明两年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与其他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可在单位所在地或人事档案所在地职称管理部门进行职称申报。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关条件可享受“一步到位”的评审政策,论文放宽要求,通过率予以适当倾斜。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用接收时间。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2018年毕业的非大连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期限由原定2020年6月30日前延长至9月30日前。
  开展“百校千岗”大中专学生就业精准帮扶行动,精准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实现就业。将我市生源的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重点,纳入就业援助体系实行“兜底”安置,在全市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的有就业意愿的本地生源困难家庭毕业生实现当年100%就业。给予在连院校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将2020届、2021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见习补贴和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范围。鼓励就业见习基地积极开发见习岗位、吸纳见习人员,搭建岗位对接平台,完善就业见习相关服务,缩短见习基地见习补贴发放周期。鼓励在连高校从本学校实际出发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吸纳2020届和2021届毕业学年毕业生参加见习。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满不足1/3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全部期限见习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退役军人局、市政府征兵办、市烟草专卖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四)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引导返乡农民工就地参加农业生产,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业。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存量土地资源,缓解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难问题。支持返乡入乡人员按照相关用地政策,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政策,鼓励返乡入乡人员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支持返乡入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入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县级人民政府可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返乡入乡人员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重点支持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创新。支持返乡入乡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农业物流仓储等设施。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创新。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发挥孵化基地功能,开展农村创业青年电商知识培训,培育储备农村电商人才。2020年培训农村创新创业人才600人次。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手工艺传承人等机构或个人作为主体提供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因疫情影响滞留我市且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外省籍农民工,可按规定享受我市有关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经合办)
  (十五)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登记失业期间无法实现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2次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退役军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和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通过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应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
  根据辽宁省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科学确定全市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等,逐步提高3至6个月的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开发比例。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评估和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延长期满后经市政府确定仍需使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其中,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继续安置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其他人员继续安置所需资金不允许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政府经合办、市残联)
  (十六)大力推进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完善政策措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面向贫困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就业重点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提升培训;面向企业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加大中小微企业职工线上培训宣传力度,重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重点就业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以上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疫情期间,对参加线上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各地区可参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实际参加培训天数给予生活费补贴;对参加线上培训的“两后生”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培训期间可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根据实际参加培训天数给予生活费补贴。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将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政策范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将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纳入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平台,统一招生政策、统一招生计划、统一招生宣传、统一平台录取。推进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对我市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按规定标准给予资助,对接受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育机构按规定标准给予奖励。支持职业院校增加公益性职业培训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相应培训任务。推广线上培训平台,各类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促进技能培训和岗位对接。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鼓励设备设施、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加大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推行力度,及时编制发布急需紧缺职业目录。针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发一批专项能力职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政府经合办、市总工会、市残联)
  四、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能力
  (十七)加强失业人员服务保障。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失业登记申请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受理,实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全市共享。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性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出现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等情形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登记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引导、鼓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劳动自救。对首次实现就业(含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以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为准)的,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实施低保渐退,自就业或者创业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计算劳动收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八)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功能,及时发布就业服务“不见面办理”清单,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健全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加快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和向上归集。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在本单位网站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充分利用大连市人力资源市场官网,加大线上招聘力度,积极举办各类行业专场、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推广远程面试,搭建线上精准供求对接平台,免费提供优质服务。针对大龄和低技能劳动者,提供电话推荐就业岗位服务和职业指导服务。严格审核岗位信息,杜绝存在歧视招聘岗位的发布。做好现场招聘会预案,疫情解除后在保证日常综合现场招聘的同时,密集推出行业化、特色化现场招聘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九)强化常态化管理服务。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针对市场登记的失业人员,建立定期联系和分类服务制度,通过电话和互联网等方式多渠道为其提供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完善重大项目建设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各地区可根据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为辖区内企业提供上述服务的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对其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五、强化稳就业组织保障
  (二十)完善工作组织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把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起来,将稳就业纳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明确稳就业防风险工作责任,重点督促政策落实服务落地和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情况,对履职不力、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与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配合,压实促进就业工作责任,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增加就业。(责任单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十一)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积极投入就业补助资金,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十二)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持续抓好就业常规统计,开展大连市月度劳动力调查,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及企业用工调查,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切实反映大连市就业形势。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统计调查信息与市场主体登记、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跟踪应对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的影响,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同步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的措施。完善加强预警稳定就业的应急预案体系,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处置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十三)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就业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引导企业坚定信心,帮助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牢牢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权,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消除误传误解,稳定社会预期。(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广电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和加快落实各项阶段性和长期性补贴政策。此前于疫情期间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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