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辽宁省发明专利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做好省发明专利资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知办字[2020]15号)要求,根据《辽宁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辽知发〔2019〕26 号)的有关规定,现开展辽宁省发明专利资助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注册或登记在我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具有我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
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申请地址需在我市行政辖区内。资助涉及的发明专利具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仅资助第一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二、资助项目和标准(省、市政策重叠的不重复资助)
(一)获得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单位资助5000元(大连重叠政策:大连市企业首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3000元,享受省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不再享受大连市企业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二)小微企业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首件按5000元标准)。同一小微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2万元(大连重叠政策:大连市企业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企业首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再资助3000元)。
(三)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受理,单位或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资助5000元。同一件PCT申请最多按3个国家予以资助。
(四)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发明专利,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0000元;获得其他国家授权发明专利,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资助5000元。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按3个国家予以资助;个人每年资助不超过5件。
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0000元;获得其他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0000元。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按3个国家予以资助;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10件。(大连重叠政策:对获得12国及以上专利授权的专利,补助40万元/件,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获得5至11国专利授权的专利,补助20万元/件,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获得1-4国专利授权的专利,补助5万元/件,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以上均为同一单位一个年度补助标准)。
(五)高校或科研院所专利权转让实际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内相关国内发明专利,受让企业每件资助5000元。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5万元。
(六)专利权质押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内相关国内发明专利,贷款企业每件资助5000元。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5万元。
三、申报和审批要求
(一)申报方式
省发明专利资助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申报省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登录辽宁省知识产权局网站“网上办事”栏目,进入“省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218.60.146.129/),按要求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资助申请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提交申报系统中注明所需材料的扫描件(PDF/JPG格式,要求完整清晰),不需要递交纸件,全程网上办理。按资助项目相应提交以下材料:
1.《辽宁省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由系统生成,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个人签名。
2.专利证书等证明文件。
(1)获得国内、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提交专利证书扫描件;
(2)通过PCT途径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相关缴费凭证扫描件;
(3)通过高校或科研院所专利权转让取得国内发明专利的,提交专利权转让手续合格通知书和转让合同的封面、合同金额、专利清单及签章页扫描件;
(4)实现国内发明专利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提交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质押合同的封面、合同金额、专利清单及签章页扫描件。
(5)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小微企业,提交省发明专利资助小微企业承诺书。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在“省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申报系统”注册用户名→在线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申请材料→申请人确认提交。
2.审批。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资助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拟资助名单及银行账户信息,按季度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由省知识产权局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3.信息补正。如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初审未通过,申请人应及时补充或修正申请资料,可在申报期内重新提交申请。
(四)申报时限要求
省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申报时限为发明专利授权、PCT国家阶段受理、专利权转让或质押登记后的12个月内。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资助。
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上报资助申请材料的日期,即为资助申请日期。
(五)资助资金发放
资助资金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发放。资金发放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提交的银行信息有误导致退款的,市知识产权局将联系申请人或对退款项目发布公告,公告期一个月,公告期内未能提供正确银行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本次通知受理2020年1月1日-8月31日,获得国内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和PCT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受理的,以及实现专利权转让、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按照《辽宁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资助。
(二)关于对首件发明专利的资助。首件发明专利,是指该单位的第一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审核过程中,审核人员应利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cpquery.sipo.gov.cn/),对发明专利是否为首件的情况进行核查。
(三)关于对小微企业的资助。小微企业应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关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同时需按有关规定纳入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小微企业名录库。小微企业申请资助应如实填写《省发明专利资助小微企业承诺书》,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传提交。审核时,审核人员应登录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网址http://xwqy.lngs.gov.cn/)小微企业名录库,对小微企业资质进行核查。
(四)关于对通过PCT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资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只有该PCT申请进入国外的国家阶段受理后,才符合资助条件要求。
(五)关于对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资助。按照办法规定,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国别不同,资助申请人享受的资助标准也不同,审核过程中,审核人员应对申请人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的发明专利授权国别与专利证书进行核对。
(六)关于对专利权转让的资助。专利权转让,指企业通过转让的方式从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取得国内发明专利。转让日期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公告的专利权转让手续合格通知书日期。
专利权转让合同内的相关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在申请资助时,需在申报系统中按件分别进行填报。
(七)关于对专利权质押的资助。专利权质押融资,指企业用自有的国内发明专利,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融资。质押日期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公告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日期。
专利权质押合同内的相关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在申请资助时,需在申报系统中按件分别进行填报。
(八)关于专利权人变更。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登记的专利权人办理资助申请,申请受理后的办理期内,不再受理因专权利人发生变更而要求更改资助申请人的请求。
五、申报截止日期
本次通知受理2020年1月1日-8月31日,获得国内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和PCT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受理的,以及实现专利权转让、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申报截止日定于2020年9月10日。
联系人:林楠、许来庆
联系电话:13795142065、13514115878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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