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

作者: 大连市政府 【 转载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3日            

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全面落实中央因城施策方针,增加政策性住房供应,规范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结合我市住房供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住房配建,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新毕业大学生优惠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或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市场租赁住房,是指以市场租赁价格、面向社会出租的普通租赁住房。
    新毕业大学生优惠住房,是指以低于市场销售价格、面向新毕业大学生无房群体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新毕业大学生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销售对象、套型面积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区(以下统称市内五区)配建政策性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租赁、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配建政策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建设、合理布局、设施共享、社区融合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配建的政策性住房,主要用于市内五区政策性住房的房源供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政策性住房配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性住房供应计划及政策拟定;市财政、税务、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和相关区政府(管委会),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国有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受市政府委托,承担配建政策性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政策性住房配建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因需供给、统筹兼顾的原则,参考上一年度实际需求和本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并结合经济效益,统筹安排政策性住房配建总体年度指标。
    政策性住房配建总体年度指标包含配建政策性住房总规模、各地块配建类型及配建规模。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通过市建设用地收储规划交易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对拟生成项目涉及配建政策性住房内容提出意见,并明确大学生优惠住房销售均价标准等。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将配建政策性住房指标纳入宗地出让方案,报市建设用地收储规划交易工作委员会会议议定。
    第八条 配建政策性住房选址,要充分考虑各类住房居住群体的人文特点,综合交通、教育等要素,本着因地制宜、生活便利的原则科学布局。
    制定各地块具体配建指标,原则上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到10%进行配建,具体比例可根据年度总体配建规模、配建地块经济技术指标均衡安排。
    第九条  宗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应附政策性住房配建意见及协议书范本,竞买须知中应列入政策性住房配建事项,土地交易部门应将政策性住房配建协议书文本与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发布。政策性住房配建协议书范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
    配建的政策性住房用地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用地交纳相同地价。
    第十条  宗地挂牌成交后,竞得人应在成交现场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政府委托的专营机构签订政策性住房配建协议书。新毕业大学生优惠住房配建协议书,由竞得人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签订;市场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配建协议书,由竞得人与专营机构签订。
    第十一条  配建的政策性住房应与商品住房项目所在宗地可售商品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标准与所在项目的可售商品住房保持一致,并共享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及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建的政策性住房原则上安排在首期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配建政策性住房应集中建设,原则上按整幢或整单元配建,不足整单元的按照具体单元由低到高顺序配建,由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依据配建协议相关约定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合理规划配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公共租赁住房户均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其他政策性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具体套型面积以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单体设计方案为准。
    第十四条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装修不得低于《大连市保障性住房设计装修标准》;其他配建的政策性住房装修标准应与该项目可售商品住房标准一致。
    第十五条  已确定配建政策性住房的出让地块,竞配建同类型的政策性住房。未安排配建政策性住房的出让地块,竞配建市场租赁住房。竞配建住房的增幅面积,原则上均按照90平方米的整数倍确定。
    第十六条  配建的政策性住房在办理首次登记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大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代交业主应交维修资金。符合销售条件的房屋,购房人在办理产权登记之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其应交维修资金。公共租赁住房和市场租赁住房在产权与管理权无偿移交给专营机构时,由专营机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业主应交维修资金。
    配建的政策性住房应与同期商品住房项目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并按相同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配建的政策性住房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之间设置栏杆、围墙等物理隔离设施。
    第十七条  配建的政策性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配建政策性住房的类型、位置、套数、面积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配建的政策性住房房源信息应当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官网公开发布,内容包括配建项目名称、位置、规模、类型等。
    第十九条  配建政策性住房可以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时须解除抵押。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和市场租赁住房的移交管理

    第二十条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市场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项目竣工备案后,将产权与管理权无偿移交给市政府委托的专营机构接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配建协议书相关规定,与专营机构办理配建房屋及建设档案交接,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只登记不发证)后,以无偿移交方式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至专营机构名下。
    第二十二条  专营机构无偿接受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环节产生的交易税费,由税务部门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税收征免,并出具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完成接收后,纳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管理。其准入条件、资格审核、房屋分配等,统一按照《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配建的市场租赁住房完成接收后,由专营机构负责运营,面向社会出租。

第四章  新毕业大学生优惠住房的销售及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土地挂牌文件中明确的新毕业大学生优惠住房销售价格作为均价标准,制定每套住房具体销售价格,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新毕业大学生优惠住房的销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具体情况,适时发布申购信息及销售公告。
    新毕业大学生优惠住房的申购采取网上申请,申请信息包括个人身份、学历证明、住房情况、工作单位等,具体内容按照网上申请要求填报,申请信息的真实性由申报人本人负责。符合条件的新毕业大学生(含夫妻二人)只能购买一套新毕业大学生优惠住房。
    第二十七条  新毕业大学生优惠住房购房人选购资格和选房顺序采用摇号方式确定。组织摇号的机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摇号过程及结果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摇号结果在申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对入围人员学历、户籍及住房情况,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与房源数量相配的入围人员名单提供给开发企业,并在网站予以公布。正式名单公布后60日内,因申购人原因未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未售房源数量按以上程序向开发企业增补申购人名单。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最终购房人名单(含购房人信息及房源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认定后提供给不动产登记部门,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定向销售方式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新毕业大学生优惠住房的销售及产权登记,按照商品住房流程办理。
    第三十条  新毕业大学生优惠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交易转让,不动产登记证书附记栏应载明“大学生优惠住房,5年内不得交易转让”。到期自动解除限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政策性住房建设、销售、租赁主体和购买人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其失信信息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构成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查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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