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科创工程”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促进国内外高校和企业科技人员的成果在大连高新区转移转化,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大连高新区设立支持高校院所和企业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工程(简称“科创工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单独列支。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科创工程”领导小组负责使用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建立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科创工程”资金原则上全年申报,集中评审,并给予政策兑现。
第五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各级监察审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科创工程”扶持对象为高校院所或企业的科技人才在大连高新区创办的企业。
第七条 科技人才包括“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和“企业科技人才”,具体定义以《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暂行)》为准。
第八条 “科创工程”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
2.人才(团队)在企业中持股(含无形资产入股)比例原则上应达20%以上(含20%),主要人员出任企业高级管理职务;
3.主申报人应掌握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核心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权属无争议;
4.企业主营业务方向应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较广阔的发展空间;
5.应具有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九条 入围
1.申报。全年网上申报,每年视项目申报情况分批次集中组织路演评审。
2.评审。路演评审重点考核项目技术水平、市场前景、人员团队、落地意向、知识产权归属、融资情况等方面的情况,通过项目资料审核、路演评分情况,提出项目入围初步意见。
3.提交高新区管委会审议。经“科创工程”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议后,形成项目入围初步意见并上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4.公示。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入围名单在网站公示7天。
5.签订协议。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企业将与大连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科创工程”入围协议》。
6.资金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公示期满后可申请启动资金。资金申请有效期一年,逾期不再受理:
(1)项目自公示期满后在高新区完成注册或迁移并且开始实际运营3个月以上;
(2)实缴注册资本不应低于30万元;
(3)有缴纳社保人员且连续缴纳不少于3个月。
7.资金拨付。启动资金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低15万元,最高100万元。
第十条 立项
1.申报。启动资金拨付后2年(含)内,在高新区运营1年以上且有研发投入的企业可申请立项评审。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评审。
2.评审。组织第三方机构围绕企业年度项目投入、营业收入、纳税情况、技术产品迭代、市场开拓、知识产权、融资情况和已拨付启动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开展评估。依据评估报告和项目调研情况,提出项目立项初步意见。立项项目分五类进行支持,三年内给予100万元—1000万元资助:
一类项目(最高1000万元):核心技术开发方向处于世界科技发展前沿,技术产品处于国际领先水平,是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能引领带动高新区有关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技术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投入不低于扶持资金或第三方融资到位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15项,人员团队不少于20人。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和人才奖项。
二类项目(最高500万元):技术产品处于国际先进水平,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投入不低于扶持资金或第三方融资到位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10项,人员团队不少于10人。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和人才奖项。
三类项目(最高300万元):在技术产品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投入不低于扶助资金或第三方融资到位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8项,人员团队不少于8人。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和人才奖项。
四类项目(最高200万元):技术产品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研发投入不低于扶持资金或第三方融资到位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6项,人员团队不少于5人。
五类项目(最高100万元):技术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研发投入不低于扶助资金或第三方融资到位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4项,人员团队不少于3人。
3.提交高新区管委会审议。初步立项意见提交“科创工程”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议后,上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4.公示。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立项审核结果在网站公示7天。
5.签订合同。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企业将与大连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科创工程”立项合同》。
6.资金申请。
(1)企业签订《“科创工程”立项合同》后,三年内每年可申请一笔扶持资金;
(2)受理部门每年受理两次用款企业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
项目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科创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合同要求开展审计、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科创工程”资金为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企业研发活动,具体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列支范围为准。
第十三条 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高新区范围内予以通报,纳入企业“黑名单”管理,三年内不再给予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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