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 “海创工程”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高新区人才强区战略,根据《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暂行)》,全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助推高新区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高新区设立“海创工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单独列支。
第三条 在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成立海创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创新局、投资促进局、大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金融工作办公室、动漫游产业管理办公室、网络产业管理办公室、设计产业管理办公室、总部经济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接受各级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申报范围
本办法支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须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在海外的高校、科研院所、著名企业有学习、研发、管理等经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国际领先的专有技术,并具有市场化、产业化前景;
2.申报人所持项目应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方向;
3.申报人所在企业应在高新区正常纳税并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且申报人应是企业创始人或创始团队核心人员,个人持股比例不低于10%。
第六条 申报方式
注册报名、资金申请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政策申报工作均通过大连高新区政策申报公共服务平台完成。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入围
1.申报。全年网上申报,每年5月、10月集中路演评审。
2.评审。路演评审重点考核项目技术水平、市场前景、人员团队、落地意向、知识产权归属、融资情况等方面的情况,通过项目资料审核、路演评分情况,提出项目入围初步意见。
3.提交高新区管委会审议。经“海创工程”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议后,形成项目入围初步意见并上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4.公示。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入围名单在网站公示7天。
5.签订协议。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企业将与大连高新区管委会签订《“海创工程”入围协议》。入围项目应承诺三年内不改变在高新区注册、办公、纳税及统计义务,不减少和抽逃注册资本金。企业违反承诺,需返还符合本政策所获得的全部政府扶持资金。
6.资金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签订《“海创工程”入围协议》后可申请启动资金。资金申请有效期一年,逾期不再受理:
(1)项目自公示期满后在高新区完成注册或迁移并且开始实际运营3个月以上;
(2)实缴注册资本不应低于30万元;
(3)有缴纳社保人员且连续缴纳不少于3个月。
7.资金拨付。启动资金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低15万元,最高100万元。
第八条 立项
1.申报。启动资金拨付后2年(含)内,在高新区运营1年以上且有研发投入的企业可申请立项评审。每年9月进行一次集中评审。
2.评审。组织第三方机构围绕企业年度项目投入、营业收入、纳税情况、技术产品迭代、市场开拓、知识产权、融资情况和已拨付启动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开展评估。依据评估报告和项目调研情况,提出项目立项初步意见。立项项目分五类进行支持,三年内给予100万元—1000万元资助:
一类项目(最高1000万元):核心技术开发方向处于世界科技发展前沿,技术产品处于国际领先水平,是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能引领带动高新区有关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技术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投入不低于扶持资金或第三方融资到位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15项,人员团队不少于20人。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和人才奖项。
二类项目(最高500万元):技术产品处于国际先进水平,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投入不低于扶持资金或第三方融资到位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10项,人员团队不少于10人。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和人才奖项。
三类项目(最高300万元):在技术产品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投入不低于扶助资金或第三方融资到位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8项,人员团队不少于8人。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和人才奖项。
四类项目(最高200万元):技术产品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研发投入不低于扶持资金或第三方融资到位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6项,人员团队不少于5人。
五类项目(最高100万元):技术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研发投入不低于扶助资金或第三方融资到位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4项,人员团队不少于3人。
3.提交高新区管委会审议。初步立项意见提交“海创工程”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议后,上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4.公示。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立项审核结果在网站公示7天。
5.签订合同。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企业将与大连高新区管委会签订《“海创工程”立项合同》。其中,一类至三类立项项目应承诺十年内、四类及五类立项项目应承诺五年内不改变在高新区注册、办公、纳税及统计义务,不减少和抽逃注册资本金。企业违反承诺,需返还符合本政策所获得的全部政府扶持资金。
6.资金申请。企业签订《“海创工程”立项合同》后可申请所在类别扶持资金。资金申请有效期三年,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 项目验收
项目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海创工程”办公室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合同要求开展审计、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资金使用
1.“海创工程”资金为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企业研发活动,具体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列支范围为准。
2.企业应设立政策扶持资金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的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1.扶持资金拨付过程中,将对用款企业进行动态监管,了解企业发展情况,防范潜在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2.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高新区范围内予以通报,纳入企业“黑名单”管理,三年内不再给予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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