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区孵化载体评价指标体系 考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及《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载体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考评范围为通过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器,通过高新区备案的加速器。
第三条 孵化载体考评工作通过“大连高新区政策申报平台”进行线上申报,考评时段为一个自然年度,考评申报时间以通知要求为准。
第四条 孵化载体考评实行总量评价和年度增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评价指标根据孵化载体的功能,设置不同的标准和分值。总分值包括基本分100分、加分50分、减分项不封顶、特别项。考评合格分为50分,由基本分、减分合计形成,考评合格后加分、特别项有效。
服务能力方面,包括自有投资公司或孵化基金设立、合作基金情况、市级以上技术平台、签约中介服务机构情况为指标内容,分值10分。
孵化绩效方面,以符合规范的新入驻企业数、优秀企业培育情况、企业获投资总额度、知识产权授权情况、科技型中小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和信创联盟企业等认定数、潜在瞪羚及种子独角兽企业培育、推荐承接科创海创工程企业、区外引进企业情况、孵化链条内企业转移数等为指标内容。以上均为当年数据,分值70分。
社会影响方面,以带动就业人员情况、大型活动组织开展情况、中国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及大连赛区组织参赛情况、上年度市(区)考核情况、国家级认定备案等为指标内容,分值20分。
加分项方面,包括当年潜在独角兽培育、瞪羚独角兽企业引进、上市公司及分支机构引进、中国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及大连赛区获奖情况、上级部门荣誉表彰、沪疆黔及飞地合作等为指标内容,加分分值50分。
减分项方面,包括孵化载体内企业流失区外、载体及企业违法相关规章制度或被投诉造成恶劣影响、被政府部门及国家级媒体点名批评等为指标内容。减分不封顶。
特别项方面,包括瞪羚、独角兽培育。孵化载体评价合格后,给予高额度加项支持。
具体评价指标参照附表《大连高新区孵化载体评价指标体系(暂行)》。
第五条 孵化载体根据考评通知要求,向高新区创业中心报送相关考评材料。对无故不按期提交材料的,视为放弃参评。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当年考评资格。
第六条 高新区创业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综合评分并排序,分值相同占用下一序号。
第七条 考评结果经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核并公示后,作为高新区政策支持的依据。
第八条 按照《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及《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暂行)》,根据考评分值排序,分别给予第一名200万元,第二名160万元,第三名140万元,第四名120万元,第五六名100万元,第七八名80万元,第九十名50万元扶持。根据特别项内容,培育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孵化载体,上述排序扶持额度加特别项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300万元扶持。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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