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区加速器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完善高新区孵化链条建设,加速孕育独角兽、瞪羚企业,推动高新区“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加速器,是指以高成长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高成长企业对商业模式、资本引进、人力资源、技术合作、发展空间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新型空间载体。
第三条 高新区相关部门负责开展加速器的备案、考核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及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 申请备案区级加速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关系和实际经营场地均在高新区,且实际运营时间在一年(含)以上;
2.有明确的主导产业方向,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3.加速器拥有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具有国际化视野,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加速孵化服务机制;
4.拥有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使用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0%;
5.入驻企业不低于10家,上年度加速器场地内企业平均营业收入超过600万元;
6.在高新区出资设立投资公司或签约国内外紧密合作的投资基金,签约基金应在高新区完成一笔以上的投资;
7.自建或与高校院所、大型企业联建专业化技术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8.具有国内外资源对接、管理辅导、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等服务能力,服务高新区内5家(含)以上企业。
第五条 入驻区级加速器的加速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加速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加速器内,其主要研发、经营场地原则上在加速器内;
2.企业产权明晰,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较好,项目符合加速器产业方向,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高成长性;
(2)经营状况良好,入驻上一年度营业总收入超过500万元;
(3)企业已累计获得社会投资超过500万元;
(4)区外企业新设立子公司入驻场地,其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总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六条 加速器备案由申报主体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资料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程序通过后成为初审加速器机构,与高新区管委会推荐加速器机构共同报请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根据高新区管委会审议结果予以备案,备案名单统一对外公布。
第七条 申请备案加速器须提交下列材料,材料加盖公章:
1.大连高新区加速器备案申报书;
2.加速器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加速器可支配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4.加速器运营机构管理体系介绍、加速孵化服务规章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5.设立投资公司或合作投资基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得投资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6.自建或与高校院所、大型企业联建专业化技术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证明材料;
7.对外各类服务机构合作协议,以及与机构外企业签署的服务输出协议;
8.开展的孵化服务和创业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9.加速器内企业名单及企业营业执照、知识产权、财务审计报告、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10.加速器内企业与加速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11.其它材料。
第八条 申请备案加速器必须对其提交的材料及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不真实、虚假资料一经核实,视情节轻重,可采取限期整改、取消申请资格等管理措施。取消申请资格后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高新区相关部门根据《大连高新区创新孵化载体评价指标体系(暂行)》,对加速器进行量化考核管理。
第十条 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的,取消其区级加速器备案资格并对外公布,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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