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大连市政府 【 转载 】 2020-08-24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实施方案》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 


  大连市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上市进程,壮大上市公司队伍,营造企业上市工作新局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
  (一)降低企业股改上市成本。加快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促进企业规范化发展。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落实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上市后备企业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的,自然资源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结合企业占有土地的实际情况,简化办事程序,特事特办,缩短办理不动产权证时限。全面落实国家收费基金优惠政策,涉企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给予企业上市、挂牌和发债费用补助。充分发挥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和聚集各类资金投资我市企业,促进企业规范运作,提高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能力。落实辽宁省上市发债扶持政策,由市财政配套安排专项资金,比照《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金规〔2019〕4号)对企业给予资金补助;落实市级上市扶持政策,鼓励县区建立配套奖补资金。省、市补助标准详见附件,各级奖补资金可兼得。补助主体均须为注册地位于大连的企业。(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争取国家、省、市政府类专项资金支持。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向省级部门、国家部委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各类专项资金和省、市级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利用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投基金和民营科技型企业创业发展基金扩大企业发展规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四)给予项目用地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依法办理有偿手续。建设符合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用地予以大力支持,积极安排用地指标,限时办理核准预审,及时报批、供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五)借助各方力量形成助推合力。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服务。支持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引导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上市后备科技创新企业,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科技创新企业的,根据不同分级,阶梯奖励其管理机构投资差额的4%-1%,单个股权投资企业获得的单笔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对其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单个股权投资企业获得的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组织融资推介、项目路演等融资对接活动,促进上市后备企业与投资机构对接。(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大连证监局、大连银保监局)
  二、优化企业上市服务环境
  (六)完善“绿色通道”机制。树立主动服务意识,为上市后备企业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对上市后备企业股改、上市中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税务、国资、市场监管、环保和项目立项等审批事项或者出具证明文件等事宜,相关部门要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按规定限时办结。实施重点企业上市专班制、服务秘书制,专题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和困难。对涉及的疑难问题,报市政府上市专班会议研究协调。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对在审、备案及上市后备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在依法合规情况下,考虑企业处于上市特殊时期,应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尽量避免对企业上市造成负面影响。(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七)依法妥善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股改上市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股改上市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支持,依法依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协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相关部门要按照尊重历史、解决问题、有利于企业发展、充分保护投资者主体和其他相关主体利益的原则,“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妥善处理,不留后遗症。(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八)发挥区域股权市场培育功能。进一步发挥大连股权交易中心培育企业上市功能,推进以股改规范、融资引智、并购重组为重点,构建立体化、一条龙服务体系,提高综合服务能力。鼓励大连股权交易中心对有上市意愿的挂牌企业开展挂牌上市基础培育工作,每挂牌1家改制企业,给予大连股权交易中心补贴5万元。鼓励企业到大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规范,对在“四板”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完成挂牌后一次性给予补贴4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大连证监局)
  (九)推动中介机构提升服务水平。支持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在连开展业务,推动其持续提升对我市上市后备企业的服务效果。通过监管部门和企业反馈,了解掌握中介机构执业能力和水平,会同证监部门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诚信档案,促进中介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和执业质量。(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大连证监局)
  (十)强化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规范经营的引导。对上市成熟度高、拟于近期申报上市的企业,通过走访、进场检查、提示督导等形式,强化企业财务信息的透明度真实性;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等活动,强化企业规范经营意识。(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大连证监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一)加强企业上市宣传培训。加强对国家有关资本市场政策法规和上市规则的宣传,及时通报资本市场最新要求和发展动态,报道企业上市成功案例,激发企业上市积极性。通过资本市场培训班、讲座、研讨会等形式,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全方位、多渠道的专业化培训,引导企业股改上市。加强对区市县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企业上市工作业务能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大连证监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完善上市工作保障机制
  (十二)开展后备企业分层梯次培育。完善后备企业梯次培育工作机制,按照“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梯次培育体系进行分类培育、分类指导、分别配备辅导力量。加强对培育企业政策宣讲和培训,组织专家走访指导,引导企业充分认识资本市场,选择符合企业特点并有利于未来发展的上市路径,不断激发企业上市积极性;对完成改制的企业实行服务秘书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对辅导备案企业实行专班制,集中力量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加快企业申报进程;对已申报企业,积极争取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支持,推动其尽早过会、尽早上市。(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大连证监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三)加强对重点拟上市企业的综合政策扶持。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且已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两年内有明确上市计划或安排的企业纳入重点拟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并对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对名单内企业,各部门要在项目支持、政策性奖补、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和大力支持,为其上市创造更好条件。(责任单位:市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等相关单位)
  (十四)加强企业科创板上市融资。组织开展科创板后备企业的培育和筛选,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到科创板上市,助力科创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国家重点鼓励发展领域企业,加强对后备企业的走访,做好上市前后的服务保障工作,提高企业科创板上市效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科技局、大连证监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五)支持“飞地经济”园区企业上市发展。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飞地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支持“飞地经济”园区发展新动能、新产业、新业态,将符合条件的“飞地经济”园区企业纳入梯次培育。加强对“飞地经济”园区企业的培育,加大对“飞地经济”园区企业资本市场宣传和培训力度,推动其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大连证监局,旅顺口区、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政府,金普新区、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
  (十六)完善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各县区要建立健全上市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障工作经费,把推进企业上市作为转变工作作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上市专班、服务秘书制人员,全程跟踪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企业上市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七)强化企业上市工作责任。市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企业上市工作,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市金融发展局具体牵头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上市后备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主动作为,简化程序,限时解决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大连证监局要加强对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在辅导过程中的从业行为监管,全面提高我市申报企业质量,主动协调掌握和宣导企业上市政策,积极推动上市审核机构与上市企业、相关部门的互动。(责任单位:市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附件: 省市级支持企业上市补助标准.doc

省、市级支持企业上市补助标准

省、市级

补助内容

补助额度

大连市落实省级政策上市补助标准

境内科创板首发上市

分阶段总额1500万元

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

分阶段总额1000万元

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

一次性1000万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

挂牌

一次性150万元

挂牌后股权融资

融资额的1%

最高500万元

大连市企业境内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大连

一次性1000万元

外市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大连

一次性1000万元

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双创债或资产证券化

融资额的2‰

最高500万元

大连市市级上市补助标准

境内首发上市(新三板”“四板企业上市实行差额补贴)

分阶段总额400万元

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

(含首发和非首发)

一次性400万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

一次性140万元

境内借壳上市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大连

一次性400万元

改制并在大连市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

一次性40万元

大连市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

一次性5万元

中小微企业在全国证券交易场所(上交所、深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

融资额的1‰

最高10万元

《大连市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背景情况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上市进程,壮大上市公司队伍,营造企业上市工作新局面,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三个部分、十七项举措。
  (一)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主要包括:一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给予用地支持。二是对企业上市、挂牌和发债给予补助。三是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政府类专项资金支持。四是推动金融机构为上市企业提供特色金融服务,引导股权投资企业加大对我市科创企业的股权投资支持。
  (二)优化企业上市服务环境。主要包括:一是发挥“上市专班”和“服务秘书”的作用,完善“绿色通道”机制,快速、妥善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推动中介机构提升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企业上市环境。二是发挥区域股权市场培育功能。三是加强对上市企业的培训和引导。
  (三)完善上市工作保障机制。主要包括:一是按照“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企业上市梯次培育机制,做好企业上市工作的中长期规划,进行分类梯次培育。二是对重点拟上市企业和科创板上市企业,提供综合性政策扶持。三是支持“飞地经济”园区企业上市发展。四是完善市、区企业上市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上市工作。五是强化企业上市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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