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子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依据《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20〕54号)和《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指引》,我们研究制定了《大连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子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经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相关链接:《大连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子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大连市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连市金融发展局
2021年6月19日
大连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子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创新创业环境,大力培育初创期创新型企业,依据《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20〕54号)(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办法》)和《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框架下增设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天使投资子基金)。
第二条 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于天使类项目的资金不低于子资金实缴出资资金总规模的80%。被投资企业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2.天使投资子基金的投资须为被投资企业的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
第三条 天使投资子基金管理机构除具备《引导基金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须在大连注册,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除外。
(二)须在大连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早期项目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1名核心人员常驻大连办公或在大连缴纳社保;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未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四条 天使投资子基金除符合《引导基金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五)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大连市。
(二)引导基金有权在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款实际到位后再行出资。
(三)投资期内每年累计投资大连地区资金规模占天使投资子基金累计投资资金规模的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在天使投资子基金的实缴出资比例;投资期结束时,累计投资大连地区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5倍(含)。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投资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资金:
1.直接投资注册地为大连市的企业;
2.为大连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3.投资的大连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大连市已有企业的;
4.投资的大连市外企业在大连市投资设立新企业的;
5.天使投资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大连市内企业;
(四)天使投资子基金合伙协议须对投委会委员和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相关权利机构表决通过。在天使投资子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之前,被锁定人员不得作为其他天使投资基金的关键人参与投资相同领域及地域,管理机构不得募集、管理相同投资领域及地域的其他天使投资基金。
第五条 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后,天使投资子基金中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须及时按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人进行分配。
第六条 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下,天使投资子基金中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适时提前退出。天使投资子基金设立4年内(含)转让的,其转让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4年以上5年以内(含),转让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基准收益之和,基准收益的年化收益率可比照转让时1年期同期存款基准利率(高于2%时,按2%计算);超过5年的,按公开交易价格退出。
第七条 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期满后,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可以申请回购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同等条件下,天使基金的非财政出资人优先购买。
第八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于在大连注册的天使类项目,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该天使投资子基金获得的增值收益,可用于奖励天使投资子基金管理机构。若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于大连市资金达到其认缴规模的70%,奖励额度为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该天使投资子基金所获增值收益的7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达到80%,奖励额度为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该天使投资子基金所获增值收益的8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九条 天使投资子基金管理机构收取的管理费率每年最高不超过实缴金额的3%,由天使投资子基金支付。
第十条 在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子基金运营管理中,对于已履职尽责、依法依规进行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由于政府政策调整、政府决策变化、政策界定不明确出现偏差失误、不可抗力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造成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投资损失、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的,决策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出资代表、受托管理机构等可免于承担相关责任。对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子基金整体(非单个子基金或单个被投项目),按照整个生命周期予以评定。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由大连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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