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业政策解答

作者: 民政局 【 转载 】 2023-05-15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如何申办养老机构?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文件,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逐步实现申请登记养老机构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事。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非民政部门(如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经营性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及时与省级共享平台或者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对接,掌握相关信息。

民政部将于近期修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对养老机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2.我市新出台的文件,对老年服务专业的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工作有什么奖励政策?

根据《关于开展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工作的通知》(大民发〔2018〕306号),我市对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一)补助对象

入职大连市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直接从事一线养老护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二)补助条件

补助对象从全日制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3年内入职养老服务机构,所学专业属于老年服务与管理类方向。(中职7个专业:老年人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营养与保健。高职7个专业:老年人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技术、家政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食品营养与卫生、食品营养与检测。本科及以上5个专业:护理学、康复治疗学、健康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老年医学。)

补助对象供职的养老服务机构应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补助对象须是2015年1月1日之后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并与机构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月1日前已经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月1日合同服务期限未满并且仍在该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的,申领补助服务期限从2015年1月1日算起。

补助对象须直接从事一线养老护理服务工作连续满5年,如有中断服务工作情形的,须在6年内实际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满60个月。

补助对象在服务期限内,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省及我市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

补助对象入职后并参加了养老护理服务相关培训、胜任工作岗位要求。补助对象在从事一线养老护理服务期间,如发现有欺老、虐老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入职奖补资格。

(三)补助标准

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一次性补助6万元、专科(高职)毕业生一次性补助5万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一次性补助4万元。

(四)补助程序

签订协议。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要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辽宁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补助协议书》(附件1),由养老服务机构报送所在区(市、县)民政局,各区(市、县)民政局根据报送存档的补助协议书,建立年度《辽宁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补助签约花名册》并报送市民政局。本通知印发之前,毕业生已经入职养老服务机构、符合补助条件的,要与养老服务机构补签《辽宁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补助协议书》,按照上述程序存档、建立花名册并报送市民政局。

审核发放。补助对象入职养老服务机构直接从事一线养老护理服务期连续满5年后或在6年内实际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满60个月后,由本人在每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补助申请表》,由所供职养老服务机构报送相应民政局,有中断服务但总服务期满足条件的补助对象,由其正在供职的养老服务机构报送相应民政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市、县)民政局对入职服务期满人员履职情况及满足补助条件的各类凭证进行审核,征求所在区(市、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意见后,会同所在区(市、县)财政局提出补助意见,在5月31日前呈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核准后,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的核准意见,及时下拨市级入职补助资金;各区(市、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资金发至本人。



3.对民营养老福利机构政府有什么优惠政策?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55号)

(一)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的优惠政策有:

(1)享受新增养老床位和日常运营补贴。新增养老床位补贴:市财政给予新建每张床位补贴标准为10000元,改扩建每张床位补贴标准为6000元。给付是三年两次发放,运营满1年,入住率达到30%,发放一半补贴,运营满3年,入住率达到50%,发放另一半补贴。运营补贴:每收住1名本市户籍老年人,按照其自理(含半失能)、失能的身体情况,市财政给予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200元、400元。补贴条件是运营满半年,在下一年度提出申请。

(2)养老机构团体责任险。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标准为120元/床/年,市以上财政补贴96元,养老机构自筹24元。每年组织养老机构与经过招投标产生的保险机构签订合同,支付24元保费,余下96元经市汇总后报财政支付给保险公司。投保后,如产生意外,死亡伤残最高保费额度可支付20万元,医疗费用最高保费额度为2万元。

(3)贷款一次性贴息。对新建、扩建、购置及租赁用房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市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贴息贷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可享受50%贷款利息的一次性贴息。

(4)水电气等享受平价。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缴费标准执行,用水、用气、用热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安装和使用电话、宽带互联网按照普通住宅用户收费标准执行。有线(数字)电视数字收视费减半。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消防、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有关费用予以优惠,并优先验审。养老服务机构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生活垃圾、排污清运等费用,有关部门应予免收。

(5)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取得免税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6)用地上有优惠。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由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他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建设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优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二)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

(1)税费上有减免。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消防、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有关费用予以优惠,并优先验审。

(2)用地上有优惠。营利性养老机构等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鼓励以出租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

(3)外资同等待遇。海外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与国内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同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4.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对象是哪些人?标准是什么?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55号)

补贴对象:对城市60岁以上“三无”老年人、遗属孤老、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以下简称困难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对象必须是现今居住在大连市城区内且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三无老人及遗属孤老,其中遗属孤老的定义是劳动部门发放遗属费且无法定赡养人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对城市6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人、遗属孤老、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按照困难老年人身体自理、半失能和失能状况,资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400元、600元;养老服务补贴以代金券等形式发放,专用于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农村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由各区(市、县)根据当地生活及物价水平确定。



5.居家养老服务券的使用范围是什么,老年人可以持券到哪享受服务项目?

《大连市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大民发〔2008〕60号)

按照文件规定,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是解决城镇特困老人居家养老服务问题,不是生活补贴。养老服务券的使用范围应是,经区市县民政部门指定的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包括小型家庭式养老院)、托老所、家政服务、助餐、助浴等服务项目,具体服务项目由区市县民政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选定。老人可持券选择入住养老院,服务券抵顶等额住院费,也可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消费,还可以通过街道和社区聘请居家养老服务员上门服务,还可以选择到助餐点就餐、助浴点洗浴等项目。养老服务券采用实名制,当月有效,不挂失,不得跨区(市、县)使用,不得到非指定地点使用。



6.对入住养老机构的城市特困老年人补助标准是什么?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55号)

对遗属孤老、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的入住养老机构补贴,按照其身体半失能、失能状况,资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1200元。需要说明的是特困老年人入住养老福利机构补助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不能兼得,并需个人提出申请。身体状况为自理的困难老年人,只能获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不享受入住机构补贴。



7.特困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如何申请?

《关于明确我市养老服务资金补贴政策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民发〔2015〕223号)

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入住养老机构补助条件的老年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街道)提出申请,经区(市、县)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小组评估后,由区(市、县)民政部门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券”,老人可凭居家养老“服务券”到区市县民政部门指定的服务机构选择居家养老服务,身体状况为半失能、失能获得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的,需到区市县民政部门指定的保障型养老机构入住。



8.新增养老床位资助标准是什么?如何拨付?

《关于明确我市养老服务资金补贴政策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民发〔2015〕223号)

2015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市财政给予新建每张床位补贴10000元,改扩建每张床位补贴6000元,资金拨付方式为三年两次支付,运营满1年、满3年时,入住率要分别达到30%、50%的要求,收住老年人要以本地户籍老年人为主。2014年12月31日前新建和改扩建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仍执行原补助标准。2015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满5年入住率仍达不到30%以上的,取消其享受新增养老床位补贴资格。依据房屋建筑总面积,按照平均每张床位占用面积25平方米进行核定。申请新增养老床位补贴的养老机构,设置床位需在30张(含30张)以上,建筑面积在750平方米(含750平方米)以上。运营满1年,入住率达到30%,发放一半补贴,运营满3年,入住率达到50%,发放另一半补贴。每年度9月份前,区市县民政部门向市民政局申请,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下年初拨付。



9.什么是新建社会养老福利机构的新增床位?

《关于明确我市养老服务资金补贴政策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民发〔2015〕223号)

新建是指房屋及配套场所为新建的新增床位;改扩建是指在原有房产基础上改造而成或扩大规模的新增床位。已经执业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通过新建房屋而增加的床位按新建的资助标准执行。


10.民营养老福利机构日常运营补贴标准是什么?

《关于明确我市养老服务资金补贴政策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民发〔2015〕223号)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收住1名本市户籍老年人,按照其自理(含半失能)、失能的身体情况,市财政分别给予机构每人每月200元、400元的日常运营补贴。



11.老年人入住养老福利机构,在养老院中发生意外怎么办?如何规避养老院和入住老人双方风险和纠纷?

鼓励和引导各类养老机构参加责任保险,有效化解运营风险,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参加团体责任险的,年度所需经费由市以上财政补助80%,人均补助不超过100元。保费标准为120元/床/年。市以上财政给予补助96元,养老机构承担24元。投保后,如产生意外,死亡伤残最高保费额度可支付20万元,医疗费用最高保费额度为2万元。通过保险公司投保,可有效化解养老机构经营风险。



12.2019年15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它们的功能都有哪些?补助标准是什么?

示范中心功能设施主要为居家老年人和托养老年人提供服务,主要由四部分功能组成:一是嵌入式小型养老机构,为半失能、失能、失智和80岁以上空巢、独居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长期照护服务;二是助浴服务区,主要为半失能、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助浴服务;三是康复服务区,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和心理康复,也可引入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康复;四是多功能服务区,主要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等服务。另外还有办公室、监控室等附属区域。各地区可根据工作实际,增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其他项目和设施。

中央财政试点补助资金对示范中心建设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市财政已于2018年将中央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各区市县财政:建筑面积300至500(含)平方米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500至800(含)平方米给予补助资金30万元,800平方米以上给予补助资金40万元。完成设置养老机构备案的示范中心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和其他优惠政策;运营期满、经评估服务效果良好的,可享受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符合试点要求的,也可另行享受一次性试点服务项目运营补助。


13.高龄津贴是什么标准?如何办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我市在2011年出台的《大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第十三条中明确:“对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生活补贴,并随着我市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放宽补贴的年龄范围。” 2014年5月,我市《关于做好全市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和9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大民发〔2014〕56号),按照通知规定:“本市户籍80周岁以上的低保老年人,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40%,其中上浮部分的50%为高龄津贴。”今年,城乡低保老人高龄津贴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44元和100元,“本市户籍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最低享受200元高龄补贴。新增对象,从符合条件之日起下月开始发放”。“百岁以上的老年人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同。”今年的发放标准已经提高到每人每月720元。中、西、沙、甘、高新园区、旅顺口区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根据《关于做好全市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大民发〔2010〕8号)中第二项规定:“符合享受高龄生活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需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大连市老年人高龄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与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汇总上报的申请表,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确认后,按季度发放。


市县民政部门福利部门电话: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处   84319870

中山区民政局                                 82647399

西岗区民政局                                 83677665

沙河口区民政局                              84368635

甘井子区民政局                              86319473

旅顺口区民政局                              62680855

金州新区民政局                              87696911

普兰店市民政局                              83112998

瓦房店市民政局                              85615376

庄河市民政局                                 89813634

长海县民政局                                 89888481

高新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84791725

长兴岛社会事业管理局                   85283128

编辑: 王家辉
来源: 大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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