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大连市科技局 【 转载 】

大科发〔2021〕2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形式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我市技术创新体系构建与发展,经商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科学技术局研究制定《大连市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2月16日

大连市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

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形式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大连市技术创新体系构建与发展,大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关于制定大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辽宁省建设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工作指引(暂行)》等文件的规定,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质性产学研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牵头,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创新联合体(联合体)是以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为目标,以承担重大科技项目为主要任务,以市场机制为纽带,采取自发组织的方式,由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形成“核心层+紧密合作层+一般协作层”相互协作、产业链内大中小创新单元共同参与的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推动联盟和联合体构建和发展,是整合我市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的迫切要求,是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加快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引领高端技术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创新链、产业链交织协同形成产业集群的现实需要。

第四条  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机构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特色产业和创新型企业的技术创新需求,从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出发,遵循市场经济规则构建联盟、创新联合体,探索多种长效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第五条  联盟、联合体构建要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体现产业发展需求。要瞄准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紧紧围绕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提升我市产业核心竞争力。

(二)突出面向企业服务。通过联盟、联合体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在产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形成辐射效应,更好地服务于行业内广大创新型企业。

(三)遵循市场经济规则。要立足于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以市场为驱动,通过平等协商,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对联盟、联合体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实现合作与共赢。

(四)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要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发挥政府的协调引导作用,营造有利的政策和法治环境,推进对外合作交流,推动重点领域联盟、联合体的构建。

(五)遵循循序渐进原则。根据产业的不同特点和需求,逐步构建不同类型产业的联盟、联合体,形成长效、稳定的产学研结合机制,促进优势产业链的发展。

(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联盟、联合体内各成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要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组建前一年内未发生过任何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无任何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联盟、联合体构建应有序开展,遵循“组建—备案—发展”的工作程序。市科技局作为主管部门推动我市联盟的备案、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联盟、联合体的任务主要是组织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围绕产业上下游领域,在广泛调查研究基础上,梳理技术创新存在的关键问题,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提出需突破的行业“卡脖子”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开展技术合作,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形成产业共性技术和标准;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服务“两先区”高质量建设,推动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展开多种形式的合作;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应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开展多层次、灵活多样技术论坛,支撑我市人才队伍的壮大。

(一)支持合作研发关键技术。探索合作开发的新机制和新模式,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监管机构、检测试验机构等广泛信息沟通和交流基础上,对行业存在“卡脖子”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进行定期梳理和精心凝练,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报告(定期);之后,采取“揭榜挂帅”等形式,合作开发关键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成果的共享,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

(二)搭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人才和实验设备等资源优势,促进创新资源的高效配置,为联盟内企业提供设计、检测、实验等服务。联盟应牵头搭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成员单位或行业提供展览、咨询、测试、设计、学术交流等方面高质量专业化服务。

(三)服务“两先区”高质量建设。推动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鼓励对接京津冀、长三角等先进地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助推区域内创新链和产业链分工协作,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资源流动共享,开展重大技术、产品的联合攻关。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和转化。推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互动,支持先进技术在创新主体间的转移和转化。联盟应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应用等工作,推动联盟内重要科技成果向行业转移、扩散,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五)开展论坛、人才培训等科技服务。促进联盟功能的多元化发展,开展多种形式,小而精、务实管用的技术论坛;加强行业人才培训,为创新型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先进管理和创新思想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

第三章  组建

第八条  联盟、联合体组建应结合国家战略目标,体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大连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以及国家产业、环保和能源政策等,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由市科技局按照年度工作重点总体谋划布局,由联盟、联合体对外责任主体单位自发组建。

第九条  联盟、联合体组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要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企业处于联盟组建核心地位;高校、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服务等相关中介机构等可作为成员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要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联合体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联盟、联合体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

(三)要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理事会为联盟、联合体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为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联合体常设执行机构。联盟、联合体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联盟、联合体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一般由理事长单位担任,特殊情形由协议具体约定。

(四)要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联盟、联合体经费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并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联盟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要建立利益保障机制。联盟、联合体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联合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六)要建立开放发展机制。要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联盟、联合体要建立成果推广和示范应用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联盟、联合体外示范推广的义务。

第四章  备案

第十条  对于组建后运行良好、管理规范、作用突出的联盟、联合体,可申请备案,市科技局受理相关材料后,按照工作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备案为市级联盟、联合体。经备案的联盟、联合体,方可享受市科技局制定的有关支持联盟发展的政策,同时应自觉遵守本实施办法明确事项。

第十一条  联盟、联合体备案条件具体如下:

(一)聚焦石油与精细化工、先进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新一代信息技术、洁净能源、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现代农业、文化和科技融合等领域创新发展,瞄准新一代人工智能、增材制造、第三代半导体、量子科技等未来型产业,探索各类创新主体共享资源、协同创新、共同转化的新机制,支持创新项目向产业聚集,支持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支持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服务链深度融合。

(二)联盟对外责任主体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应在本行业处于骨干地位。联合体对外责任主体单位除具备联盟条件外,应在行业内处于领军或主体地位的龙头骨干企业,具备强的创新资源整合能力。

(三)联盟成员单位原则上要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且核心成员单位应为创新型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主。联合体原则上主要由行业内独立企业法人组成,核心成员单位应在行业范围内具备广泛的代表性。

(四)联盟、联合体应在产业发展战略研究、规划制订、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与项目实施、行业交流、市场推广、品牌培育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工作。

(五)联盟以企业的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能够形成生产力。

第十二条  联盟、联合体成立后可自愿申请备案,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引导。工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申请。“盟主”企业登录“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本着诚信原则在线提交备案申请。包括:联盟、联合体备案申请表(附件)、协议文本复印件,以及全部成员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审核确认。市科技局依据联盟、联合体备案条件,可聘请专家或有关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在系统中退回。经审核符合联盟、联合体建设基本条件且公示无异议,予以备案。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评价原则,加强对联盟、联合体的建设、管理与服务。各联盟、联合体在上报省级备案的同时,要登录市级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四条  各地区及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管理部门是联盟、联合体日常管理服务的主体责任部门。

第十五条  对于新备案的联盟、联合体,根据联盟绩效评价情况,择优给予不超过30万元财政资金奖励。同一联盟、联合体,原则上财政奖励资金3年内不重复获得。财政奖励资金拨付单位为联盟、联合体对外责任主体单位。

第十六条  财政奖励资金使用。财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联盟、联合体开展的有效行业交流活动,行业学术交流、行业调查研究、撰写技术报告,解决共性技术问题、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联盟、联合体办公场地或必要设备配套等。

第十七条  围绕落实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战略部署,聚焦大连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目标和需求,聚集科技创新资源,允许备案联盟、联合体提出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允许对外责任主体单位代表备案联盟、联合体申报实施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支持联盟、联合体开展重大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八条  备案联盟、联合体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年应对联盟、联合体上年工作情况总结、下年工作计划、年度产业创新链报告经对外责任主体单位签章后,与每个自然年期满(以签订建设任务书日期为准)下月报送市科技局,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第十九条  备案联盟、创新联合体对外责任主体单位或主要成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科技局将撤销备案并公告: 

(一)对外责任主体单位或主要成员单位发生重大变化,联盟、创新联合体协议失效或发生重大变更,不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连续两年未在系统中更新年度数据的。 

第六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对备案联盟、联合体试行绩效管理,自完成备案起,每年对联盟、联合体运行进行绩效评估,管理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评估方式包括联盟、联合体自检自评和专业机构综合评估。

第二十一条  评估内容包括联盟、联合体的组织管理、研究成果、协同创新、吸纳先进技术成果、成果推广与转化、人才培养、科技服务等,重点评价等。

第二十二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且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根据评估结果,实现备案联盟、联合体的动态调整。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备案联盟、联合体,优先支持申报“揭榜挂帅”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建立各类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十四条  对备案后绩效评估为不合格的联盟、联合体,给予半年整改期,如整改不合格,将撤销联盟备案资格,对对外责任主体单位给予通报。

第二十五条  经备案的联盟、联合体,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省、市科技局以及相关科技管理部门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违反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相关链接:《大连市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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