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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服务业企业入驻楼宇房屋补贴办法政策咨询部门:区商务局 联系电话:39363692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大连市服务业集聚发展,发展专业特色楼宇,鼓励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特制定《大连市服务业企业入驻楼宇房屋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服务业企业入驻楼宇房屋补贴办法
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2017年4月20日
大连市服务业企业入驻楼宇房租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连市服务业集聚发展,发展专业特色楼宇,鼓励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15〕13号)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新入驻楼宇的鼓励类服务业企业和创业创新主体,实施标准房租“免二减三”政策,资金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承担。市财政根据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实际拨付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申报、公正审核、分级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条件 第四条 申请房租补贴楼宇条件 (一)本办法所称楼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盘活闲置或新建专用于发展服务业的办公楼宇;楼宇有明确的产权归属,业主为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企业或单位;业主与辖区政府就楼宇集聚业态、房租等协商一致,符合《大连市服务业产业指导目录(放励类)》。 (二)市服务业委对通过初审的楼宇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审定的符合本办法的楼宇所在辖区、楼宇名称、楼宇具体地址、服务业行业业态等信息在委网站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第五条 申请房租补贴企业条件 (一)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入资格;经营范围符合《大连市服务业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辖区政府认定的创业创新的企业;企业新入驻楼宇。企业认定由辖区政府组织实施。 (二)本办法实施前入驻的企业可公平享受房租补贴,由辖区政府确定补贴标准,但不纳入市财政补贴补助范围。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对新入驻楼宇的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实施标准房租“免二减三”,即企业入驻前两年,政府全额补贴标准房租,后三年分别补贴标准房租50%。标准房租=单位房租×补贴面积。 第七条 单位房租是指楼宇每年每平方米的租金金额(元/平方米/年),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政府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作为参考,与楼宇业主协议确定。实际房租单价一般应低于评估价格。 第八条 补贴面积(平方米)按照入驻楼宇企业贡献率(税收或员工人数),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第九条 采取自购或先租后购办公用房的新入驻楼宇的企业按照租房等同标准事受补贴。补贴面积变化的,从下一年度按实际情况核定。 第十条 标准房租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政府审定,资金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承担。市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按照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上年实际拔付资金中符合市级房租补助范围的30%比例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一条 楼宇业主应于当年12月底前向所在辖区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政府部门申请本年度房租补贴,申请房租补贴需提供如下材料。 1.大连市入驻楼宇服务业企业房租补贴申请表(附表); 2.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入驻企业租房(至少签订五年租房合同)或购房合同样本及复即件; 4.入驻企业房租汇总表。 通过审核后,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局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房租补贴统一按付给辖区内楼字业主。 第十二条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版务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市服务业委申请市级房租补助资金,需提交如下材料。 1、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务业主管部门申请市级房租补助资金的文件; 2、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政府部门与楼字业主的协议; 3、第三方评估机构报告(原件); 4、入驻企业房租补汇总表。 5、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上年度实际拨付入驻企业房租补贴指标文件(一式两份); 6、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国库上年度入驻企业房租补贴资金拨付证明(一式两份); 7、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市服务业委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上年实际拨付资金中符合市级房租补助范围的金额进行审核确认后,每年7月底前向市财政提出市级房租补助资金拨付申请,资金拨付申请包括以下材料。 1、市服务业委资金申请函; 2、市服务业委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上年实际拨付资金中符合市级房租补助范围的金额的书面确认意见; 3、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上年度实际拨付入驻企业房租补贴汇总表; 4、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上年度实际拨付入驻企业房租补贴指标文件; 5、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国库上年度入驻企业房租补贴资金拨付证明; 6、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资金采取下压一年的方式安排,市财政将市级房租补助资金拨付至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企业获得房租补贴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企业不得通过更名、更改注册地等形式在不同辖区重复享受政策。 第十四条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符合条件的楼字的初审和符合享受房租补贴政策的企业审核、公示和确认,负责本级财政房租补贴资金的管理及市级房租补助资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 市级房租补助资金由市服务业委和市财政局管理。市服务业委负责符合条件的楼宇的审核、公示和确认,负责受理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服务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市级房租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上年实际拨付资金中符合市级房租补助范围的金额进行审核确认后,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房租补贴资金,会同市服务业委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一经査实,财政部门将全额收回资金,并按相关法规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入员在专项资金预算审核环节,项目主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政府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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