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和优进优出战略,切实做到稳增长、调结构,积极探索外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着眼于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完成年度外贸进出口目标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鼓励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外贸专项资金”),是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外贸进出口专项资金。
第四条 外贸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及标准
1、鼓励企业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对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出口,当年出口额2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补贴30万元人民币;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补贴60万元人民币;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的,补贴100万元人民币。每个企业享受的扶持上限为500万元人民币。
2、鼓励企业优化贸易结构。企业通过优化贸易结构扩大出口的,出口额增加1亿美元,补贴100万元人民币。每个企业享受的扶持上限为500万元人民币。加工贸易企业通过转型升级,出口额增加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补贴40万元人民币。
3、鼓励企业建立海外营销网络。在境外建立营销中心、展示中心、售后服务中心经认定并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扶持,每个企业享受的扶持上限为30万元人民币。被认定为市级海外贸易代表处并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资金扶持。
4、鼓励企业参加展会。企业参加年度市政府组织参加的重点和推荐展会,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展位费50%的补贴,最高扶持4个展位,每个企业享受的扶持上限为20万元人民币。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境外重点和推荐展会,给予特装费50%的补贴,每个企业享受的扶持上限为20万元人民币。
5、加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企业50家以上,出口额2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奖励100万元人民币;3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奖励200万元人民币;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6、加大对出口基地的扶持力度。对国家、辽宁省、大连市出口基地,出口额增加1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出口额增加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人民币。
7、鼓励与军贸企业对接。鼓励本地企业与军贸企业的合作对接,出口额2000万美元(含)-4000万美元,奖励本地企业(下同)30万元人民币;出口额4000万美元(含)-6000万美元,奖励本地企业(下同)50万元人民币;出口额6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奖励100万元人民币;成交额1亿美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外贸专项资金的评定依据
1、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的认定依据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16号公告)(详见附件1)。
2、通过优化贸易结构扩大出口的企业的认定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5〕9号)(详见附件2)。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企业的认定依据是《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详见附件3)。
3、支持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上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的认定依据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48号)(详见附件4)。境内外展会是指列入年度市政府组织参加境内外展会的重点和推荐展会(详见附件5)。
4、鼓励出口基地内企业扩大出口的认定依据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48号)(详见附件4)。出口基地是指由商务部和辽宁省政府及大连市政府评定的国家、辽宁省和大连市出口基地(详见附件6)。
5、鼓励军贸企业扩大出口的认定依据是《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01号)(详见附件7)。军贸企业是指由辽宁省政府认定的9家军贸企业(详见附件8)。
6、鼓励企业建立海外营销网络的认定依据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48号)(详见附件4)。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税收、外汇、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外贸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