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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2019年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 国办发也2019页30 号) 要求,为推动我市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有效使用该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所使用的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 2019 年服务业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 一) 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履行资金拨付程序,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 ( 二) 市财政局负责按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及时下达资金,配合市商务局制定资金实施方案,对市商务局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 第二章 使用方向及标准 第四条 资金使用方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家政服务业信用平台建设;二是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及培训补贴;三是家政服务业信用宣传。 第五条 依托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搭建大连家政服务业信用平台,平台主要用于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采集,搭建家政企业与政府沟通渠道, 便于企业上报数据和全市家政信用公示、发布; 第六条 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及培训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 一) 对家政企业组织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息采集工作给予家政企业奖补,奖补标准:每人不超过 100 元。 ( 二) 对家政企业组织家政服务员培训或组织家政服务员到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给予家政企业奖补,奖补标准:每人不超过900 元。 ( 三) 为鼓励对家政服务员进行集中培训,对家政服务业培训 机构开展家政服务员培训进行奖补。 奖补标准为:累计培训人数低于 500 人的,不予奖补;累计培训人数 500 -1000 人的,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5 万元;累计培训人数 1000- 2000 人的,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10 万元;累计培训人数超过 2000 人的,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20 万元。 第七条 家政服务业信用宣传资金是指市商务局利用新闻媒 体、门户网站、社交平台等媒介宣传报道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或 印制宣传品,进行家政服务业信用宣传所需费用。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本实施方案所指家政企业是指在大连地区依法设立,在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实施方案所指家政服务员是指由家政企业指派或介绍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在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 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家政企业申请奖补的,企业建立的家政企业档案信 息和家政服务员档案信息必须录入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采集平台并审核通过。 培训机构申请培训奖补的,纳入培训人数累计的培训人员必须为录入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采集平台的家政服务员并审核通过。 第十条 家政企业申请信息采集奖补和培训奖补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信息采集奖补和培训奖补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家政企业信用档案 4、家政服务员信用档案 5、家政服务员信用培训证明 6、家政服务员三个月以上从业经历 7、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申请培训奖补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培训奖补申请表 2、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培训人员名单 4、培训人员结业证书 5、培训课程清单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 申报、验收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和培训机构将相关材料上报到所在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上报的人员名单与录入信用系统的数据进行核实,保证档案、培训、录入信息三方统一,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汇总签章后与企业上报的书面材料一起报至市商务局。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对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的结果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商务局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根据审核通过的资金分配方案向各项目申报企业和培训机构拨付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业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下达环节、各级商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 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相关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 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自本实施细则的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