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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山区鼓励楼宇经济发展政策措施

作者:大连中山区政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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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中山区楼宇经济发展,提升楼字经济产业能 级、税收贡献率和产出率,使褛字经济成为我区经济发展的有效 载体,实现褛字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实施服务 业优先发展战略的若千意见》大委发〔2015〕13号)和《关于 继续实施<大连市服务业企业入驻楼字身租补贴办法〉的通知〉〉 (大发改服务字〔2018〕18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设立中山区楼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金由区财政 承担.

第三条成立中山区褛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由常 务副区长任组长,区发展和改箪局、区科抆和工业信患化局、区 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 务局和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贵人为成员,管理小组办公 室设在区发展和改箪局,负责资金补贴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补贴条件

第四条申报中山区服务业楼宇需同时满足: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产 权证或测绘报告面积为准);

有明确的产权归

楼宇业主和运营单位均在中山区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

楼宇软硬件配套服务设施完善,运营状态良好。

第五条申报企业房租补贴需同时满足:

在中山区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主营业务范围符合《大连市服务业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 2016年本》。

第六条申报亿元楼宇补贴需同时满足:

符合本措施第四条规定;

自持面积达到70%以上(或持有总面积70%以上的业主共 同委托运营单位管理);

1入驻企业在中山区注册率达到70%以上;

4.楼宇内中山区注册企业全口径年纳税总额达到1亿元以 上。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七条对新入驻中山区服务业楼宇的企业,实施标准房租 “免二减三”,即企业入驻前两年,政府全额补贴标准房租,后 三年分别补贴标准房租的50%,房租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上 一年度区级财力贡献的50%,补贴上限为100万元;对已入驻中 山区服务业楼宇的企业,补贴标准房租的50%,房租补贴金额不 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区级财力贡献增量的50%,补贴上限为100万

第八条新入驻中山区服务业楼宇的企业,是指20191 1日以后入驻的非中山区原有注册企业。

第九条标准房租=单位房租x补贴面积x 365;单位房租是 指楼宇每天每平方米的租金金额(元/平方米/天),区发展和改 革局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的80%且不高于4元/平方米/ 天的价格作为参考确定标准房租。实际房租低于标准房租的,按 实际房租计算补贴额度;补贴面积是指入驻楼宇企业实际租赁面 积。补贴面积变化的,从下一年度按照实际情况核定。

第十条采取自购或先租后购办公用房的新入驻中山区服 务业楼宇的企业按照租房等同标准享受补贴。

第十一条对首次被认定为亿元楼宇的商务楼宇,给予楼宇运营单位上一年度楼内企业区级财力贡献的5%作为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连续被认定为亿元楼宇的商务楼宇,给予楼宇运营单位上一年度楼内企业区级财力贡献增量的2 0%作为奖励, 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楼宇运营单位是指承担楼宇推广、招商等活动的 单位。亿元楼宇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章申报流程

第十三条中山区服务业楼宇申报流程:

(一楼宇运营单位应于申报期内向所在辖区街道提供如下材料:

中山区发展服务业楼宇申请表;

2 .楼宇业主和运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 件和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楼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产权证或测绘报告复印件(加 盖公章);

承诺函;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 本条实行楼宇运营单位申请、街道受理、小组审核、 会议决策的管理方式。

(三) 对通过初审的楼宇,组织专家论证,并对通过审定的 楼宇名称、所在街道、楼宇地址、服务业行业业态等信息在区政 府网站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第十四条企业房租补贴申报流程:

(一)企业应于申报期内向所在楼宇运营单位提供如下材料:

入驻中山区服务业楼宇企业房租补贴申请表;

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的 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企业租房或购房合同样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企业支付租金发票证明(加盖公章);

承诺函;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本条实行企业申请、楼宇运营单位汇总、街道受理、 小组审核、会议决策的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亿元楼宇申报流程:

(一楼宇运营单位应于申报期内向所在辖区街道提供如下

材料:

中山区亿元楼宇申请表;

楼宇业主和运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 件和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楼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产权证或测绘报告复印件(加 盖公章);

楼宇概况介绍(以文本、图片、影像等形式展示楼宇定位、 优势、发展特色等);

楼宇现有入驻企业信息汇总表;

承诺函;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 本条实行楼宇运营单位申请、街道受理、小组审核、 会议决策的管理方式。

(三) 小组将拟认定亿元楼宇名单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为一个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申报房租补贴的企业和楼宇运营单位应对申报 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企业获得房租补贴期间,不得将自 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企业不得通过更名、更改 注册地等形式重复享受政策。

第十七条区财政局负责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区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市级房租补贴资金的申请;区税务局、区财政 局负责企业财力贡献的核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楼宇 业主和运营单位注册情况的核查;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商 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负责服务业企业的认定。

第十八条企业和楼宇运营单位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 取资金,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全额收回资金,并按相关法规依 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商务楼宇年度财力贡献以区税务局、区财政局的 统计数字为准。商务楼宇内入驻企业在中山区注册率以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统计数字为准。

第二十条具体申报时间以区发展和改革局当年通知为准。 相关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等环节,存在违 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掏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中山区产业发展方向,对区域经济发展 贡献巨大等特殊情况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二条本措施由中山区政府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 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获得补贴和奖励的单位自获得补贴之曰起5 年内注册地迁离中山区的,经核实后取消其资格,并追回补贴和 奖励。

第二十四条本措施自发布曰期30曰后起实施,有效期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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